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的定義?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毆打是怎麼定義的?

“毆打”一詞出現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但是條文中並沒有描述“毆打”的含義。在公安部法制局編輯出版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釋義與實務指南》一書中是這樣說的:

毆打他人,是指行為人公然實施的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打人行為。行為方式一般採用拳打腳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毆打他人。……依據本條規定,毆打他人屬行為犯,即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毆打他人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傷,即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毆打的行為方式、行為地點和傷情輕重等,應當作為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

另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毆打他人和打架的區別

1、關於毆打他人的解釋

1)毆打,是指行為人以傷害他人身體為主觀故意,利用肢體或工具直接施加於受害人身體且即時發生作用力的行為。

毆打是行為而非結果,毆打當然會有結果,包括一般疼痛、輕微傷、輕傷、重傷、死亡等。

2)毆打他人,是指行為人公然實施的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打人行為。行為方式一般採用拳打腳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毆打他人。……依據本條規定,毆打他人屬行為

犯,即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毆打他人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傷,即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毆打的行為方式、行為地點和傷情輕重等,應當作為從

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

2、關於打架鬥毆的解釋:

1)打架:相打,徒手格鬥

2)【打架】也叫鬥毆、格鬥。是對立雙方或多方,在相互矛盾發展到極點時,其行為特點為具有暴力傾向,以對他人產生身體造成傷害為目的的一種主觀意識行為.

2、關於鬥毆的解釋:

1)鬥毆:爭鬥毆打。

2)鬥毆:是指雙方或多方通過拳腳、器械等武力以求制勝的行為。釋義:爭鬥打架。

相關法律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

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訴訟。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

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

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

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

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

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

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

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

毆打的意思是什麼

什麼叫打人?”法律上沒有這個概念,但在字典中有解釋;即用手或手拿器具打、敲、擊、砸、撞、抽在對方身上,使人受傷。用腳的不算“打”,叫“踢、蹬、踹、掃”。

正因為法律上沒有“打人”這一概念,所以讓很多凶徒鑽了空子,法官在庭上只能用傷害來描述他們的罪行,一旦法官說走了嘴:“你打沒打人?”罪犯說:“打人犯你哪一條了?我又沒傷害他!”

由此看來,我國法律根本就沒有本土化。

在法律上拉扯和毆打或者擊打定義一樣嗎?

差不多

毆打是什麼意思

毆打 [ōu dǎ]

基本釋義 詳細釋義

打,指用手或手拿某些東西猛打

百科釋義

毆打,一詞出現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但是條文中並沒有描述“毆打”的含義。

推打。和毆打的概念

那要看到底打沒打?要是打了,怎麼說都成~

參考資料:更多請查看法邦網法律諮詢 consult.fabao365.com

毆打他人與故意傷害如何區分

毆打他人是指行為人公然實施的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打人行為,行為方式一般採用拳打腳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毆打他人。毆打他人屬於行為犯,即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毆打他人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傷,就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毆打的行為方式、行為地點和傷情輕重等,應當作為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是指以毆打以外的其他方式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如使用機械撞擊、電擊和放射性物質、激光等方法事實傷害,不論採用什麼樣的手段,都必須是以外力直接作用於他人的身體組織和器官,致使他人身體組織的完整性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破壞。行為人在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應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同樣,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傷,即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如果是辱罵他人,致使他人受到精神創傷,雖然也影響到他人的身體健康,但由於行為人沒有以外力作用於他人的身體組織和器官,所以對此類行為不能依照本條規定處罰。 為此,毆打他人與故意傷害的區別可以這樣理解:拳打腳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毆打他人未造成他人身體的完整性或身體機能受到損害的行為,可認定為毆打他人;以其他方式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要注意的是,辦案實際中的案情紛繁複雜,能做到準確區分的前提必須是事實清楚,事實所依據的證據必須充分。

多次毆打是怎麼定義的。如果每間隔3、5分鐘毆打一次可以認定多次毆打嗎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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