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議付行?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議付是啥意思

議付信用證(NegotiationCredit),是指信用證規定由某一銀行議付或任何銀行都可議付的信用證。開證行邀請其他銀行買入匯票及/或單據,允許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銀行或任何銀行交單議付。

信用證議付的具體操閥方法是,受益人開具匯票,連同單據一起向信用證允許的銀行進行議付,議付銀行則在審單後扣除墊付資金的利息,將餘款付給受益人。然後議付行將匯票與單據按信用證規定的方法交與開證行索償。[1]

議付行和可議付是什麼意思

這兩個是外貿行業常見的兩個詞議付行是根據開證行在議付信用證中的授權,買進受益人提交的匯票和單據的銀行。參考:一.信用證當事人1.信用證開證行(Issuing Bank)開證行是應申請人(進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開立信用證的銀行。該銀行一般是申請人的開戶銀行。2.信用證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是開證行在信用證中授權使用和執行信用證並享受信用證所賦予的權益的人,受益人一般為出口商。3.信用證保兌行(Confirming Bank)保兌行是應開證行或信用證受益人的請求,在開證行的付款保證之外對信用證進行保證付款的銀行。二.信用證關係人1.信用證申請人(Applicant)開證申請人是向銀行提交申請書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它一般為進出口貿易業務中的進口商。2.信用證通知行(Advising Bank)通知行是受開證行的委託,將信用證通知給受益人的銀行,它一般為開證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3.信用證付款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承兌行是開證行在承兌信用證中指定並授權向受益人承擔(無追索權)付款責任的銀行。4.信用證承兌行(Accepting Bank)承兌行是開證行在承兌信用證中指定的並授權承兌信用證項下匯票的銀行。在遠期信用證項下,承兌行可以是開證行本身,也要以是開證行指定的另外一家銀行。5.信用證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議付行是根據開證行在議付信用證中的授權,買進受益人提交的匯票和單據的銀行。6.信用證償付行(Reimbursing Bank)償付行是受開證行指示或由開證行授權,對信用證的付款行,承兌行、保兌行或議付行進行付款的銀行。7.信用證轉讓行(Transferring Bank)轉讓行是應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將可轉讓信用證轉讓給第二益人的銀行。轉讓行一般為信用證的通知行。

什麼是通知行,什麼是承兌行,什麼是議付行?...

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 bank):是受開證行的委託將信用證轉交或通知出口商的銀行保兌行(confirming bank):是應開徵行的請求在信用證上加具保兌的銀行,具有與開證行相同的責任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 指自己墊付資金買入或貼現受益人開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跟單匯票的銀行

信用證中議付行怎麼看?是哪個?

看信用證的41A條款:

41a AVAILABLE WITH...BY...(指定的有關銀行及信用證兌付的方式)

(1) 指定銀行作為付款、承兌、議付。

(2) 兌付的方式有5種:BY PAYMENT(即期付款);BY ACCEPTANCE(遠期承兌);BY NEGOTIATION(議付);BY DEF PAYMENT(遲期付款);BY MIXED PAYMENT(混合付款)。

(3) 如果是自由議付信用證,對該信用證的議付地點不做限制,該項目代號為:41D,內容為:ANY BANK IN...

請問 信用證中的議付是什麼意思

信用證中的議付的英文原文是"negotiation",意思是信用證受益人把單據交給他當地的銀行(多數是通知行),由該行進行議付(negotiate),其過程是1.以議付行的身份審核信用證和單據;2.墊款給受益人;3.寄單給開證行索償.該行因而成了議付行.

在實務中,很多議付行在操作中並沒有墊款給受益人,就以議付行的名義寄單給開證行,僅僅起代收銀行的作用.

(只有墊款給受益人才是完全意義上的議付行為).

(This L/C is available) by payment 的信用證是付款信用證,其與議付信用證的細微區別在於受益人的銀行是以代受行的身份寄單索匯,開證行(或指定付款行)付款給代收行,而不是償付給議付行.這是法律行為上的差別,平常實際操作感覺不出.

遠期信用證中有 by deferpayment 和 by acceptance 這兩種方式. by deferpayment是開證行收到單據後延期付款;by acceptance是在收到單據後先作書面(現多以電文方式)承兌(acceptance),表明已收單據,承諾在若干日後付款.前者沒有acceptance的環節.

立場聲明2號...由於摘錄不全,難以解釋.

“議付”是什麼意思?

“議付”是針對信用證結算而言的——在UCP-500的第十條b,II 是這樣定義的:議付意指被授權議付的銀行對匯票及/或單據付出對價。僅審核單據而不付出對價並不構成議付。

通俗地說就是議付銀行在收到受益人沒有不符點的單據之後,自行以自己的資金先向受益人“付款”。但這裡加了引號,意思是:這不是信用證真正意義上的付款——因為信用證業務中定義的付款是沒有“追索權”的。而議付行在接受受益人的單據之後,按照“議付”的定義付出對價(付款)是有“追索權”的——當開證行在議付供向其寄單之後沒有按照約定向議付行支付款項時,議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追索先行墊付的款項。

我的理解就是議付行在未收到開證行的支付款項而預先向受益人墊付對價的行為

議付行的業務

一、對信用證的審核對信用證的審核很重要,由銀行部門和貿易部門的共同合作來完成,由於銀行部門和貿易部門的分工不同,他們對信用證的審核的側重點也不同。上面在第二章信用證的受益人的操作業務已談了受益人對信用證的審核。現從議付行的角度談銀行對信用證的審核。如果議付行既是通知行,則由通知行在信用證通知受益人時,一併將議付行對信用證的審核的情況告訴受益人。議付行對信用證的審核主要方面如下:1.對開證行的審核。主要由議付行在收到國外寄來信用證時審查開證行的政治態度、資信能力情況。來證必須是與我國有往來的國家和地區。與我國不往來的國家或地區應拒絕接受來證,信用證內不能有不符合我國政策或對我國歧視性的內容,如有此類問題,應根據不同情況,向開證行提出交涉,或其他原因、開證行是中國銀行不便與之交涉的,可由專業進出口公司出面去函開證申請人,囑咐把原來的信用證撤銷作廢而通過另一家與中國銀行有關係的銀行開證。此外還應注意總行對來證國家或地區的銀行是否有特殊規定。如為維護我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行地位,對未建立代理行關係的外國銀行或當地銀行直接來證,除因裝效期迫近,為便於對外貿易,可通融接受外,原則上應向開證行提出,其來證或今後來證須通過我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行轉開證。開證銀行必須同我國有代理行關係。我行持有開證行的印鑑、密押等控制文件。對未與我國建立代理關係的銀行來證,應審查其資信,政治背景,根據需要決定是否接受。如通融接受,開證行必須由與我國有往來關係的第三家銀行證實其來證的真實性。對開證行資信能力的審查,是確定能否安全收匯的基礎,是審證工作的重要一環。接受國外銀行來證,應從實際出發,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全面考慮開證行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情況;開證銀行的資本額和資產負債總額的資力程度、性質、歷史、經營作風,在開證行所在國的地位以及同我國往來關係等,同時也要參照開證人的資信情況,靈活掌握,既要保障收匯安全,又要便利貿易。如開證行資信較差,收匯有風險,則可告知外貿公司採取下列措施之一:(1)由其他大銀行保兌;(2)由償付行確認償付;(3)要求加列電索條款;(4)在信用證中規定允許分批裝運的條件下,可採取分批出運,分批收匯,以分散風險。2.對償付條款的審核。這主要由議付行審核信用證的索匯對象,索匯方法和索匯路線是否合理迅速,防止增加中轉環節,避免迂迴曲折和差錯損失,以保證安全及時收匯。3.對來證的類別及其性質的審核。我們出口要求國外來證是不可撤銷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否則對我國收匯安全無保障。對事先約定貨物須由其他口岸公司承擔裝運的或須分批裝運的來證應為可轉讓的,可分批裝運的信用證。如經某地轉運要有“允許轉運”(TRANSHIP MENT ALLOWED)字樣。4.對開證行責任範圍的審核。國外的開證行一般應遵守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如果開證行願意依照慣例解釋其條款的話,就可在信用證上註明:“除另有規定外,本證受《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1993年修訂本)約束。該慣例經過數次修訂,至今已有175個國家和地區的銀行和銀行公會採用。5.對信用證特別條款的審核。如對自動延期條款、生效和未生效條款、不符點費用條款、銀行費用條款、軟條款、電索條款、註銷條款、匯率條款、利率和利息條款、償付條款、選擇港條款、不接受憑保函議付條款或不符點事先未經過開證行同意不得議付的條款以及讓進口商從議付行拿取所有裝船單據等條款的審核。議付行對銀行費用條款的審核應注意《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500號出版物(1993年修訂本)對銀行費用條款修改為:“銀行費用,包括手續費、費用、成......

什麼是信用證議付

議付是信用證的專用語,是外來語,所以真實含義與字面意思不盡相同。

議付的真實含義是:當信用證的受益人持單據和匯票提交給議付行時,議付行對單據和匯票進行審核,如果審核無誤,議付行當即與受益人協商購買全套單據和匯票,並立即向受益人支付相應的款項,相當於買斷該信用證下的單據和匯票。然後,議付行將單據提交給開證行,要求礎證行償付款項。這就是議付。

目前我們國家的銀行並不做實際的議付,無論是什麼形式的信用證,議付行只是做單據的轉遞行,並不購買受益人的單據,而是等待開證行的款到達後,直接轉給受益人。

議付行在信用證裡,主要的職責是什麼呢?是起什麼作用的呢?

一、議付行的性質 議付是指由被授權議付的銀行對匯票/單據付出對價。如果只審查單據而不支付對價並不構成議付。議付行是準備向受益人購買信用證下單據的銀行,議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願意議付該信用證的銀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銀行。 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是信用證關係中的主要當事人,那麼議付行在信用證關係中的作用是什麼呢?根據信用證流程,受益人備齊所有單據後,向通知行提交信用證及全套單據,如果通知行不對信用證進行議付的話,那麼其僅僅是接受單據並將之轉遞開證行。受益人要等到開證行審單完畢,確認單證相符,並將信用證金額扣除必要費用的淨額付至通知行後,才能從通知行獲取貨款。如果通知行接受開證行邀請,願意對信用證進行議付,就成為議付行。議付行審單確認單證相符,便留下單據,將信用證淨額(信用證金額扣去利息)交付受益人,即議付行實際是用自己的資金將單據買下,對受益人提供資金融通。議付行購買受益人的單據和匯票是建立在開證行保證償付的基礎上。二、議付行審核單據的標準 根據《UCP500》第十三條"審核單據標準"規定,銀行(包括議付行)審單應遵循以下幾個準則: (1)信用證交易為單據交易,銀行審單就是審查單據是否"單證相符"和"單單相符"。(2)銀行只從"單據表面上"審查,即銀行不需要親自過問單據是否是真的,是否失效,或貨物是否真正裝運。除非銀行知道所進行的是欺詐行為,否則這些實際發生的情況與銀行無關。 (3)銀行審單應該不違反"合理性"、"公平性"和"善意性",但並非每個字母、每個標點符號都相符。 (4)銀行對未規定單據不負責任。如果銀行收到這類單據,他們將把單據退回給受益人或傳遞給開證行,並不負任何責任。 (5)銀行審單不得超過七個營業日,即銀行應於在接受單據之日第二天起不超過七個營業日之內審核單據並決定接受或拒絕單據。 查看更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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