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有哪些範圍?

General 更新 2024-05-19

外匯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中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對外匯包含內容的解釋為:①外國貨幣,包括鈔票、鑄幣等;②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息票等;③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④其他外匯資金。

參考資料:baike.baidu.com/view/9970.htm

外匯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包括外國貨幣、外幣存款、外幣有價證券(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外幣支付憑證(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外匯在國家或地區經濟運行中發揮重要的作用:一是促進國際間的經濟、貿易的發展;二是 調劑國際間資金餘缺;三是一個國家國際儲備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清償國際債務的主要支付手段 。

國際上對外匯的分類主要有三點:一是按受限程度,分為自由兌換外匯、有限自由兌換外匯和記帳外匯;二是按來源用途,分為貿易外匯、非貿易外匯和金融外匯;三是按市場走勢,分為硬外匯和軟外匯,或叫強勢貨幣和弱勢貨幣。

中國對外匯的分類就是管制和性質兩方面:管制外匯包括現匯和購匯;性質外匯包括貿易外匯和非貿易外匯。

個人外匯管理包括哪些內容

個人外匯管理包含以下幾部分內容:

(首先目前,對於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分別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外匯局可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年度總額進行調整。)

個人結售匯

對於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

年度總額以內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下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境外個人購匯主要是審核其人民幣來源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境外個人購匯時,對於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額度的,憑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個人匯款

個人從境外收入的外匯可直接在銀行辦理入賬手續;

境內個人從外匯儲蓄賬戶向境外匯出外匯用於經常項目支出的,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境外個人從外匯儲蓄賬戶向境外匯出外匯用於經常項目支出的,直接在銀行辦理。

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不再區分現鈔賬戶和現匯賬戶,統稱為個人外匯儲蓄賬戶,統一管理。

個人外匯儲蓄賬戶的開立、使用、關閉等業務均在銀行直接辦理。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和配偶)賬戶中的資金可在銀行辦理境內劃轉。

個人從事對外貿易可開立個人外匯結算賬戶,視同機構外匯賬戶進行管理。

個人外幣現鈔

個人外幣現鈔業務主要包括存入、提取、匯出和攜帶。

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個人提取外幣現鈔當日累計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需經外匯局審核。

個人手持外幣現鈔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當日累計金額在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銀行辦理;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對於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實行限額申報制管理,攜入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無須向海關辦理申報;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需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幣現鈔出境實行指導性限額管理,攜出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直接攜出;攜出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應申領《攜帶外匯出境許可證》;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原則上不允許攜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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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理主要有哪些內容

外匯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主要內容

(一)外匯管制

1、對貿易外匯的管制

(1)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實行比較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對於出口收匯一般都規定出口商必須將其所得外匯結售給國家指定的銀行,也就是說出口商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報出口價款、結算所使用的貨幣、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在收到出口貨款後又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報,並按官方匯率按管理規定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此外許多國家為了鼓勵出口,實行出口退稅、出口信貸等措施,而對一些國內急需的、供應不足的或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技術及戰略物資則要限制出口,通常實行出口許可證制度。

(2)對進口付匯的管制

實行嚴格外匯管制國家,為了限制某些商品進口減少外匯支出,一般採取的措施有:

其一,進口存款預交制。它是指進口商在進口某種商品時,應向指定銀行預存一定數額的進口貨款,銀行不付利息,數額根據進口商品類別或所屬國別按一定比例確定。

其二,進口許可證制。它是指進口商只有取得有關當局簽發的進口許可證才能購買進口所需的外匯。進口許可證的簽發通常要考慮進口數量、進口商品的結構、進口商品的生產國別、進口支付條件等。

2、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

對非貿易外匯的管理一般採取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最高限額、登記制度、特別批准。

3、對資本輸出輸入的管制

資本項目是國際收支的一個重要內容,所以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非常重視資本的輸出入,並根據不同的需要對資本輸出輸入實行不同程度的管理。發展中國家由於外匯資金短缺,一般對資本輸入都實行各種優惠政策,以吸引有利於該國經濟發展的外資。例如對外商投資企業給予稅收減免的優惠並允許其匯出利潤等。為保證資本輸入的效果,有些發展中國家採取瞭如下措施 :

(1) 規定資本輸入的額度、期限和投資部門 ;

(2)從國外借款的一定比例要在一定期限內存放在外匯銀行;

(3) 銀行從國外借款不能超過其資本與準備金的一定比例 ;

(4) 規定接受外國投資的最低限額等。以前發展中國家都嚴格限制資本輸出,一般不允許個人和企業自由輸出 ( 或匯出 ) 外匯資金。但是近年來,隨著區域經濟一體化和貿易集團化趨勢的出現,不少發展中國家開始積極向海外投資,以期通過直接投資來打破地區封鎖,帶動該國出口貿易的增長,例如拉美國家、東盟各國、韓國和中國近年來的海外投資十分活躍,放鬆了資本輸出的外匯管制

與發展中國家相比,發達國家對資本輸出輸入採取的限制性措施較少,即使採取一些措施,也是為了緩和其匯率和官方儲備所承受的壓力。例如日本、德國、瑞士等國在20世紀60年代中後期,由於國際收支連年順差,貨幣匯率經常處於上升的狀況,成為國際投機資本的主要衝擊對象;長期的國際收支順差也導致這些國家國際儲備大幅度增長,又加劇了這些國家的通貨膨脹風險,因此這些國家便採取了一些限制外國資本輸入的措施。如規定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繳納較高的存款準備金、規定銀行對非居民存款不付利息或倒收利息、禁止非居民購買該國有價證券等以緩和該國貨幣匯率上升的局面。同時發達國家積極鼓勵資本輸出,例如日本從 1972 年起對於居民購買外國有價證券和投資於外國的不動產取消限制。應特別說明: 雖然限制資本輸入、鼓勵資本輸出是發達國家的一個總趨勢,但根據當時國際收支和匯率變動情況,外匯管制有時寬鬆、有時嚴格,不斷進行調整。

(二)貨幣兌換管理

貨幣兌換管理是外匯管理最基本、最主要的內容。實施貨幣兌換管制的原因主要有:外匯短缺;金融秩序混亂;國內外經濟體制不同;國內外價格體系存在差異等。

1、貨幣的兌換性

貨......

以下哪些屬於狹義的外匯範圍

狹義的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用於國際之間結算的支付手段。從這個意義上講,只有存放在國外銀行的外幣資金,以及將對銀行存款的索取權具體化了的外幣票據才構成外匯,主要包括:銀行匯票、支票、銀行存款等--通常意義上的外匯概念。

請問外匯管制國有哪些國家?

美國 英國 法國 德國 新西蘭 加拿大 澳大利亞 中國 日本

貌似就這些了

外匯有哪些特點?

如果從外匯交易的區域範圍和周圍速度來看,外匯市場具有空間統一性和時間連續性兩個基本特點。

所謂空間統一性是指由於各國外匯市場都用現代化的通訊技術(電話、電報、電傳等)進行外匯交易,因而使它們之間的聯繫非常緊密,整個世界越來越聯成一片,形成一個統一的世界外匯市場。(GCT誠匯 微信公眾號:GCT_fx)

所謂時間連續性是指世界上的各個外匯市場在營業時間上相互交替,形成一種前後繼起的循環作業格局。外匯市場的組成部分是匯票的交易公司或個人。利用自己的資金買賣外匯票據,從中取得買賣價差。外匯交易商多數是信託公司、銀行等兼營機構24小時不間斷,市場特點是全球化市場和24小時間斷及時性。

個人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範圍包括哪些

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範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

1、存款幣種

儲蓄存款的幣種包括:美元、歐元、日元、港幣、英鎊、加拿大元、澳大利亞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澳門元、韓元、俄羅斯盧布、新西蘭元、丹麥克朗、挪威克朗、瑞典克朗、南非蘭特、泰國銖、印尼盧比、菲律賓比索、巴西里亞爾、新臺幣、馬來西亞林吉特、印度盧比。

2、存款賬戶

外幣儲蓄賬戶包括:美元(鈔/匯)、歐元(鈔/匯)、日元(鈔/匯)、港幣(鈔/匯)、英鎊(鈔/匯)、加拿大元(鈔/匯)、澳大利亞元(鈔/匯)、瑞士法郎(鈔/匯)、新加坡元(鈔/匯)、澳門元(鈔/匯)、韓元(鈔/匯)、俄羅斯盧布(鈔/匯)、新西蘭元(鈔/匯)、丹麥克朗(鈔/匯)、挪威克朗(鈔/匯)、瑞典克朗(鈔/匯)、南非蘭特(鈔/匯)、泰國銖(鈔/匯)、印尼盧比(鈔)、菲律賓比索(鈔/匯)、巴西里亞爾(鈔)、新臺幣(鈔)、馬來西亞林吉特(匯)、印度盧比(鈔)。

3、外幣儲蓄存款品種

提供的個人外匯存款分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其它經監管機關批准的存款。

定期存款按期限分為: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五個檔次。

以上存款分為現匯賬戶和現鈔賬戶。您可以選擇普通活期存摺、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定期存單等多種存款方式。

4、取款交易

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取現鈔,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含)的,您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請您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銀行所在地外匯局事前報備。銀行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外匯局簽章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為您辦理提取外幣現鈔手續。

等值1萬美元及以上的外幣現金取款,請您至少提前一天通知銀行,以便銀行進行備付現金的準備。

5、存款交易

個人向外匯儲蓄賬戶存入外幣現鈔,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外匯管制的內容有哪些

外匯管制是一國政府為維持國際收支平衡和匯價水平的穩定而對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等所實行的管理制度和辦法。外匯管制的範圍包括貿易、非貿易;資本輸出和輸入、匯價、外匯市場、銀行存款帳戶等。

外匯管制分為兩種:一種是廣義的外匯管制;另一種是狹義的外匯管制。廣義的外匯管制指的是一切影響一國外匯流出流人的措施。狹義的外匯管制指的是一國政府為保障本國經濟發展、穩定貨幣金融、維持對外經濟貿易的正常進行、改善國際收支,而對外匯買賣、國際結算和資金流動所實施的一種限制性的政策和措施。

外匯管制的目的和作用有:(1)防止資本外逃,尤其是在戰爭或國內政局動盪時更為重要。(2)改善一國國際收支經常項目的狀況。(3)通過穩定匯率來保護本國貿易的發展。(4)穩定國內物價,促進國內經濟平衡發展。

外匯管制的主要內容有:(1)政府頒佈外匯管制法令,由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銀行來執行,負責外匯管制工作。(2)自然人和法人買賣外匯、持有外匯,包括外國貨幣和以外國貨幣表示支付工具都要受到管制。(3)出口所得的外匯必須按規定全部或部分向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兌換成本國貨幣,而進口所需的外匯則必須申請許可證,由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按許可證上載明的金額供應外匯。(”自然人或法人得到的非貿易外匯收入,都必須得到管理外匯部門批准才能匯出。(5)對資本輸出和輸入以及資本所獲得的收入,根據不同情況、不同時期進行程度不同的管理。(6)國家公佈和管理匯價。(7)對非本國自然人和法人在本國的外匯存款帳戶也要實行寬嚴程度不同的管制。

我過法律規定,外匯包括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保持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 (以下統構外匯管理機關 ),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第三條本條例所構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一 )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 (二 )外幣支付憑證,包括標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三 )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 (四 )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 (五 )其他外匯資產。 第四條境內機構、個人、駐華機構、來華人員的外匯收支或者經營活動,這用本條例。 第五條國家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和活動。對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查處違反外匯管理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獎勵,並負責保密。 第二章 經常項目外匯 第八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外匯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九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第十條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第十一條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第十二條屬於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個人的外匯儲蓄存款,實行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十三條個人因私出境用匯,在規定限額內購匯;超過規定限額的,可以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個人攜帶外匯進出境,應當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攜帶外匯出境,超過規定限額的,遠應當向海關出具有效憑證。 第十四條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持有的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等形式的外匯資產,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攜帶或者郵寄出境。 第十五條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收取的以人民幣支付的答證費、認證費等,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指定銀行兌付。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駐華機構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應當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憑外匯管理機構機關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十六條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籍專家的人民幣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依法納稅後,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應聘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員的工資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是外匯的,依法納稅後,可以直接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是人民幣的,依法納稅後,可以持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有效憑證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第十七條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第三章 資本項目外匯 第十八條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境內。 第十九條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條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經批准後,按照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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