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補貼不用交個稅?

General 更新 2024-05-31

請問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是哪些?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其中,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海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其中,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從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救濟費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安置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其中,退職費是指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並按該辦法規定的退職費標準所領取的退職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除此以外,無論什麼形式的工資、補貼、津貼都是要交稅的。

哪些補貼不用交個人所得稅

1、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指國家對為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頒發的一項特定律貼,並非泛指國務院批准發放的其他各項補貼、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目前僅限於中國科學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2、福利費,即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職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從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職工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稅。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①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②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津貼;

③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3、撫卹金、救濟金(指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稅。

4、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5、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6、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指個人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並按該辦法規定的標準領取的退職費)、退休費、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7、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8、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對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徵稅。

9、按照國稅發(1994)089號文件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律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稅:

①獨生子女補貼;

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的副食補貼;

③托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發給的誤餐費)。

10、按照(94)財稅字第020號文件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①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得到的獎金;

②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③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④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哪些補貼福利費不用交個稅

一、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凡符合該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福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進一步解釋道: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國稅發(1998)155號文解釋說,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如,按規定從企業福利費中支付給職工的困難補助、救濟金、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工傷補償費、喪葬費、撫卹金、獨生子女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等,均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不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項目。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文)規定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如,企業從福利費中按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發放給職工的供暖費補貼、防寒費、防暑費等,應併入職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一併計徵個人所得稅;企業從福利費中發放給職工的實物,如中秋節的月餅、端午節的粽子等非貨幣性集體福利應該按市場價、購買價或者其他價格摺合成等額的貨幣額,併入職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一併計徵個人所得稅;企業自辦食堂或固定在某個餐廳午餐,由企業與飲食店結算,應當把餐費分解至每個職工名下併入職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一併計徵個人所得稅。

另外,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已實現貨幣化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車改補貼、通訊補貼不再作為福利費開支,應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並計徵個人所得稅。

工資中有哪些部分是不用交個人所得稅的

1、國家規定的“三險一金”,養老,醫療,失業,住房積金

但住房公積金的比例不得超過本人上年平均工資總額的12%。

2、獨生子女費

3、誤餐補助。(但每月以定額形式發放的誤餐補助應納稅)

4、托兒補助費

5、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

6、差旅費津貼

請問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是哪些?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 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二條(二)款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5年修訂)第十三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又據國稅發[1994]89號二(二)的規定,獨生子女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徵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5年修訂)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等免納個人所得稅。 財稅[1995]82號規定: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哪些個人所得可以免交個人所得稅

減免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相關的文件法規的規定,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主要有: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2)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 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3)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4)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財稅字(1999)267號文件進一步規定,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1999)180號文件也進一步規定,在中國工商銀行開設教育存款專戶,並享受利率優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5)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指國家對為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頒發的一項特定律貼,並非泛指國務院批准發放的其他各項補貼、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目前僅限於中國科學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6)福利費,即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職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從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職工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稅。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當併入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①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②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津貼;

③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7)撫卹金、救濟金(指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稅。

(8)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9)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10)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指個人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並按該辦法規定的標準領取的退職費)、退休費、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11)我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12)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其超過規定的部分應當併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時免徵個人所得稅。

(13)按照國稅發(1999)43號文件規定,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對其取得的營業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但第1年免稅期滿後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範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

國家統一規定的補貼、津貼用交個人所得稅嗎

補貼和津貼視具體情況,有的需要繳納,有得不需要繳納。如交通補貼、車補、通訊補貼、房屋補貼、午餐補貼等等都要記入工資一併納稅。但獨生子女補貼、撫卹金、救濟金等不需繳納。特別注意誤餐補貼和差旅補貼要視情況區分對待:不是人人都有的,只針對個人性質的工作誤餐補貼不需繳納,如人人都有的視為午餐補貼,要繳納的。而差旅補貼要符合以下內容才盯不繳納個稅:1、非個人性質出差,而是因公出差。2、補貼標準符合出差地消費標準。3、需提供詳細的出差人員、時間、地點、內容等情況。

哪些津貼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與工資薪金相關的有些津貼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有些津貼又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請問到底有 答:根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以下津貼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稅。 (二)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職工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免徵個人所得稅

以下是有關個稅減免的有關政策,文件較大,請儘量耐心看一下吧——

《個人所得稅法》對有關所得項目,有免稅、減稅的優惠規定。

一、免稅項目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相關法規、政策,對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O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O其中,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O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 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其中,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從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O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安置費、復員費O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其中,退職費是指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並按該辦法規定的退職費標準所領取的退職費D

離退休人員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可以享受免徵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於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僱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O

11.對學生個人蔘與"長江小小科學家"活動並獲得的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12.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被拆遷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13.對第三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14.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15.對第二屆全國職工技術創新成果獲獎者所得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16.對2007年李四光地質科學獎獲獎者個人所獲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O

17.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二、減稅項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減徵個人所得稅: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稅的O

上述減稅項目的減徵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才適用減稅規定,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O

三、暫免徵稅項目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和有關文件的規定,對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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