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怎麼算?

General 更新 2024-06-12

企業職工醫療期從什麼時候起計算

職工醫療期應該從休病假的第一天起開始計算。

醫療期的計算方法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 9 9 4]4 7 9號)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 9 9 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由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醫療期標準都未做具體規定,因此全國各地執行的標準不一,而上海市也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標準。在上海市,員工醫療期標準與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相掛鉤,需要注意的是,此處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計工齡,也就是說在其他單位的工齡是不計算在內的。其具體標準為3-24個月,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最多不超過24個月,同時醫療期在使用上是累計計算的,而不是循環使用。

員工病假醫療期工資待遇如何計算?

員工病假醫療期工資待遇計算如下:

一、短期病假工資的計算: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職工“短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二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二年不滿四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計薪天數)

二、長期病假工資計算

《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稱為“短期病假”,超過六個月的稱為“長期病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職工“長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救濟費(長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這裡的本人工資指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

職工的疾病待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應補到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應補到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職工的疾病待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醫療期工資怎麼算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什麼是醫療期?怎麼算?

醫療期是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現根據新工傷保險條例,工傷醫療期實際應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不超過過24個月。實際期限根據傷殘等級等因素具體確定

關於醫療期怎麼算 5分

根據原勞動部1994年發佈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醫療期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原勞動部1994年發佈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醫療期主要有以下幾條規定:

(1)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 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保險待遇按照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4)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中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5)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 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6)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醫療期和累計醫療期是什麼意思?

累計工作年限不滿10年,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每年的醫療期都是3個月,

累計計算期的意思是:

醫療期的計算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例如,1名應享受3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2008年3月15日起第一次病休,則該職工醫療期應在3月15日至9月14日6個月內的時間段確定。假設到7月20日,該職工已累計病休3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若該職工在7月21日至9月14日之間再次病休,就無法享受醫療期待遇。

什麼是醫療期

醫 療 期 是 指 企 業 職 工 因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負 傷 停 止 工 作 治 病 休 息 不 得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的 時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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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 oui beaucoup!

Vous avez vu des belles choses

J’aurais bien voulu voir des sauterelles

Des sauterelles ? Pourquoi des sauterelles

Et des libellules aussi,

A la prochaine fois, d’accord.

D’accord.Je peux te demander quelque chose

Quoi encore?On continue mais cette fois-ci c’est toi qui chantes.

關於醫療期和普通病假的區別,有沒有什麼出臺的明文規定?

在人力資源管理操作實務中,患病員工管理和辭退是一項非常棘手的工作。一方面,勞動法對患病員工進行了特別的保護,就醫療期和病假工資等方面進行了特別規定;另一方面,國家和地方關於醫療期和病假工資方面的規定又並不統一,或制定年代相對久遠,難以適應當前勞動人事管理的需要。那麼,如何掌握病假員工管理的相關法規政策規定,在不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和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的前提下,合理進行病假員工管理以避免用工成本的不必要增加,就成了廣大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者非常緊迫的問題。特別是對於患病員工的工資管理及辭退管理,已經是勞動人事管理非常熱點的領域。

一、什麼叫做醫療期?醫療期內是否絕對不能解除?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2條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其實這一定義並不完整,這裡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或者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根據上海市《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也即是說,醫療期即是對患病的勞動者進行一定時期的解僱保護的期間,其主要目的在於保障勞動者不因傷病接受治療導致失去工作。

《勞動合同法》關於醫療期的規定主要有第40條和第42條的規定,主要是明確企業對醫療期內的員工不得進行非過錯性解除(該法第40條)和經濟性裁員(該法第41條)。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該法第42條則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處於醫療期內的員工,並非企業絕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只是明確了醫療期內企業不能進行非過錯性解除和經濟性裁員,並沒有規定企業不可以進行過錯性解除(第39條)和協商解除(第36條)。所以,對於醫療期內的員工,企業可以其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存在嚴重違紀、存在嚴重過錯的理由解除其勞動合同,也可以與進行溝通,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的前提下協商解除其勞動合同。

二、醫療期的期限多長?

根據國家相關法規政策,醫療期主要通過職工實際參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確定醫療期的依據,如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另外,根據《關於貫徹執行 <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相關規定,對於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癱瘓)的員工,24個月的醫療期內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三、醫療期如何計算?

在實務中,員工如果連續休醫療期,則連續計算醫療期直至期滿,自然不會存在問題。但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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