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談提醒的目的是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約談什麼意思

約談指的是頗具中國特色的一種制度。指擁有具體行政職權的機關,通過約談溝通、學習政策法規、分析講評等方式,對下級組織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予以糾正並規範的準具體行政行為。

各類約談

違規土地約談

“約談”制度是2007年度剛剛開始的一項制度。當時把違法佔用耕地面積比例較高,在全國排前幾名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請到北京來,一是當面彙報情況,二需要對違法用地造成的原因作出分析,問題出在哪,下一步該如何解決。因為當時15號令還沒有實施,所以不會與問責掛鉤。

樓市約談

全國樓市的限購時代正式來臨,住建部的新口吻是,“不限購,就約談”。板子一記記都打在縣市一級政府身上。對於過去一年樓市瘋狂上漲的二三線城市來說,是到了限制房價的時候了。或許,這樣的壓力還將進一步加大。在2010年12月末,住建部部長姜偉新便稱,將“適時會同監察部對省、市人民政府穩定房價工作進行考核,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進行約談直至追究責任”。

日化企業約談

針對2011年3月,日化產品和方便麵等將漲價的信息,國家發改委約談了相關企業瞭解情況,並明確表示,各類企業要加強社會責任,不得隨意搭車漲價,更不許串通漲價、哄擡物價,同時將派出調查組赴有關企業進行調查。

家電企業約談

2011年初,部分家電廠商喊出“上游原材料價格的持續上行正在觸發白電成本的全面上漲”,“有渠道商已經收到製造企業的漲價通知”,例如在冰洗產品方面,部分品牌醞釀進行了5%左右的價格上調,而油煙機、灶具、消毒櫃等產品方面,平均漲幅也會達到5%~10%左右。在發改委“約談”工作之後,年初至今一直甚囂塵上的白色家電醞釀漲價開始轉向。

酒業約談

2011年3月31日和4月2日,國家發改委價格司領導邀請發改委價格檢查司、經貿司,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公室、市場運行司有關領導,緊急約談中國酒類流通協會、釀酒工業協會及華潤、青島、燕京、百威四大啤酒集團領導,召開了重要消費品行業協會座談會,強調維護價格穩定。

老師的哪些情形需要進行教育提醒談話或約談

希望對你有幫助:約談指的是頗具中國特色的一種制度。指擁有具體行政職權的機關,通過約談溝通、學習政策法規、講評等方式,對下級組織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予以糾正並規範的準具體行政行為。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和紀律監察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考核的內容豐富,時間一般為半年。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誡勉談話要嚴格要求,指出其存在問題,分清是非責任,督促整改,幫助其吸取教訓,防微杜漸,使談話對象少犯或不犯錯誤。具體的制度和實施細則由各個單位參照文件分別制定。

什麼是紀委約談

是一種監察制度,如信訪約談制。

員工約談要問些什麼問題? 附:約談目的:領導覺得員工工作內容及狀態不飽和。

1、寒暄。可以簡單地說一下某某進公司來都沒有很正式地談過話,對你的狀況也沒有完全瞭解,自己在這方面做得不是夠好等等,讓員工放鬆心理

2、讓員工就自己在公司的工作內容及表現作一個具體地說明,做什麼、做得怎麼樣、有沒有遇到什麼問題需要協助、上下級關係如何

3、就領導認為的工作內容著重溝通,看看他具體的工作方式、方法是否和領導認為的一樣,然後提出領導的疑問看他如何回答

4、瞭解員工不飽和的原因,看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讓員工自己提出改常意見

5、告訴員工這個面談的目的只是瞭解一下的工作狀況,不要有什麼心理壓力或負擔,以後工作中有問題可以及時與你聯繫或反應。

整個過程了保持微笑,心態平和,象朋友聊天一樣,不能讓員工感覺出上下級的壓迫或是像員工做錯事來讓他做檢討。

信訪談話與約談有什麼區別,各自怎麼定義的?

“聲明(declare)”是用於定義一個變量的類型;“定義(define)”是用於定義一個變量所佔用的存儲。

大概舉個例:

動物 x ; //聲明x 是動物,但是X還不能使用。

x = new 貓(); //定義這隻動物,原來是一隻新的貓。new 就是分配實際的存儲空間。

動物 x = new 貓(); //可以這樣合在一起寫。

約談和誡勉談話的區別

希望對你有幫助:

約談指的是頗具中國特色的一種制度。指擁有具體行政職權的機關,通過約談溝通、學習政策法規、分析講評等方式,對下級組織運行中存在的問題予以糾正並規範的準具體行政行為。

誡勉談話是對思想、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由組織和紀律監察部門對幹部談話規誡、監督管理,並組織跟蹤考核。考核的內容豐富,時間一般為半年。誡勉談話主要是對有輕微違紀行為或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黨員、幹部進行談話、誡勉教育,達到提前打招呼、及時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誡勉談話要嚴格要求,指出其存在問題,分清是非責任,督促整改,幫助其吸取教訓,防微杜漸,使談話對象少犯或不犯錯誤。具體的制度和實施細則由各個單位參照中央文件分別制定。

如何發揮談話提醒,約談函詢在黨內監督中的作用

談話提醒、約談函詢,主要是指需要查證核實的問題線索或反映的問題具有一般性,需要及時批評教育,包括查清後可以給予輕處分。以往有的紀檢機關往往把目光聚焦在查辦大案要案上,疏於日常“小線索”的“深談話”,直到有的幹部“問題成堆”才“算總賬”。各級紀檢機關轉變思想觀念,迴歸黨章規定的本職,把職能轉到抓紀律上,把工作重心放到日常監督執紀上,發現問題及時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條例》第三十一條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實踐經驗,明確規定:“接到對幹部一般性違紀問題的反映,應當及時找本人核實,談話提醒、約談函詢,讓幹部把問題講清楚。約談被反映人,可以與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一同進行;被反映人對函詢問題的說明,應當由其所在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報上級紀委。”

談話、約談是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既要有嚴肅性,又要有思想性,還要有藝術性。談話前要做好充分準備,掌握相關政策,掌握談話對象特點,掌握其心理變化,提高談話的針對性。談話不能走過場,要談到心裡去,出以公心,態度誠懇,起到紅臉出汗的效果。談話時,可要求談話對象如實彙報思想和工作情況以及黨風廉潔建設有關規定執行情況,允許其就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提出不同意見,必要時可要求其就有關情況或整改的問題書面作出說明或報告。對反映不實的予以澄清,對如實說明且反映問題並不嚴重的給予了結,對與組織掌握的情況不一致的要進一步核實。談話記錄和函詢回覆應當認真核實,存檔備查。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政治性、政策性極強。要堅持關口前移,加強對問題線索的綜合研判,對職責範圍內的要分類處置,對屬於地方和部門管理的幹部問題線索要移交處置。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函詢結果要由本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簽字上交,有的還要讓其在民主生活會上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內容要嚴格保密,對失密洩密者,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被約談函詢的同志要相信組織、依靠組織,深刻認識到這是組織給的機會,嚴肅認真對待,誠心誠意和組織交心。要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對群眾反映的問題逐條認真梳理,向組織講清楚。存在問題的,要主動承認、及時改正,放下包袱、輕裝前進。沒有發現問題的應當了結澄清,對於不如實向組織說明情況,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迴避問題,無故不回覆組織函詢,追查反映問題人員甚至打擊報復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構成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如何發揮談話提醒,約談函詢在黨內監督中的作用

關於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

和誡勉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中央和省市委關於從嚴治黨、從嚴治吏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的日常監督,根據中組部和省委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發現或接到群眾反映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存在問題的,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其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

第三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防微杜漸;堅持從嚴監督和關心愛護相結合,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領導幹部是指黨政群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的副科級以上幹部,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中層以上幹部。

第五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對其進行提醒:

(一)在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六條意見、市委六點要求和改進作風以及廉潔自律等方面,群眾有意見,但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訪舉報,但情節輕微,尚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黨內集中教育活動、領導班子換屆、民主生活會、年度考核、巡視等工作中,群眾有意見,但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關方面需要提醒領導幹部注意的。

第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認為需要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的,根據職責分工由幹部工作機構、幹部監督機構提出意見,報部領導批准後實施。對領導幹部的提醒,可以採取約談或者書面方式進行。

第七條 採取約談方式進行提醒的,一般由組織人事部門的領導負責約談,也可以指定其他有關領導負責約談。

約談時,要向提醒對象說明約談原因,聽取提醒對象的解釋和說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問題,並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

第八條 採取書面方式進行提醒的,幹部監督機構要向提醒對象發送提醒函,並附提醒函回執單。

提醒函要寫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

被提醒對象收到提醒函後,必須按要求填寫提醒函回執單,對有關提醒事由、指出的問題等需要說明或者解釋的,可以另紙寫明,並在3-5個工作日內交給發出提醒函的機關。

第九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其進行函詢:

(一)有信訪舉報,但反映的問題線索籠統,需要本人書面說明情況的;

(二)舉報反映的問題雖然比較具體,但屬於一般性的問題,需要本人書面進一步說明情況的;

(三)其他方面存在問題需要進行函詢的。

第十條 組織人事部門認為需要對領導幹部進行函詢的,根據職責分工由幹部工作機構、幹部監督機構提出意見,報部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函詢,應當向函詢對象發送函詢通知書。函詢通知書要寫明函詢的問題以及回覆的時間和紀律要求,並註明聯繫人。

函詢對象收到函詢通知書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覆。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覆的,要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對函詢問題沒有說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採取其他方式瞭解。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人事部門可以委託函詢對象所在單位的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對其進行督促:

(一)無故不按期書面回覆的;

(二)兩次函詢後仍未說明清楚的;

(三)發現存在其他問題的。

第十三條 組織人事部門對函詢對象的回覆材料應當認真審核。必要時,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對回覆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函詢對象確實存在問題的,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免......

廉政談話談什麼

廉政談話是黨內監督的一項基本制度,是預防腐敗的一種手段。廉政談話作為一項制度時間不長,是《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暫行)》正式予以確認的。

目錄

幹部任前廉政談話,是貫徹中央、省委和市委精神,認真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的一項重要舉措,其目的在於通過廉政談話這種形式,及時提醒,早打招呼,進一步築牢領導幹部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如何做到清醒就任、清正履職、廉潔從政。[1]

2內容編輯1、領導班子和本人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情況。

2、個人執行《中國共產黨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以及廉潔自律各項規定情況。

3、領導班子和本人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接受監督情況。

4、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開展反腐敗鬥爭的意見和建議。

5、本人在廉潔自律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措施。

6、新提任領導幹部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打算和個人廉潔自律的措施。

如何落實談心談話和提醒,函詢,誡勉等制度

關於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

和誡勉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中央和省市委關於從嚴治黨、從嚴治吏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的日常監督,根據中組部和省委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發現或接到群眾反映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存在問題的,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其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

第三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防微杜漸;堅持從嚴監督和關心愛護相結合,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領導幹部是指黨政群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的副科級以上幹部,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中層以上幹部。

第五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對其進行提醒:

(一)在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六條意見、市委六點要求和改進作風以及廉潔自律等方面,群眾有意見,但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訪舉報,但情節輕微,尚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黨內集中教育活動、領導班子換屆、民主生活會、年度考核、巡視等工作中,群眾有意見,但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關方面需要提醒領導幹部注意的。

第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認為需要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的,根據職責分工由幹部工作機構、幹部監督機構提出意見,報部領導批准後實施。對領導幹部的提醒,可以採取約談或者書面方式進行。

第七條 採取約談方式進行提醒的,一般由組織人事部門的領導負責約談,也可以指定其他有關領導負責約談。

約談時,要向提醒對象說明約談原因,聽取提醒對象的解釋和說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問題,並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

第八條 採取書面方式進行提醒的,幹部監督機構要向提醒對象發送提醒函,並附提醒函回執單。

提醒函要寫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

被提醒對象收到提醒函後,必須按要求填寫提醒函回執單,對有關提醒事由、指出的問題等需要說明或者解釋的,可以另紙寫明,並在3-5個工作日內交給發出提醒函的機關。

第九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其進行函詢:

(一)有信訪舉報,但反映的問題線索籠統,需要本人書面說明情況的;

(二)舉報反映的問題雖然比較具體,但屬於一般性的問題,需要本人書面進一步說明情況的;

(三)其他方面存在問題需要進行函詢的。

第十條 組織人事部門認為需要對領導幹部進行函詢的,根據職責分工由幹部工作機構、幹部監督機構提出意見,報部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函詢,應當向函詢對象發送函詢通知書。函詢通知書要寫明函詢的問題以及回覆的時間和紀律要求,並註明聯繫人。

函詢對象收到函詢通知書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覆。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覆的,要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對函詢問題沒有說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採取其他方式瞭解。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人事部門可以委託函詢對象所在單位的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對其進行督促:

(一)無故不按期書面回覆的;

(二)兩次函詢後仍未說明清楚的;

(三)發現存在其他問題的。

第十三條 組織人事部門對函詢對象的回覆材料應當認真審核。必要時,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對回覆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函詢對象確實存在問題的,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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