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刑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05-21

宣告刑,與法定刑有什麼區別

法定刑與宣告刑區別是明顯的,前者是立法者針對具體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所確定的量刑標準,它著眼於該罪的共性;後者是前者的實際運用,是審判機關對具體犯罪的犯罪人依法判處並宣告的應當實際執行的刑罰,它著眼於具體犯罪及犯罪人的特殊性。

記得采納啊

宣告刑和執行刑有什麼區別?

宣告刑,是法院法官在判決書中,給被告人判的刑罰。比如有期徒刑十駭年。但在監獄實際執行刑罰時,只要被告人表現好,繳納罰金,遵守監規,都會給他減刑。實際執行刑會少於宣告刑

建刑是什麼意思

貌似沒有專門針對這個概念做出的司法解釋。這個概念主要區別與宣告刑,主要來講執行刑有兩種含義:①應當執行的刑罰,即法官根據刑法規定的量刑標準和案件的具體情節,以判決方式對犯罪分子宣告的其應當執行的刑罰。②實際執行的刑罰,即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實際執行的刑罰。執行刑與宣告刑既有聯繫也有區別。在一人犯一罪時或者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沒有特殊情況時,執行刑與宣告刑彼此一致;在一人犯數罪時或者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有減刑、假釋等特殊情況時,執行刑或高於或低於宣告刑。

如果還是不明白的話就簡單舉個例子:某甲犯傷害罪、盜竊罪,其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根據數罪併罰原則,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這裡的有期徒刑五年和四年,分別為某甲傷害罪和盜竊罪的宣告刑,有期徒七年為某甲的執行刑。

法定刑的種類有哪些,法定刑與宣告刑有什麼區別

一、法定刑的種類有哪些

從刑法歷史和現行各國立法案例來看,規定法定刑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絕對確定法定刑

即刑法規定對某種罪,或者對具備某種情節的犯罪,應當判處何種刑罰,對於刑罰種類及刑期,審判機關沒有自由裁量的餘地。我國現行刑法沒有任何一個分則條文只規定一種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只是在個別條文針對某種犯罪的特定情節,規定了絕對確定的單一的死刑。例如,刑法第239條規定,犯綁架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絕對不確定法定刑

即在條文上只規定對某種犯罪應予懲處,卻不規定具體刑種和刑度。這種法定刑只是抽象地表示犯罪與刑罰的聯繫,沒有刑種和刑度,無法對量刑起規範作用,不利於法制的統一。因此,在我國刑法上,不採用這種法定刑。

(三)相對確定法定刑

即刑法分則條文針對不同犯罪的不同性質和不同的社會危害性,分別規定一個或數個主刑,一個或數個刑罰幅度。審判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案件的具體情節,在法定幅度內決定判處適當的刑罰。這是當代各國刑法普遍採用的法定刑。其最大的優點,就是刑法對審判機關的具體適用刑罰既有約束,又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的餘地,便於其根據每一案件的具體情節判處輕重適當的刑罰,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我國刑法上相對確定法定刑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分則條文只規定一種刑罰,並且只規定其最高期限,其最低期限,依刑法總則有關規定確定。例如,刑法第448條規定的虐待俘虜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最低期限,依刑法總則第45條規定,應為6個月。

2、分則條文規定兩種以上主刑,其中有期徒刑只規定最高期限,其最低期限,以及其他主刑的最高最低期限,依刑法總則有關條文確定。例如,刑法第277條規定,對妨害公務罪,處3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3、分則條文規定兩種以上主刑,兩個以上刑罰幅度,或同時規定有附加刑,其中有期徒刑只規定最低期限,其最高期限,依刑法總結的規定確定。例如,刑法第239條規定,對綁架罪,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4、分則條文規定兩種以上主刑,兩個以上刑罰幅度,或同時規定附加刑,其中有的幅度對有期徒刑規定有最高和最低的期限。例如,刑法第371條規定,對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的首要分子,處5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5、規定援引法規刑。即分則條文規定,對某罪援引其他條文或同條的另一款的法定刑處罰。例如,刑法第144條規定,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141條的規定處罰”,即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採用這種形式的法定刑,是為了簡化分則條文,但是,被援引的條文所規定的犯罪,必須是與本罪的性質近似的罪。

二、法定刑與宣告刑有什麼區別

法定刑是刑法所規定的刑種和刑度,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對某一個具體犯罪判決應當執行的刑罰。

法定刑與宣告刑的區別在於,法定刑是在立法時就已經確定的,而宣告刑是在人民法院針對某一具體案件判決時確定的;如果說法定刑在沒有具體適用之前還是不確定的話,那麼宣告刑一經判決就只能是確定的;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規定,而宣告刑則是執法中的適用。...

法律上判刑所說的"緩刑"是什麼意思 ?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

什麼是緩刑

緩刑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了,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的考驗期間內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於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受緩刑宣告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

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9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三,緩刑犯在緩刑骸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並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我國刑法中對軍人違反職責罪還有特別緩刑的規定,即在戰時,對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時,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刑法學中法定刑是什麼意思?

所謂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則條文對具體犯罪所規定的量刑標準,包括刑罰的種類和刑量。

刑法中的一罪處刑是什麼意思?

你好,

出入人罪指法庭裁判錯誤,把有罪的人認為無罪,把無罪的人認為有罪。

若司法官不依律斷罪,適用法律錯誤,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責任。所謂“出罪”是指把有罪判為無罪或重罪判為輕罪,所謂“入罪”指把無罪判為有罪或輕罪判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處刑;過失出入人罪的,減等處罰。唐律作此規定,意在強調加重司法官的責任,以保證法律的統一適用,減少冤案的發生。

法定刑和基準刑的區別是什麼?

基準刑,是法官在具體刑事案件的審理中對犯罪人需要最先確定的刑點。然後根據是否有從輕、減輕或加重處罰的情節,最後確定判罰。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則條文對具體犯罪所規定的量刑標準,包括刑罰的種類和量刑幅度。

由上的定義,看以看出,法定刑是一個幅度,而基準刑則是一個點了。舉例說明,搶劫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就是法定刑的幅度,在某個具體的搶劫案件中,被告人的搶劫的數額較大,法官確定他的刑期為六年,這個就是基準刑,然後再考慮他是否有其他的從輕、減輕或者加重處罰的情節。最後確定一個執行的刑期。

決定執行死刑是什麼意思

這是經法官判決作出的執行刑。意思就是判決xx罪犯執行死刑,立即執行。

如果說“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就是判死緩了。

比如這次招遠殺人案中,煙臺中院認定,被告人張帆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裡的前一個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和有期徒刑七年是兩個宣告刑,而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死刑”就是執行刑了。

什麼叫簡易程序審理什麼叫普通程序審理

簡易程序是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新增設的審判程序,這是我國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也是世界多數國家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發展的大趨勢。

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審判組織上簡化。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公訴案件出庭公訴的簡化。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

3.庭審程序的簡化。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普通程序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鑑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

4.審理期限的縮短。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適用簡單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這些簡化的目的即在於提高辦案效率,但在訴訟中切不可一味追求簡化而忽略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如被告人享有的申請回避、提供新的證據。進行辯論、自訴案件中申請撤訴、最後陳述、提起上訴等訴訟權利決不可因程序簡化而被任意限制甚至剝奪。

關於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包括以下兩方面:

1.只有基層人民法院才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依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有三類:(1)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應注意這裡所指的刑罰是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根據此條款之規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是否適用簡易程序都有否決權。聯繫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訴人可以不出庭的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起訴時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後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全部卷宗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這和此次刑事訴訟法對法院庭前審查方式的修改從表面上看是相背離的,但卻是適用簡易程序的特殊性的要求。(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對於這兩類自訴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決定權在法院自然不言而喻。

關於簡易程序與普遍程序的關係問題,我們對此應有正確認識。它們是特殊與一般的關係,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除法律對簡易程序所作的特別規定外,其他程序仍應按普通程序辦理,如果發現不宜再適用簡易程序,應及時變更轉為普通程序重新審理。這裡應強調的是:已經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即使發現適合用簡易程序審理,也不可再變更為簡易程序。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也是其他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第一審普通程序,主要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判決和裁定幾個階段。

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的區別

(一)適用範圍不同

簡易程序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除此之外的案件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二)當事人起訴方式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或者當事人雙方同時到法院請求解決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在起訴時應當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只有在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三)舉證期限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舉證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的,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舉證期限一般為三十日。

(四)審判人員組成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審判人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組成合議庭,並在合議庭人員確定後於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五)庭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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