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有立法權嗎?

General 更新 2024-06-01

縣級人大有沒有立法權?

縣級人大沒有立法權。縣級人大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不同法律法規抵觸的前提下,制定規範性文件,這也有點立法的意思,但決不等同於立法權。

省級人大及常委會和全國人大才有立法權,對不對

對的。 《憲法》   第五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具有立法權的地級市有哪些立法權

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權擴至所有設區的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准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准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行使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准的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涉及本條第二款規定事項範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人大常委有沒有立法權

有的 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定立法權主要包括:(1)制定和變動法律權;(2)解釋憲法和法律權;(3)立法監督權;(4)其他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活動,就是運用這四方面立法權,在它們所能調整的範圍內進行立法的活動。 (一)制定和變動法律 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方面的權力主要包括:其一,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這裡所謂“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指全國人大有權制定的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等基本法律和其他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其二,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這是一項非常重大的立法權,但它只能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只能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而不能進行全面的補充和修改,不得同被補充和修改的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這些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較為充分地行使了這方面的權力,制定和變動了相當數量的法律,為完備中國法的體系和建設中國法制作出顯著的成就。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82年憲法規定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同行使之前,無權制定和變動法律,那時全國人大是唯一行使國家立法權的機關。1982年憲法對此作出重大改變是由國情決定的。中國人口極其眾多,有56個民族和2000多個縣,各地區、各民族、各階層、各政黨、各方面都要有適當數量的人大代表,因此代表人數少了不行。而代表人數多,開會議事就不方便。同時,由於代表來自各個方面,有勞動模範,有英雄人物,有科學家,有藝術家,有運動員,還有華僑代表等,而且不脫產,不象西方國家議員那樣實行專職制。因此,全國人大難以成為經常性的工作機構。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全國人大適應形勢需要及時制定法律。實行全國人大常委會同全國人大共同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制度,就彌補了以上不足。因為,人大常委會是經常性的工作機構,人數較適當,開會、議事較方便;它又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代表各個方面,因此能反映全國人大的廣泛性的特點,適合國情。 (二)解釋憲法和法律 根據憲法第67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憲法和法律的權力。立法法第42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1)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2)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解釋憲法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更好地理解、實施憲法和法律。但解釋憲法和法律本身則屬於立法範疇,通過解釋憲法和法律產生的文件,分別為憲法性文件和法律性文件,是憲法和法律的組成部分。在西方,解釋憲法權通常並不屬於議會。在中國,將這一權力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顯示了中國最高國家機關在權限劃分問題上有自己的特色,表明了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構的性質和地位。解釋法律,包括解釋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兩者的法律。解釋憲法和法律是一項很大的立法權。這種權力的行使,應當符合憲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應當遵循立法法和其他有關規範性法律文件所確定的基本制度。 根據憲法、立法法和其他有關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解釋制度的框架包括下列要素: 其一,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律解釋權,對一定範圍的事項進行解釋。1954年憲法首先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確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律解釋權的制度。195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法律解釋問題的決議》,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對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權限範圍予以規定。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儘管條文和內容都很少,但都保留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律解釋權這一制度。1982年憲法......

除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立法權,地方人大也有立法權嗎?

一、我國的立法機關只有一個,即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單一制的國家。而單一制的特點是全國只有一個國家主權,一個憲法和一箇中央政府。單一制國家的地方行政區是中央根據管理的需要劃分建立的,地方享有的權力,不是本身固有的,是中央授予的,中央對地方享有完全的主權,對外由中央政府統一代表國家行使主權。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單一制國家大多實行一級立法體制,地方沒有立法權或只有限的立法權。而我國作為統一的單一制國家,立法權必須集中在中央。 我國憲法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行使“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由此可見,我國的立法權主要集中於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立法機關。 2000年7月1日生效實施的立法法是規範我國立法活動的重要的基本法。同時也確立了我國的立法體制。從立法法所確立的立法體制看,我國立法體制可以分為十個層次的立法:一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二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三是國務院的法規。四是地方省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五是地方省級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六是自治條例的立法。七是國務院各部委辦的部門規章。八是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九是全國人大授權經濟特區的立法。十是較大的市的立法。我國的立法機關只有一個,為什麼還需要多層次立法呢?因為我國地域廣大,各地情況很不相同;民族眾多,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我國正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以及我國法制還不完備,正在健全過程中等實際情況,又決定了我國的立法體制是分層次的。

二、國務院享有一定的立法權 如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未立法,而實踐又急需,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1954年、1975年、1978年三部憲法都沒有賦予國務院這一職權,這是1982年憲法才賦予國務院的一項新職權。主要是由於全國人大代表都不是專職的,常委會委員也不都是專職的,不可能經常開會,而需要立法的事項又是大量的,凡是應當立法的事項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是不現實的;加上目前正處於改革過程中,有些問題制定法律的條件還不成熟,而實踐又急需有所規範,因此,對屬於中央專屬立法權的事項,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沒有立法之前,有些事項先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是可以的。但屬於刑事法律制度、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訴訟制度、公民基本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權利、國家機構的制度、司法制度、稅收制度等方面的事項,應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不宜由國務院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三、有些地方人大享有一定的立法權。我國的地方人大立法分為一般地方的立法和特殊地方的立法。

(1)一般地方的立法權。

一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如:齊齊哈爾、吉林、撫順、鞍山、大連、唐山、邯鄲、大同、包頭、青島、淄博、洛陽、淮南、無錫、寧波等)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2)特殊地方的立法權。還有......

鄉鎮級別的人大有立法權

沒有,按照規定只有省級以上的人大,才有權制定適合本地的相應法律的立法權

地方人大具有立法權嗎?

1982年底以前,中國有權制定法律的只有憲法確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1982年12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的第四部憲法。這部憲法授予了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部分立法權。同時規定,國務院和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等單位,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後經修改的地方組織法又增加了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過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權限。

市級人大機關有沒有立法權

沒有。除非是國務院規定的較大的市。

對於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在立法和規章制定權限上,有什麼劃分沒有?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立耿權和立法解釋權,制定法律,國務院及省級人大(包括其常委會)有制訂行政法規的權力,中央直屬的部委有制定部委規章(行業)的權力,省級政府、省委城市人大、計劃單列市人大有制定地方規章的權力。上列以的下人大、政府法律均無規定(但在實際中鄉政府發的文件往往非常厲害,並且可違背國家法律,現管不如縣官嗎)。上位法效力大於下位法,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下位法無效,有關公民權利義務設定一律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是立法機關麼?有立法權麼?

地方人大沒有立法權,不能制定法律,只能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其內容不能與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

相關問題答案
地方人大有立法權嗎?
我國哪些機關有立法權?
地方人大會幾年開一次?
保安有執法權嗎?
法人享有哪些權利?
從業人員有哪些權利?
小學地方課程有什麼?
省人大有哪些部門?
諸葛亮是什麼地方人?
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