反貪規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紀委雙規是指什麼

雙規又可稱為“兩規”、“兩指”,是中共紀檢(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所採取的一種特殊組織措施與調查手段。“雙規”一詞出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對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雙規它的封閉性、強制性、非法制性與無程序制約監督決定了其高壓的嚴厲性與組織意志。在雙規時,被雙規的人不僅被組織與外界強制隔離,而且對於不承認問題的,就會採取連續多天不給睡覺與車輪戰的折磨,更極端的會受辦案人員的拷打,一直到被承認畫押並寫出所謂的思想認識為止,這樣組織就可依此口供定案。雙規是共產黨各級組織人治體制下反腐敗運動中對觸犯組織意志,直白的說就是被黨委與紀委的各級頭頭準備處理的黨員幹部採用的家法。對大多有問題的人雙規後在強制下會承認問題而被處理或後移送司法處刑;對少數其實沒問題而被陷害的人,一旦被組織嫌疑叫進去關押審查後,大部分也通過辦案人員逼供、透供、指供而承認有問題,這叫莫須有,否則組織的面子沒辦法擱,無法對社會交代。正因為如此,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紀委書記尉健行就說,“雙規是一把雙刃劍,在查處腐敗的同時,掌握不好也會傷害到同志”,要求慎重,但那時更多隻是口號而已,其實很難慎重,因為各級都有反腐的實際內部掌控的指標,吳官正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紀委書記後,提出一些規範,明確對非黨員幹部的證人不能雙規,進行了部分收權。一般被雙規的高官,完全搞錯的很少,因為當大官了,隨便掃掃問題可能多少會有一些,但基層的被雙規的人中,有些被誣告或打擊報復的幹部,在組織“雙規調查”中就有確被辦成冤假錯案了的,他們要求申訴複查很有阻力,短期內因人事因素糾正起來很難。所以,雙規往往會有很多侵犯人權的事發生,對雙規制度進行完善,從道理上說,應出臺《反腐特別法》》,把雙規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加強程序、監督與救濟措施的建設,但目前雙規法制化的可能性很少,因為是組織的家法!實踐中,雙規查處了一大批腐敗分子,有目共睹;但也搞出了一些冤假錯案,如湖南省郴州市原紀委書記曾錦春打擊異已就搞了許多“不聽話的人”的冤案,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常委、宣傳部長陳越飛因受該區一些頭頭的政治陷害被誣告,台州市紀委對其與證人刑訊逼供招致冤枉開除黨籍,還更有嚴重的如湖北省利川縣城關鎮書記{原反貪局長}冉建新審查期間就被該縣紀委、檢察院辦案人員打死,江蘇省贛榆縣也發生逼供打死供電副局長樑繼平事件,浙江台州也發生69歲證人陳安稷被台州紀委辦案人員活活打死的事件,這些都已經見緒報端的,未見報的還有很多。

雙規是什麼意思?

雙規”是指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交代問題。雙規與批捕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雙規是黨內的一種紀律行為,而批捕是司法系統的一種法律行為。

關於雙規的法律效力的問題,雙規在處理黨紀、政紀範圍內的事項時,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是一旦紀委所查處的案件涉嫌犯罪就要移交到檢察機關處理。

雙規是什麼含義

您知道"雙規"這種特殊的組織措施和調查手段的來由嗎?"雙規"為什麼有那麼大的威力?黨和政府對"雙規"有哪些規範?具有中國特色的"雙規"的合理性和侷限性是什麼?這一手段,是長久實施,還是過渡性的?它究竟會保留多長時間?一直主張"制度反腐"的著名學者李永忠為您--揭開"雙規"的朦朧面紗

"雙規"是怎麼誕生的

記者:在中國反腐大業中,恐怕沒有什麼手段比"雙規"更令腐敗分子惶惶不可終日了。當然,準確提法是"兩規",在監察部門叫"兩指"。很多普通人都好奇,這種反腐敗的特殊手段是如何在中國應運而生的呢?

李永忠(下稱"李"):上個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國內腐敗現象呈易發、多發態勢。紀檢監察機關臨危受命,承擔著查處嚴重腐敗案件的重任。雖重任在肩,手段卻只有一張嘴、一支筆。在此尷尬情況下,一些能夠突破的大案要案活生生地煮成夾生飯;一些本該繩之以法的腐敗分子,眼睜睜地逃脫懲處。在反腐鬥爭形勢嚴重的特殊時期,一種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所亟須的特殊組織措施和調查手段--"兩規"、"兩指"應運而生。"兩規"最早見於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1997年5月9日廢止),條例中明確規定:監察機關在案件調查中有權"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對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監察法》中,"兩指"代替了原行政監察條例中的"兩規",成為突破要案的一種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雙規"的威力來自何處

記者:據我們所知,很多腐敗分子都是在"兩規"期間交代出犯罪事實的,您前邊提到"兩規"是"特殊組織措施和調查手段",其中"特殊"是何含義?

李:"兩規"、"兩指"措施的威力來自三個方面。一是來自一些基本證據的掌握。被調查對象都明白,凡是被採取"兩規"、"兩指"措施的,紀檢監察機關都掌握了相當部分證據。二是來自被調查對象權力的暫停行使。權力在腐敗分子手中,不僅是謀利的工具,而且是掩蓋違法犯罪的保護傘。在"兩規"、"兩指"時段,一些知情者、受害者,不再受被調查對象權力的威懾,而大膽向組織揭發控告;一些涉案人員也失去了"保護傘"的庇護。"兩規"、"兩指"措施能有效地使被調查對象的屁股離開馬桶,從而產生人所盡知的、臭味迅即出來的"馬......

反貪局具體是管什麼的

反貪局全稱叫反貪汙賄賂局,是檢察機關內部的一個業務部門,主要職責是查辦貪汙賄賂犯罪案件,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負有監督職責。負責辦理由本院直接立案偵查的全區有影響的貪汙賄賂等案件;負責辦理上級機關交辦、督辦的案件;負責本院轄區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研究、分析轄區職務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汙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開展轄區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

緊挨著北京故宮的北河沿大街14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總局”,簡稱“國家反貪總局”。

目前,我國主要有5個反腐敗機構系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紀委)及各級紀檢委,檢察院系統的反貪汙賄賂總局及各級反貪局,檢察院系統的各級職務犯罪預防廳(局),行政方面的監察部及其下屬的監察廳(局)和行政方面的國家預防腐敗局及其下屬局。這5類機構從中央、省區市到縣,層層都設有相應的機構。其中,作為“專職反貪”的機構,國家反貪總局及各級反貪局,成為我國反貪腐系統的重要一環,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實行分級立案偵查的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國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本轄區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層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本轄區的犯罪案件。

受案偵查主要對象: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法從事公務、並領取相應報酬的人員也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範疇。

受案範圍和立案標準

(一)貪汙罪: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立案標準:1、個人貪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2、個人貪汙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汙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二)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 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立案標準: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三)受賄罪: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立案標準: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3)強行索取財物的。

(四)單位受賄罪: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立案標準: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2)強行索取財物的;(3)致使......

反貪汙賄賂局的立案標準

貪汙罪1、個人貪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2、個人貪汙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貪汙救災、搶 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 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汙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挪用公款罪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至10000元 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2、挪用公款數額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上,歸個人 進行營利活動的;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0000至30000元以 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受賄罪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 損失的;(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 影響的;(3)強行索取財物的。單位受賄罪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 影響的;(2)強行索取財物的;(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賄罪1、行賄數在10000元以上的;2、行賄數額不滿10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 行賄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單位行賄罪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在20萬元 以上的;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 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的;(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 賄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介紹賄賂罪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 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2)三次以上或者為三人以上介紹賄賂的;(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4)致使國家或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單位行賄罪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九)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十)隱瞞境外存款罪隱瞞境外存款,摺合人民幣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十一)私分國有資產罪 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十二)私分罰沒財物罪 私分罰沒財物,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十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中國新增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等新罪名。從2009年10月16日開始,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受賄的,司法機關將使用“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定罪處罰。為了應對新形勢,2014年11月2日,中央比準新反貪總局。這一措施將使反貪局職能配置更加科學,反貪局辦案力量進......

什麼是“雙規”

“雙規”是指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交代問題。雙規與批捕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雙規是黨內的一種紀律行為,而批捕是司法系統的一種法律行為。

關於雙規的法律效力的問題,雙規在處理黨紀、政紀範圍內的事項時,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是一旦紀委所查處的案件涉嫌犯罪就要移交到檢察機關處理。

雙規是什麼含義

您知道"雙規"這種特殊的組織措施和調查手段的來由嗎?"雙規"為什麼有那麼大的威力?黨和政府對"雙規"有哪些規範?具有中國特色的"雙規"的合理性和侷限性是什麼?這一手段,是長久實施,還是過渡性的?它究竟會保留多長時間?一直主張"制度反腐"的著名學者李永忠為您--揭開"雙規"的朦朧面紗

"雙規"是怎麼誕生的

記者:在中國反腐大業中,恐怕沒有什麼手段比"雙規"更令腐敗分子惶惶不可終日了。當然,準確提法是"兩規",在監察部門叫"兩指"。很多普通人都好奇,這種反腐敗的特殊手段是如何在中國應運而生的呢?

李永忠(下稱"李"):上個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國內腐敗現象呈易發、多發態勢。紀檢監察機關臨危受命,承擔著查處嚴重腐敗案件的重任。雖重任在肩,手段卻只有一張嘴、一支筆。在此尷尬情況下,一些能夠突破的大案要案活生生地煮成夾生飯;一些本該繩之以法的腐敗分子,眼睜睜地逃脫懲處。在反腐鬥爭形勢嚴重的特殊時期,一種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所亟須的特殊組織措施和調查手段--"兩規"、"兩指"應運而生。"兩規"最早見於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1997年5月9日廢止),條例中明確規定:監察機關在案件調查中有權"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對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監察法》中,"兩指"代替了原行政監察條例中的"兩規",成為突破要案的一種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雙規"的威力來自何處

記者:據我們所知,很多腐敗分子都是在"兩規"期間交代出犯罪事實的,您前邊提到"兩規"是"特殊組織措施和調查手段",其中"特殊"是何含義?

李:"兩規"、"兩指"措施的威力來自三個方面。一是來自一些基本證據的掌握。被調查對象都明白,凡是被採取"兩規"、"兩指"措施的,紀檢監察機關都掌握了相當部分證據。二是來自被調查對象權力的暫停行使。權力在腐敗分子手中,不僅是謀利的工具,而且是掩蓋違法犯罪的保護傘。在"兩規"、"兩指"時段,一些知情者、受害者,不再受被調查對象權力的威懾,而大膽向組織揭發控告;一些涉案人員也失去了"保護傘"的庇護。"兩規"、"兩指"措施能有效地使被調查對象的屁股離開馬桶,從而產生人所盡知的、臭味迅即出來的"......

反貪局是幹什麼的?

部門職責:

負責辦理由本院直接立案偵查的全區有影響的貪汙賄賂等案件;負責辦理上級機關交辦、督辦的案件;負責本院轄區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研究、分析罰區職務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汙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開展轄區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

[編輯本段]受案範圍:

1、貪汙罪。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 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的行為。

2、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 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 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3、受賄罪。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4、單位受賄罪。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 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 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5、行賄罪。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 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6、對單位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 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 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 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7、介紹賄賂罪。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 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

8、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 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9、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10、隱瞞境外存款罪。隱瞞境外存款罪是指國家工 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故意隱瞞不報在境外的存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11、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 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 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 行為。

12、私分罰沒財物罪。私分罰沒財務罪是指司法機 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 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實行分級立案偵查的制度。 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國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全省(自治區、直轄 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本轄區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層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本轄區 的犯罪案件。

對政府人員使用的“雙規”是什麼意思啊

簡單說雙規就是讓犯罪的或有犯罪嫌疑的官員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交待問題.

“雙規”適用的範圍:“雙規”適用的範圍涵蓋兩個方面:一是使用“雙規”的機關。根據中紀委作出的相關政策解釋,有權使用“雙規”的機關只能是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部門。二是“ 雙規”適用的對象。針對這一問題中紀委在不同時期作出過不同內容的數次解釋。最初的規定是可以適用所有涉及違紀案件的當事人(包括非黨員),但隨著近年來紀檢部門在反腐敗中扮演的角色日趨重要,“雙規”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中紀委對“雙規”適用範圍的要求也日益嚴格。現在的規定是:只能適用黨員,同時還特別要求被採取“雙規”的黨員必須立案。也就是說目前“雙規”只適用於違紀且需要立案查處的黨員。

“雙規”的執行:“雙規”由承辦案件的調查組負責執行,一般從辦案的紀委機關抽調兩名工作人員來“陪護”被“規”人員。名義上是照顧被規人員的飲食起居,實際上是看守被規人員,防止其與外界聯繫或自殘、自殺等行為的發生。“雙規”的地點一般選擇在城市郊區,交通方便,環境清靜的小招待所、小旅店甚至具備上述條件的居民家中。根據中紀委的規定,司法機關的羈押場所是嚴禁使用的。“兩規”的費用因地區經濟水平、“雙規地點”的條件以及涉案人員的級別而有所不同,市縣級一般控制在每天100至200元的標準。費用的負擔按照“個人問題個人負責,單位問題單位負責,沒有問題紀委負責”的原則處理。被規人員在被“規”期間的主要任務就是回憶違紀問題,寫交代材料。在閒暇時也能看電視,伙食水平與陪護人員一樣,除失去自由不能與外界聯繫外,被“規”人員的待遇與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或司法強制措施的人員不可同日而語。另外,被規人員被“兩規”後,辦案的紀檢機關應當告知被“規”人員所在單位的紀檢部門。並由單位紀檢人員通知被“規”人員家屬,但“雙規”地點與“雙規”理由保密。

再補充幾點,非常重要,雙規審批權一般都在省級紀委,某些市級紀委甚至沒有雙規權,對於雙規國家從建立紀檢系統以來就很嚴格。被雙規人員是不允許看電視的,可以看DVD,電影,但是新聞是絕對不允許的。陪護被雙規人員的不是紀委幹部而是武警,而紀委幹部有輪值的制度,定時檢查武警的工作是否到位。出現事故,是武警主要責任,紀委值班幹部負有連帶責任。對於非黨員,紀委現在也有權利談話,但不叫雙規,叫兩指,雙規叫法也不規範,應該叫兩規,兩指是指定地點,指定時間。

紀委談話期間雖然不計算刑期,但是談話其間頂多就3個月,之後要申請延期,很麻煩,而且需要常委會通過。而且如果同時在和檢察院辦理移交手續的話,基本上多花不了時間的。說到底,被雙規的人都是比較有頭腦的一方領導,紀檢幹部和他們都是鬥智鬥勇才可以挖出腐敗的真相。因此雙規也是取證的一部分,所以如果大家都說紀委是非法拘禁,這對國家的反貪腐工作是一種打擊啊。

反貪局屬於什麼部門?

反貪局是人民檢察院的重要組成部門

一、反貪部門主要職責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反貪部門依法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汙、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

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貪汙賄賂案件的範圍:

1、貪汙案、2、挪用公款案、3、受賄案、4、單位受賄案、5、行賄案、6、對單位行賄案、7、介紹賄賂案、8、單位行賄案、9、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10隱瞞境外存款案、11、私分國有資產案、12私分罰沒財物案。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它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四、立案標準

1、貪汙案

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貪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汙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貪汙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災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汙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2、挪用公款案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3、受賄案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強行索取財物的。

4、私分國有資產案

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五、偵查期限

(一)、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憨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反貪局歸誰管

反貪局建制上是檢察院的一個部門

一般反貪局和檢察院的辦公地點都是在一起

像某些官員貪汙腐敗被紀委發現後什麼情況下才會移交檢察院?為什麼要移交檢察院?移交檢察院主要是幹什麼

移交檢察院的,都是數額較大,已經不是違紀,而是構成犯罪了,才會移交檢察院。

移交檢察院就意味著要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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