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法不責眾?

General 更新 2024-06-02

在中國為什麼會有“法不責眾”的國家法律習慣?

中國自古就不是法制國家而是人治國家,從統治者到民眾法制觀念淡薄。

人治國家的特點就是不尊重法律,統治者視法律為玩物和工具,法律制定的就不嚴肅不繫統,經常出現惡法。在這種環境下,法不責眾、有法不依、無法可依、執法不嚴都是很平常的事。

怎麼樣理解法不責眾?

比起責罰賠償,民憤遠遠要比這些可怕的多。中國人對於官商有著十分深刻仇視心理,放縱一個紈絝子弟,就是與更多的人民為敵。政府也不會刻意在這種事件上,成為人民的“公敵”。

這些富人不會在乎物質賠償,而是在意名譽。引起公憤,必然是有人出格鬧事,公道自在人心。人們不會讓這些官商或其子女無故的踐踏社會公正性,這就是所謂的正義感。如果政府幫助紈絝子弟打壓公正性,這樣的政府還有存在的必要麼?政府最怕的就是民變,所以才有法不責眾。

就算政府想袒護權貴,也會派警察看押他們,保其安全,然後瞭解經過,以最輕的公共處罰條例處理他們。這是目前中國最常見的處理方式。

類似的事情如果增多,就會變成階級鬥爭。各種打砸燒殺的暴力活動也再所難免。

如果你瞭解社會組成要素,與政治陰面性就會理解法不責眾的原意。人民的憤怒不是錢能衡量的,它可以或小或大,直接威脅統治利益。

只要記住:“政治利益永遠在個人利益之上”這就是法不責眾的意義所在。毛澤東之所以能夠得到廣大人民的擁護,就是其深刻知道政治利害,很多事都從人民利益出發。在其執政期間,就是官員的噩夢時期。因為他忽視統治利益,所以被後來的很多官員否定。

為什麼法不責眾?

簡單地說,ZF最怕群體事件。這是原則,不是漏洞,以人為本。

如果說都認為是對的,那麼考慮採取,如果有錯,帶頭的肯定會被處罰。

為什麼法不責眾?????

法律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而制定的,而不能用來擾亂秩序。一件法律不允許的事情,大家都這麼做了,社會也穩定,法律不能制裁所有人來製造混亂

為什麼在中國法不責眾

中國自古就不是法制國家而是人治國家,從統治者到民眾法制觀念淡薄。

人治國家的特點就是不尊重法律,統治者視法律為玩物和工具,法律制定的就不嚴肅不繫統,經常出現惡法。在這種環境下,法不責眾、有法不依、無法可依、執法不嚴都是很平常的事。

“法不責眾”真的存在嗎?法律上怎麼界定“不明真相的群眾”

法不責眾是個相對的概念。刑法中,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說根據所犯的罪確定所受到的刑罰,首惡者必辦,也是根據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確定法律責任的。在群體犯罪中,如果存在確切的犯罪,根據該犯罪的影響大小也要確定相應的刑罰,至於極其輕微的則可予以不追究,但並不是說他沒有責任,因為存在責任大小的問題。

怎麼理解法不責眾?

法不責眾心理。“法不責眾”是老百姓常說的一句俗話,其大意是指當某項行為具有一定的群體性或普遍性時,即使該行為含有某種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對其也難予懲戒。

雖然在法理上不存在法不責眾的情況,但是在現實生活中這種觀念在老百姓中有一定的影響力。

比如:集體公款吃喝、以開會為名到名勝風景區旅遊等行為。

一個橫行鄉里的“土霸王”被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0年(合併執行20年)後,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時,減判為3年,並於宣判的當日釋放。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調查這個離奇判決,牽出了一樁部分法官收受鉅額賄賂的“案中案”。(8月5日《新京報》)更為荒唐的是,面對調查人員的質問,受賄法官竟坦

言:“庭裡好幾個人都收受了賄賂,集體受賄不叫受賄!”

橫行鄉里的“土霸王”周臘成犯有偷稅罪、職務侵佔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故意銷燬會計憑證罪、行賄罪等7項罪名已是板上定釘的事實。但二審法官審理該案時,煞費心機地採取偽造證據等種種手段,抹掉了部分“土霸王”的罪行。當山西省檢察院反貪局查明負責再審的法官涉嫌受賄時,受賄法官竟坦言:“庭裡好幾個人都受賄了,集體受賄不叫受賄!”。看來,這些法官之所以敢明目張膽地收受賄路,胡亂執法,是吃準了“法不責眾”的空白。

倘若這句話出自於地痞匪盜之口,尚且可以理解,但“集體受賄不叫受賄”的的確確是從省高級人民高院法官口裡說出的,難免讓人有些哭笑不得。“法不責眾”這個詞,曾在中國社會廣泛地流傳過,本義是指法律規定對個別人違法容易追查,若違法的人比較多,就難以追查,甚至只能放任自流。但是,這種現象的前提是法制不健全,執法觀念死板。而今天,隨著社會的進步,法治逐步深入人心,執法理念已經發生根本改變,但有些人竟然還拿出“法不責眾”做擋箭牌,難免讓人笑話。

但是,倘若對“集體受賄不叫受賄”進行剖析,深思,就能得出一個結論,表面上看起來十分荒唐可笑,但卻揭示了腐敗鬥爭的一個根本性的問題——“腐敗同盟”。因此,我們不能只把它當作笑話,笑過之後就暫且擱置。事實上,恐怕信仰“法不責眾”的大有人在,不光山西一地,更不僅僅侷限於幾個法官,只不過“集體受賄不叫受賄”從法官口中說出來比較具有黑色幽默的色彩罷了。四川省審計廳日前披露,被審計的部門,不同程度存在收入未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擠佔挪用專項資金、公款私存、下屬單位違規處置國資等問題,違規率高達100%,《第一財經日報》就是明顯的例證。應該說,正是“法不責眾”的觀念的普遍存在,才會有如此多的人公然違規、違法,甚至結成“利益鏈條”,上下一氣,相互隱瞞、包庇,以致反腐鬥爭十分艱難。難怪一旦有高級領導幹部落馬,就會牽扯出一大批人來?

因此,要讓社會得以和諧,正義得以伸張,法律尊嚴得以保護,就要從根本上剷除“法不責眾”的“保護傘”,從觀念上消除“腐敗同盟”的思想支撐點,切實加大依紀依法監督力度,嚴懲違法犯罪分子。只要是違反了國家法律規定,無論是誰,無論涉及多少人,都應該嚴懲,絕不姑息。不應因牽涉人數甚多就手下留情,撒手不管,縱容違法者打著“集體”的旗號,謀一己之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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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健全的國家內,永遠不應該更不可能出現法不責眾的情況。

為什麼法不責眾,是不是一群人犯法沒事

不是,這種說法只是對事件的一種判斷方式,例如少數服從多數,而不是真的談到法律條款。

法不責眾怎麼解釋

同一種違法行為,違反的人多了,法律就無能為力,無法判決任何一個人。比如,幾十萬人違僅示威遊行法,你抓誰?判誰?這就叫法不責眾。

為什麼在中國法不責眾

國有國情,沒個國家的國情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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