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級法官是能做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05-18

法官是做什麼的

這是一個奇怪的標題。如果沒有法官,誰來解決糾紛、裁決案件呢?因此,法官是一種十分古老的職業,自從有了文明以來就存在。他起碼要比外交部長、比計委主任的資歷老得多。

那時的法官用什麼解決糾紛,暫且按下不表,今天的法官解決糾紛得依靠法律,所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裡所說的法律,當然就是立法機構正式制定頒佈的法律、法規。然而,讓我們仔細想一下,假定法官嚴格地依照這些法律、法規的條文規定,他是否能夠解決糾紛?

容我斗膽說一句:假如法官嚴格地照搬法律條文,絕大多數糾紛是無法解決的。套用一句話,現實總在變化,而法律是灰色的。事情是明擺著的:立法頒佈的法律通常並不能準確地預測未來可能會發生什麼,因而,它在某個時候作出的某個規定,過了一些時日,可能非常荒唐。今年年初就發生過一件很滑稽的事情:某地鐵路部門曾根據1979年的一份文件,對被火車撞死者,最多賠償300元或解決糧票,家庭生活確有困難者,酌情給予80至150元火葬費或埋葬費。

很滑稽。但在目前中國所奉行的法律制度下,卻是完全合乎法律程序的,即使官司打到法院,一個遵紀守法的法官,也只能這樣判決。因為,我們所實行的是大陸法,在這種法律制度下,法律是由、並且只能由立法機構制定,法官只能機械地適用法律,而不能對法律進行解釋。即使要進行司法解釋,也必須要最高人民法院出面進行,而普通法官是沒有這種權力的。於是,一旦一個小小的案件暴露出某部法律的荒唐,人們很自然地呼籲,立法部門應當及時地清理過時的法律,應當及時地制定頒佈適應新情況的法律。

然而,假如立法機構是負責任的,那麼,它必將被這樣繁重的立法、清法的活動給壓垮。情況似乎也確實如此,這是一個急劇變動的時候,我們的社會存在一種“法律匱乏焦慮症”:從立法者到法官,從當事人到輿論,人們總是感到,有無數法律亟待制定;剛頒佈沒有幾年的法律,又得趕緊修訂;過時的法律,也得及時清理,否則會鬧出笑話;即使大體上有效的法律,也被發現似乎總有各種各樣的漏洞,但也只能將就了。當然,法官很苦惱:嚴格依法裁決,有時顯然會得出荒唐的結果;但自行根據現實情況對法律作出解釋,又顯然不合程序。當事人當然也一樣覺得苦惱:撞死人就賠幾百塊錢,給幾十斤糧票,這是什麼意思?

這個極端的案例確實凸顯了目前法律制度所面臨的困境。當然,任何一種法律制度都會面臨這樣的問題。不過,至少從經驗上看,普通法制度似乎沒有我們這樣的“法律匱乏焦慮症”。

要克服這種焦慮症,我們可能需要回到原點:究竟什麼是法律?誰、如何制定法律?

法律就在人民中間

《普通法的本質》一書探討的是普通法的本質。其實,通過它對普通法法官創制法律規則的過程的描述,我們可以比較清晰地理解法律的本質。

根據作者的描述,普通法法官在審理一個案件時,不僅是在對具體的糾紛進行裁決,他也同時在生成新的法律規則:“即使解決糾紛是法院的惟一職能,那麼也會出現以司法方式設立法律規則的情況。當法院在新的情況下闡明社會現存標準的適用、意思和引申含義時,它們無法同時避免創制以前沒有宣告過的法律。”(第6頁)

請注意這裡的措辭,“宣告過的法律”。這正是普通法制度賴以存在的根本性事實:法律並不等於立法,法律僅僅是為某種程序所承認的,社會中具有正常的理智與情感的普通人在頻繁的交換與合作關係中所形成的規則。也就是說,法律其實是普通人在其日常活動中生成的。

聽起來有點奇怪?是的,因為,我們已經習慣了法律實證主義的法律觀。中國的法家早就告訴我們,“法自王生”,只有君主可以制訂法律,也只有君主制訂的規則才是法律。近代以來的法律理論家也一遍又一遍地告訴我們,法律就是國家、通常是國家的......

法官是幹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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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檢察院的工作人員有哪些職稱,希望詳細列出。謝謝

貳院一般有: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法警。

另外從事執行的叫執行員,專門進行法庭記錄的是速錄員。

法官助理是介於書記員和助理審判員之間的。

檢察院一般為:書記員、助理檢察員、檢察員、法警。

道教的法官是做什麼的,得道的能做什麼?

法官原是龍虎山天師府中修煉某門法術的道士的稱呼,道教正一法術有很多,有神霄、景霄、天蓬、伏魔等等種類。有專門驅邪的,求雨的,超度的,治病的……民間如果有人來求助,天師就派相應的法官去行法助民。當然也有不住在天師府的道士,學了道法以後回家造福當地人,他們也叫法官。

至於你說的得道了能做什麼,那就高深了,得道了可以返老還童,朝遊北海暮宿蒼梧,變化無方,隱顯莫測,入水不溺入火不焚,超脫生死輪迴,殖民地天地同體,萬劫不滅。當然自古得道的人並不多,你要問近代的人誰得道了,就我所知的,近代還沒有哪位道長得道了。

法官是幹什麼的

這是一個奇怪的標題。如果沒有法官,誰來解決糾紛、裁決案件呢?因此,法官是一種十分古老的職業,自從有了文明以來就存在。他起碼要比外交部長、比計委主任的資歷老得多。

那時的法官用什麼解決糾紛,暫且按下不表,今天的法官解決糾紛得依靠法律,所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裡所說的法律,當然就是立法機構正式制定頒佈的耿律、法規。然而,讓我們仔細想一下,假定法官嚴格地依照這些法律、法規的條文規定,他是否能夠解決糾紛?

容我斗膽說一句:假如法官嚴格地照搬法律條文,絕大多數糾紛是無法解決的。套用一句話,現實總在變化,而法律是灰色的。事情是明擺著的:立法頒佈的法律通常並不能準確地預測未來可能會發生什麼,因而,它在某個時候作出的某個規定,過了一些時日,可能非常荒唐。今年年初就發生過一件很滑稽的事情:某地鐵路部門曾根據1979年的一份文件,對被火車撞死者,最多賠償300元或解決糧票,家庭生活確有困難者,酌情給予80至150元火葬費或埋葬費。

很滑稽。但在目前中國所奉行的法律制度下,卻是完全合乎法律程序的,即使官司打到法院,一個遵紀守法的法官,也只能這樣判決。因為,我們所實行的是大陸法,在這種法律制度下,法律是由、並且只能由立法機構制定,法官只能機械地適用法律,而不能對法律進行解釋。即使要進行司法解釋,也必須要最高人民法院出面進行,而普通法官是沒有這種權力的。於是,一旦一個小小的案件暴露出某部法律的荒唐,人們很自然地呼籲,立法部門應當及時地清理過時的法律,應當及時地制定頒佈適應新情況的法律。

然而,假如立法機構是負責任的,那麼,它必將被這樣繁重的立法、清法的活動給壓垮。情況似乎也確實如此,這是一個急劇變動的時候,我們的社會存在一種“法律匱乏焦慮症”:從立法者到法官,從當事人到輿論,人們總是感到,有無數法律亟待制定;剛頒佈沒有幾年的法律,又得趕緊修訂;過時的法律,也得及時清理,否則會鬧出笑話;即使大體上有效的法律,也被發現似乎總有各種各樣的漏洞,但也只能將就了。當然,法官很苦惱:嚴格依法裁決,有時顯然會得出荒唐的結果;但自行根據現實情況對法律作出解釋,又顯然不合程序。當事人當然也一樣覺得苦惱:撞死人就賠幾百塊錢,給幾十斤糧票,這是什麼意思?

這個極端的案例確實凸顯了目前法律制度所面臨的困境。當然,任何一種法律制度都會面臨這樣的問題。不過,至少從經驗上看,普通法制度似乎沒有我們這樣的“法律匱乏焦慮症”。

要克服這種焦慮症,我們可能需要回到原點:究竟什麼是法律?誰、如何制定法律?

法律就在人民中間

《普通法的本質》一書探討的是普通法的本質。其實,通過它對普通法法官創制法律規則的過程的描述,我們可以比較清晰地理解法律的本質。

根據作者的描述,普通法法官在審理一個案件時,不僅是在對具體的糾紛進行裁決,他也同時在生成新的法律規則:“即使解決糾紛是法院的惟一職能,那麼也會出現以司法方式設立法律規則的情況。當法院在新的情況下闡明社會現存標準的適用、意思和引申含義時,它們無法同時避免創制以前沒有宣告過的法律。”(第6頁)

請注意這裡的措辭,“宣告過的法律”。這正是普通法制度賴以存在的根本性事實:法律並不等於立法,法律僅僅是為某種程序所承認的,社會中具有正常的理智與情感的普通人在頻繁的交換與合作關係中所形成的規則。也就是說,法律其實是普通人在其日常活動中生成的。

聽起來有點奇怪?是的,因為,我們已經習慣了法律實證主義的法律觀。中國的法家早就告訴我們,“法自王生”,只有君主可以制訂法律,也只有君主制訂的規則才是法律。近代以來的法律理論家也一遍又一遍地告訴我們,法律就......

法官是做什麼的?

這是一個奇怪的標題。如果沒有法官,誰來解決糾紛、裁決案件呢?因此,法官是一種十分古老的職業,自從有了文明以來就存在。他起碼要比外交部長、比計委主任的資歷老得多。

那時的法官用什麼解決糾紛,暫且按下不表,今天的法官解決糾紛得依靠法律,所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裡所說的法律,當然就是立法機構正式制定頒佈的法律、法規。然而,讓我們仔細想一下,假定法官嚴格地依照這些法律、法規的條文規定,他是否能夠解決糾紛?

容我斗膽說一句:假如法官嚴格地照搬法律條文,絕大多數糾紛是無法解決的。套用一句話,現實總在變化,而法律是灰色的。事情是明擺著的:立法頒佈的法律通常並不能準確地預測未來可能會發生什麼,因而,它在某個時候作出的某個規定,過了一些時日,可能非常荒唐。今年年初就發生過一件很滑稽的事情:某地鐵路部門曾根據1979年的一份文件,對被火車撞死者,最多賠償300元或解決糧票,家庭生活確有困難者,酌情給予80至150元火葬費或埋葬費。

很滑稽。但在目前中國所奉行的法律制度下,卻是完全合乎法律程序的,即使官司打到法院,一個遵紀守法的法官,也只能這樣判決。因為,我們所實行的是大陸法,在這種法律制度下,法律是由、並且只能由立法機構制定,法官只能機械地適用法律,而不能對法律進行解釋。即使要進行司法解釋,也必須要最高人民法院出面進行,而普通法官是沒有這種權力的。於是,一旦一個小小的案件暴露出某部法律的荒唐,人們很自然地呼籲,立法部門應當及時地清理過時的法律,應當及時地制定頒佈適應新情況的法律。

然而,假如立法機構是負責任的,那麼,它必將被這樣繁重的立法、清法的活動給壓垮。情況似乎也確實如此,這是一個急劇變動的時候,我們的社會存在一種“法律匱乏焦慮症”:從立法者到法官,從當事人到輿論,人們總是感到,有無數法律亟待制定;剛頒佈沒有幾年的法律,又得趕緊修訂;過時的法律,也得及時清理,否則會鬧出笑話;即使大體上有效的法律,也被發現似乎總有各種各樣的漏洞,但也只能將就了。當然,法官很苦惱:嚴格依法裁決,有時顯然會得出荒唐的結果;但自行根據現實情況對法律作出解釋,又顯然不合程序。當事人當然也一樣覺得苦惱:撞死人就賠幾百塊錢,給幾十斤糧票,這是什麼意思?

這個極端的案例確實凸顯了目前法律制度所面臨的困境。當然,任何一種法律制度都會面臨這樣的問題。不過,至少從經驗上看,普通法制度似乎沒有我們這樣的“法律匱乏焦慮症”。

要克服這種焦慮症,我們可能需要回到原點:究竟什麼是法律?誰、如何制定法律?

法律就在人民中間

《普通法的本質》一書探討的是普通法的本質。其實,通過它對普通法法官創制法律規則的過程的描述,我們可以比較清晰地理解法律的本質。

根據作者的描述,普通法法官在審理一個案件時,不僅是在對具體的糾紛進行裁決,他也同時在生成新的法律規則:“即使解決糾紛是法院的惟一職能,那麼也會出現以司法方式設立法律規則的情況。當法院在新的情況下闡明社會現存標準的適用、意思和引申含義時,它們無法同時避免創制以前沒有宣告過的法律。”(第6頁)

請注意這裡的措辭,“宣告過的法律”。這正是普通法制度賴以存在的根本性事實:法律並不等於立法,法律僅僅是為某種程序所承認的,社會中具有正常的理智與情感的普通人在頻繁的交換與合作關係中所形成的規則。也就是說,法律其實是普通人在其日常活動中生成的。

聽起來有點奇怪?是的,因為,我們已經習慣了法律實證主義的法律觀。中國的法家早就告訴我們,“法自王生”,只有君主可以制訂法律,也只有君主制訂的規則才是法律。近代以來的法律理論家也一遍又一遍地告訴我們,法律就是國家、通常是國家的......

法院是做什麼的?

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其組織體系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統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行政區劃設置,專門法院根據需要設置。

(一)審判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在職權範圍內受理和受理的自訴和公訴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三)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四)行使審判監督職能。

(五)研究、徵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對案件人民法院報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六)負責指導全縣(區)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員;協助管理下屬法院機構、人員編制工作;主管全縣(區)法院監察工作。

(七)結合審判工作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八)協調、管理、監督民眾陪審員和調解員的各項工作。

(九)承辦其他應由基層法院負責的工作。

在法院工作一般都要做什麼

法官要開庭審案,寫判決,書記員開庭記錄,助理法官一般負責調解,法警隊的法警除了押送刑事被告,還要跑執行案,執行局法官管執行案件,食堂的事業編制師傅負責做飯,車隊的司機負責開車,後勤還有幾個負責採購辦公用品,打掃衛生,修理花草。

法庭上審判員是幹什麼的

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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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助審員)職責

[日期:2006-11-09] 來源: 作者: [字體:大 中 小]

一、審判員應該認真履行《法官法》規定的職責,按分工主審本院所管轄的一、二審案件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助審員協助審判員進行工作,在代行審判員職務時,同審判員享有同等權利。

二、審判員在審判工作中,必須忠實於法律,忠實於事實真相,堅持清正廉潔,在承辦案件時,如本案與自己有利害關係,應主動請求迴避,

三、擔任案件主審人時,應認真閱讀、審查案卷有關材料,製作閱卷筆錄,全面、客觀的收集、調查和分析證據。並擬定庭審提綱,使庭審活動順利進行。

四、擔任合議庭審判長時,應掌握庭審技巧,提高應變能力,正確指揮和組織庭審活動,組織合議庭進行評議,歸納出評議結果。

五、擔任合議庭成員時,應掌握基本案情,積極協助審判長進行庭審活動;在合議庭評議案件時,應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不允許沉默或棄權。

六、審判員應對書記員的工作進行指導,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審判工作。

七、審判員要不斷提高業務素質,熟練掌握開庭技巧,保證庭審質量,擴大案件審判的社會效果。

八、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工作,注意分析審判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相應對策;開展法制宣傳工作。

審判員(助審員)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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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遵守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牢記司法為民宗旨,努力實現司法公正和高效。

二、依法獨任審判或者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認真製作裁判文書。維護依法獨立審判原則,保證中立、平等、透明、公平、高效、文明地適用法律,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三、嚴格遵守法官法規定的法官懲戒制度,堅持廉潔自律,遵守司法禮儀,加強自身修養,約束業外活動,維護司法廉潔,努力提升法院社會公信度。

四、堅持政治理論和法律專業的學習和考試,爭當學習型法官,努力提高司法職業技能,自覺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

五、倡導理論聯繫實際的工作作風和學風,經常開展調查研究,推動司法理論、司法體制和法院管理體制創新,充分發揮司法職能。

六、指導書記員從事司法輔助工作,審閱書記員的記錄材料,監督書記員依法辦案。

七、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保守審判工作機密。

八、完成法律規定和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www.znfy.gov.cn/...癸旬含莫60...

執行局裡的法官是幹什麼的?

這也是法官,只不過在執行局的話,是處理執行案件而不是審理案件的,分工不同而已。

當然不是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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