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是否構成詐騙?

General 更新 2024-06-07

一房兩賣是否屬於詐騙

1.這是一房二賣問題,可能是您出的價格比之前的買主要高,是民事糾紛,可以起訴。

2.會不會構成詐騙要看賣主有沒有詐騙的意圖

詳情可以電話諮詢

最高人民法院對一房兩賣新規定

一房二賣行為法律規範

房地產開發公司一房二賣的行為(即先後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給買房人王某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對於這種一房二賣的行為,法律是如何規範的?

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由於商品房交易行為比較複雜,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發佈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專門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房屋出賣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行為進行規範處理。本文主要圍繞該司法解釋,對房地產開發商一房二賣的法律責任作一分析。

一房二賣的出賣方必須是特定主體,即房地產開發商。

《司法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解釋中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因此在本文中所涉及的一房二賣的銷售方為特定主體,即房地產開發商。

一房二賣中所涉及的買賣合同的效力

1、一房二賣的情形

一房二賣,指房地產開發商作為出賣人先後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取得房屋應當申領房屋所有權證書。因此在商品房買賣中有二個階段,首先依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這是一個債權行為,即在買賣雙方之間產生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其次所有權登記,這是一個物權行為,即房屋的所有權從出賣人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成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所以在一房二賣中可能出現兩種情形:

(1)兩個買受人中,有一個買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2)兩個買受人都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2、一房二賣所涉及合同的效力

(1)先、後買受人中有一個買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所有的房屋買賣合同均簽訂於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則所涉及的買賣合同為有效或為可撤銷。

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房屋所有權未作變更登記時,房地產開發商作為所有權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因此所簽訂的數份買賣合同只要不具有法定的無效情形,自成立時起生效。但由於房地產開發商自後買賣合同簽訂時起存在欺詐的情形,因此後買受人在無法取得房屋時,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2)先、後買受人中有一個買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簽訂於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的合同,為有效合同;簽訂於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後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在房屋所有權作了權屬登記之後,所有權主體已經不再是房地產開發商,在這種情況下房地產開發商繼續以銷售方的名義出賣房屋,構成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相應的合同無效。

(3)先、後買受人都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如上所述,只要不存在法定的無效情形,所有的買賣合同均為有效或為可撤銷。

(4)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如果作為拆遷人的房地產開發商明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而後又將該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其他人,被拆遷人主張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其他買賣合同無效。如果被拆遷人主張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則其他買賣合同可認為有效。

這在《司法解釋》第七條中作了明確規定,這一規定是為了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因為被拆遷人在拆遷活動中很有可能面臨無房可住的情形,而安置房是其唯一的依靠,所以從保護弱者和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應對被拆遷人取得安置房的權利作一特殊保護。也有人把這稱為特種債權優先權,即被拆遷人對特定的安置房屋的債權視為一種特種債權,賦予物權的優先效力,也就是債權物權化。

(5)如果房地產開發商與第三人惡意串通,進行一房二賣......

一房二賣能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首先,在主觀上,合同詐騙罪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即通過買受人履行合同、支付房款來獲取財物,但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交房義務,也就是說意圖無償佔有買受人的財物。而在民事欺詐中,行為人只是為了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其他合同,但其並不具有無償佔有他人財物的意圖,即只是為了獲取更高的售房價格而故意“一房二賣”,但對於買受人已支付的購房款,其並不想非法佔為己有。其次,在具體行為上,結合主觀故意考慮,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可能在簽訂合同時就沒有履約能力,如根本不可能建造房屋;也可能在簽訂合同時,採取各種欺詐手段,如虛構單位、冒用他人名義、偽造票據等,企圖騙取買受人的財物佔為己有;還可能在簽訂合同取得買受人的購房款後,又打算不履行交房義務,肆意揮霍所取得的對方財物等;一些行為人在違約後雖然表示要承擔責任,實際上卻編造種種藉口加以搪塞,或者採取“拆東牆補西牆”的方法敷衍對方,甚至乾脆攜款潛逃,這些行為均不能認定其具有承擔違約責任的實際行動。從司法實踐來看,一房二賣取得兩筆以上房款後,逃匿的,是合同詐騙最顯著的特徵。

一房二賣是否構成詐騙

這是典型的詐騙,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他

一套房子賣給兩戶主是否構成合同詐騙

一物二賣

不是合同詐騙,違約行為,你可以主張違約賠償請求,因為是不動產的交易,你與他簽訂買賣合同,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物權的轉移是因登記備案而發生效力的。你簽訂合同後會有很多原因使你無法及時辦理過戶登記,但是你可以要求“預告登記”以此排除物權所有人的一物二賣行為,預告登記後,在可以辦理登記的情況下而不辦理,保護效力45天后自動失效。

不能說人家詐騙,因為他是所有權人,他有權利決定該房屋的交易事宜,給別人造成損失的他要為此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兄弟你可以毫不客氣的去主張,下次記得去交易中心去辦理“預告登記”呵呵呵 ,祝你好運!

一房二賣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合同詐騙罪

一房二賣算不算構成詐騙行為?請以法律法規說明!

你這個問題不好回答。嚴格來說,所謂一房二賣,對賣家和第二個買家的關係來說,前者明顯知道第二個買家不可能得到房屋,即明顯知道自己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是仍然與別人簽訂合同並收取房款。這些特徵非常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特徵,你說他不是詐騙又是什麼?

當然,不是所有的一房二賣都構成詐騙,判斷的關鍵是當事人是否有收取第二筆房款的願望,那些出於其他目的的,不宜以詐騙行為論處。

但是,最高院的規定又使這個問題複雜化,見如下司法解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按照該解釋,房產商的一房二賣的行為又被賦予了民事解決的特徵。這恐怕只能用一種原因來說明,開發商一房二賣太普遍了,不宜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該司法解釋又未明說,實踐中法官們是心領神會的,對開發商的行為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只有情節特別嚴重時才考慮追究其刑事責任。

所以,一房二賣是否構成詐騙行為,在中國真不好說,或者說其在一定程度上對開發商不適用。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開發商一房二賣構成合同詐騙罪嗎

涉嫌。建議先與開發商協商處理,可以要求賠償;協商不好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處理解決

房主惡意一房兩賣,是否構成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你們這種情況不屬於合同詐騙罪,應該當時已經將房屋給你了,有房屋存在,只是後來拖著不過戶,其目的不是非法佔有你的財物,也沒有虛構事實的情節。

你們的是民事糾紛,在房屋沒過戶時仍是其個人財產,他將其過戶給其表弟,如果他表弟是善意的,則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你則可以向房主要求退還房款,賠償損失。

如果其表弟在買房時已經知道房屋賣給你了,則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他們的房屋買賣是無效的,你可以起訴到法院認定他們的買賣無效。但是房屋現在已經被設定了抵押了,你就算取得房屋也可能面臨被執行的危險。

個人一房兩賣算詐騙嗎

詐騙指的是以不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欺騙手段,使他人基於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的行為。

根據您的描述,對方行為不構成詐騙,屬於民事糾紛,建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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