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算重傷什麼算輕傷?

General 更新 2024-05-27

請問輕傷、重傷是怎麼定義的?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刑事上,目前按司法[1990]070號)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進行評價。[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 勞動部試行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的通知也是有效文件。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 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刑事上,目前按法司發[1990]6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評價。

把人打成什麼樣才算輕傷?說詳細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人體輕傷鑑定標準

(試行)

法(司)發〔1990〕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鑑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鑑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鑑定人有權瞭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鑑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祕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釐米(兒童達10平方釐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釐米(兒童達5平方釐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釐米,兒童達6釐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釐米,兒童達4釐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脣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嚥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釐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釐米(兒童達3釐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釐米(兒童達4釐米)或者頜面部穿透。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釐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釐米;單塊面積2平方釐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釐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釐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釐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釐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 肢體軟組織挫傷佔體表總面積6%以上。

第二十一條 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釐米(兒童達8釐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釐米(兒童達......

傷情鑑定重傷和輕傷的標準是什麼

第一條 本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為重傷的鑑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一標準。

第二條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 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性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繫的併發症,以及損傷引起的後遺症。 鑑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鑑定損傷程度的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託、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鑑定時,鑑定人有權瞭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閱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鑑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祕密。

第五條 損傷程度的鑑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

第二章 肢體殘廢

第六條 肢體殘廢是指由各種致傷因素致使肢體缺失或者肢體雖然完整但已喪失功能。

第七條 肢體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三)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餘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兩足缺失五個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第八條 肢體雖然完整,但是已喪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關節強直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⑴;

(二)肘關節活動限制在伸直位,活動度小於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動度小於10度;

(三)肱骨骨折併發假關節、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癒合強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後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六)前臂軟組織損傷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七)腕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折影響一手功能,不能對指和握物⑵;

(九)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餘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髖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屈曲超過30度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側膝關節十字韌帶損傷造成旋轉不穩定,其功能嚴重障礙;

(十四)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幹骨折併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釐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六)股骨頸骨折不癒合、股骨頭壞死或者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下肢功能;

(十七)脛腓骨骨折併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釐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八)四肢長骨(肱骨、撓骨、尺骨、股骨、脛腓骨)開放性、閉合性骨折併發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體軟組織疤痕攣縮,影響大關節運動功能,活動度喪失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體重要神經(臂叢及其重要分支、腰骶叢及其重要分支)損傷,嚴重影響肢體運動功能;

(二十一)肢體重要......

刑事案的輕傷和重傷是根據什麼區分的?

根據 《輕傷害鑑定標準》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 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根據《重傷害鑑定標準》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受傷的程度依法由法醫鑑定確定。

什麼情況下屬於輕傷

不同部位,有不同的輕傷標準,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 安 全部、司法部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進行法醫鑑定。

什麼樣的上算是輕傷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儲體輕傷鑑定標準

(試行)

法(司)發〔1990〕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鑑定提供依據。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第三條 鑑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第四條 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鑑定人有權瞭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鑑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祕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釐米(兒童達10平方釐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釐米(兒童達5平方釐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釐米,兒童達6釐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釐米,兒童達4釐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脣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嚥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釐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釐米(兒童達3釐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釐米(兒童達4釐米)或者頜面部穿透。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釐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釐米;單塊面積2平方釐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釐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釐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釐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釐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體......

什麼是輕微傷,輕傷,重傷?如何區分呢?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作了明確界定:人體損傷是指身體結構完整性遭受破壞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現的差異或者喪失。

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

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中度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

輕微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輕微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輕微或者短暫障礙;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輕微傷害的損傷。

輕傷,重傷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輕重傷的標準,可以參考《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人體重傷鑑定標準》。

幾百個條款呢,分得很細的,而且頭頸五官,四肢軀幹,臟器骨骼,都有分類的,很容易檢索。

你說有疤痕,或者有骨折,這些都不能一概而論。

疤痕的話,傷情鑑定上有明確要求,比如頭面部銳器割傷的話,必須傷口長度達到多少釐米以上是輕傷,多少釐米以上是重傷,都達不到就是輕微傷,差1公分都不行的。

骨折的話,也要區分骨折是否具有可恢復性,是否會遺留永久性功能障礙。等等,也是非常詳細的(比如四肢傷情中,一個手指是折了一節還是兩節,甚至同樣是折了一節,是折了拇指還是小指,傷情等級都是不一樣的)

至於臟器挫傷或者出血,就更加需要法醫就功能性問題作出驗證了。

總之,傷情描述你需要先去製作驗傷單,把具體事實問題搞清楚,包括程度,性狀,然後才能比對法律條文(注意了,人身傷害的傷情鑑定,公安是要求在傷情發生後24小時內作出的,當然如果你及時去看了,可以找醫生補寫,但是必須是在有資歷的醫院看的,不是所有醫院都有資格出具驗傷單的。而法醫鑑定書就更麻煩了,需要省級以上指定醫院)

構成輕傷的標準是什麼

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為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為輕傷鑑定提供依據。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條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三條 鑑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四條 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

鑑定人有權瞭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

鑑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祕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二章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釐米(兒童達10平方釐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釐米(兒童達5平方釐米)。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釐米,兒童達6釐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釐米,兒童達4釐米。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4篇 實務指南)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3篇 實務指南)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1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致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10%,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15%;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2篇 實務指南)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脣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嚥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1篇 實務指南)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致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釐米。

(相關資料: 實務指南)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釐米(兒童達3釐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釐米(兒童達4釐米)或者頜面部穿透。

(相關資料: 裁判文書3篇 實務指南)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釐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釐米;單塊面積2平方釐米或者累計面......

受傷到什麼程度才能算輕傷

所謂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 認定輕傷時應注意: 1.輕傷是界於重傷和輕微傷之間的一種傷害程度。因此,認定輕傷,一方面可以根據《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直接加以認定,另一方面,也可以從排除重傷或者輕微傷的角度來認定。 2.認定是否輕傷,應當以專業人員作出的鑑定結論為依據。鑑定人應由法醫師或具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由司法機關聘請或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的人員擔任。 3.鑑定是否輕傷,應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發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4.有多種損傷的,只要有一處損傷達輕傷標準的,即可認定為輕傷;多處損傷均未達輕傷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如有三種(類)以上損傷均接近《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規定的輕傷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1990年7月1日)第三條 鑑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第五十三條 多種損傷均未達本標準的,不能簡單相加作為輕傷,若有三種(類)損傷均接近本標準的,可視具體情況,綜合評定。第五十五條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法醫學鑑定。 律師註解 人體輕傷鑑定,也稱為人體輕傷評定,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為了解決人體受到傷害是否為輕傷的專門問題,而由刑事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法醫師或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運用醫學、法醫學專門知識對損傷進行檢驗,並依據輕傷鑑定標準作出是否輕傷判斷的一種科學技術活動。輕傷是損傷程度的一級,鑑定損傷程度以損傷當時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鑑定人在評定損傷程度時經過對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後果或結局等進行檢驗和全面分析後,綜合評定損傷。在鑑定中,確定損傷的輕傷鑑定標準是具體的,因而應根據具體器官部位及功能障礙確定具體的輕傷種類及名稱。如果被檢驗的對象出現三種以上的器官損傷、接近輕傷鑑定標準的,應綜合評定是否為輕傷。 人體輕傷鑑定應該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指派或聘請享有司法鑑定權的法醫師或具有法醫伐鑑定資格的人擔任鑑定人,或者委託主治醫師以上的人擔任鑑定人。依法享有損傷程度鑑定權的鑑定機構主要有司法機關的鑑定部門,享有法醫學鑑定權的醫院和其他鑑定組織。凡沒有損傷程度鑑定權的鑑定機構不能受理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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