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話函詢的對象是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06-03

紀委談話函詢"五問"指的是什麼

擬立案類,主要是指經過初步核實,確有違紀事實,需要立案調查,追究黨紀政紀責任類的線索;

初步核實類,主要是指反映的問題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擬進行核查的線索;

談話函詢類,主要是指對線索中反映的帶有苗頭性、傾向性、一般性的問題,及時通過談話函詢方式進行處置,體現“抓早抓小”精神;

暫存類,主要是指反映的問題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於種種原因,目前不具備核查的條件而暫時存放備查的線索。

了結類,主要是指反映的問題失實或無可能開展核查工作的線索。

如何 談話函詢 紀檢監察報 四必談

關於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 和誡勉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中央和省市委關於從嚴治黨、從嚴治吏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的日常監督,根據中組部和省委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發現或接到群眾反映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存在問題的,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其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 第三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防微杜漸;堅持從嚴監督和關心愛護相結合,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領導幹部是指黨政群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的副科級以上幹部,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中層以上幹部。 第五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對其進行提醒: (一)在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六條意見、市委六點要求和改進作風以及廉潔自律等方面,群眾有意見,但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訪舉報,但情節輕微,尚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黨內集中教育活動、領導班子換屆、民主生活會、年度考核、巡視等工作中,群眾有意見,但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關方面需要提醒領導幹部注意的。 第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認為需要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的,根據職責分工由幹部工作機構、幹部監督機構提出意見,報部領導批准後實施。對領導幹部的提醒,可以採取約談或者書面方式進行。 第七條 採取約談方式進行提醒的,一般由組織人事部門的領導負責約談,也可以指定其他有關領導負責約談。 約談時,要向提醒對象說明約談原因,聽取提醒對象的解釋和說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問題,並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 第八條 採取書面方式進行提醒的,幹部監督機構要向提醒對象發送提醒函,並附提醒函回執單。 提醒函要寫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 被提醒對象收到提醒函後,必須按要求填寫提醒函回執單,對有關提醒事由、指出的問題等需要說明或者解釋的,可以另紙寫明,並在3-5個工作日內交給發出提醒函的機關。 第九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其進行函詢: (一)有信訪舉報,但反映的問題線索籠統,需要本人書面說明情況的; (二)舉報反映的問題雖然比較具體,但屬於一般性的問題,需要本人書面進一步說明情況的; (三)其他方面存在問題需要進行函詢的。 第十條 組織人事部門認為需要對領導幹部進行函詢的,根據職責分工由幹部工作機構、幹部監督機構提出意見,報部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函詢,應當向函詢對象發送函詢通知書。函詢通知書要寫明函詢的問題以及回覆的時間和紀律要求,並註明聯繫人。 函詢對象收到函詢通知書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覆。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覆的,要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對函詢問題沒有說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採取其他方式瞭解。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人事部門可以委託函詢對象所在單位的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對其進行督促: (一)無故不按期書面回覆的; (二)兩次函詢後仍未說明清楚的; (三)發現存在其他問題的。 第十三條 組織人事部門對函詢對象的回覆材料應當認真審核。必要時,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對回覆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函詢對象確實存在問題的,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免......

什麼叫談話函詢案件

“談話函詢”,也即針對線索反映中帶有苗頭性、傾向性、一般性的問題及時發聲,有則改之無則加勉。此舉對於提供線索者而言,固然是一種及時回饋、聞報即動;對於被反映的幹部而言,也是一種負責任的表現,其好處顯而易見。

黨內談話與函詢的區別

一、處置環節不同

“談話函詢”在問題線索處置環節根據情況可提出處置,“談話提醒”在“談話函詢”或初步核實的結束環節根據情況可提出處置。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十六條規定承辦部門應當結合問題線索所涉及地區、部門、單位總體情況,綜合分析,按照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四類方式進行處置。此處明確了“談話函詢”是紀檢機關對問題線索進行綜合分析後,進行線索處置時四類方式中的一種。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談話函詢工作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覆後,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其中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採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此處“談話提醒”為在“談話函詢”工作結束後根據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情形作出的處理。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核情況報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辦理依據及初核結果、存在疑點、處理建議,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名備查。承辦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初核情況,按照擬立案審查、予以了結、談話提醒、暫存待查,或者移送有關黨組織處理等方式提出處置建議。此處指出“談話提醒”是核查組初步核實工作結束,綜合分析初核情況後提出處置建議。

二、規範要求不同

“談話函詢”在《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單設一章進行規定,通過一章內容對“談話函詢”進行嚴格規範的要求,體現出其在執紀工作中的重要性。而“談話提醒”只是作為一種處理在《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中出現,沒有細緻具體的要求。

按照《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的規定“談話函詢”的報批程序,以及談話函詢方案和相關工作預案都有明確要求。嚴密的程序避免了談話函詢的隨意性。這說明談話函詢是嚴肅的黨內監督工作,是組織行為,既不可亂用,也不可濫用。

“談話提醒”是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對談話提醒對象進行的一種教育和監督工作,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內容。

三、實質內涵不同

“談話函詢”——指通過談話、發函的形式對問題線索進行處置的一種方式。適用談話函詢的線索,主要是反映的問題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給予輕處分或批評教育,或者反映問題不實而予以澄清的;反映問題籠統,多為道聽途說或主觀臆測,難以查證核實的線索。談話函詢,包含了談話和函詢兩種方式,區別在於談話是面對面的,函詢則是書面的。談話和函詢可分別使用,也可疊加使用。談話和函詢也不是僅使用一次就完,如果談話函詢對象對反映問題的某些方面未作出明確說明或者說明不到位,可以責令其作出補充說明。

“談話提醒”——指在黨內監督中發現黨員、幹部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接到對黨員、幹部一般性違紀問題的反映,及時對其提醒談話,將問題制止、解決在萌芽狀態,讓黨員、幹部做到“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從兩者含義來看,“談話函詢”更注重其操作性,目的是抓早抓小、動輒則咎。“談話提醒”在推動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方面,更注重預防性,旨在“敲響警鐘、防微杜漸”。

如何落實談心談話和提醒,函詢,誡勉等制度

關於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

和誡勉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中央和省市委關於從嚴治黨、從嚴治吏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的日常監督,根據中組部和省委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發現或接到群眾反映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存在問題的,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其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

第三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防微杜漸;堅持從嚴監督和關心愛護相結合,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領導幹部是指黨政群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的副科級以上幹部,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中層以上幹部。

第五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對其進行提醒:

(一)在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六條意見、市委六點要求和改進作風以及廉潔自律等方面,群眾有意見,但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訪舉報,但情節輕微,尚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黨內集中教育活動、領導班子換屆、民主生活會、年度考核、巡視等工作中,群眾有意見,但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關方面需要提醒領導幹部注意的。

第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認為需要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的,根據職責分工由幹部工作機構、幹部監督機構提出意見,報部領導批准後實施。對領導幹部的提醒,可以採取約談或者書面方式進行。

第七條 採取約談方式進行提醒的,一般由組織人事部門的領導負責約談,也可以指定其他有關領導負責約談。

約談時,要向提醒對象說明約談原因,聽取提醒對象的解釋和說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問題,並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

第八條 採取書面方式進行提醒的,幹部監督機構要向提醒對象發送提醒函,並附提醒函回執單。

提醒函要寫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

被提醒對象收到提醒函後,必須按要求填寫提醒函回執單,對有關提醒事由、指出的問題等需要說明或者解釋的,可以另紙寫明,並在3-5個工作日內交給發出提醒函的機關。

第九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其進行函詢:

(一)有信訪舉報,但反映的問題線索籠統,需要本人書面說明情況的;

(二)舉報反映的問題雖然比較具體,但屬於一般性的問題,需要本人書面進一步說明情況的;

(三)其他方面存在問題需要進行函詢的。

第十條 組織人事部門認為需要對領導幹部進行函詢的,根據職責分工由幹部工作機構、幹部監督機構提出意見,報部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函詢,應當向函詢對象發送函詢通知書。函詢通知書要寫明函詢的問題以及回覆的時間和紀律要求,並註明聯繫人。

函詢對象收到函詢通知書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覆。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覆的,要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對函詢問題沒有說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採取其他方式瞭解。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人事部門可以委託函詢對象所在單位的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對其進行督促:

(一)無故不按期書面回覆的;

(二)兩次函詢後仍未說明清楚的;

(三)發現存在其他問題的。

第十三條 組織人事部門對函詢對象的回覆材料應當認真審核。必要時,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對回覆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函詢對象確實存在問題的,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免......

談話方式有哪些

紀委談話的方式有六種:教育提醒談話、誡勉談話、任前廉政談話、信訪談話、談話函詢以及組織調查談話等

被誡勉談話對象如何表態

只有被誡勉的人才知道!!!!!!!!!!!

紀委收到反映問題線索如何處理?"談話函詢"是什麼

作為紀檢機關處理問題線索的方式之一,“談話函詢”是什麼?在實踐中該如何操作呢?在瞭解這個概念之前,不妨先來看看“談話”和“函詢”各是什麼。通俗地說,“談話”就是紀檢機關針對收到的問題線索,跟被反映人談話,讓被反映人講清自己的問題。“函詢”就是針對收到的問題線索,紀檢機關給被反映人發函,請被反映人對被反映的問題給出書面解釋。

分別對“談話”和“函詢”有了認識之後,兩個詞合起來的“談話函詢”也就不難理解了。“談話函詢”是指紀檢機關對線索中反映的帶有苗頭性、傾向性、一般性的問題,及時通過談話或函詢方式進行處置,目的是抓早抓小、動輒則咎,防止黨員幹部由小錯釀成大錯,小問題變成大問題。

監督執紀問責,理應有非常嚴格的審批程序和監督制約機制。採取談話函詢方式處置問題線索,要擬訂談話函詢方案和相關工作預案,按程序報批。對需要談話函詢的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應當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必要時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談話,應當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可以由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或者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陪同;經批准也可以委託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過程應當形成工作記錄,談話後可視情況由被談話人寫出書面說明。

函詢,應當以紀檢機關辦公廳(室)名義發函給被反映人,並抄送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後15個工作日內寫出說明材料,由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發函回覆。被函詢人為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或者被函詢人所作說明涉及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直接回復發函紀檢機關。

時間就是速度,時間就是力量。《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除了對執紀審查的時限有著嚴格限制,也明確規定了談話函詢工作的時限要求,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覆後30日內辦結,由承辦部門寫出情況報告和處置意見後報批。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予以了結澄清;

(二)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採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

(三)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或者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應當再次談話函詢或者進行初步核實。

最後這一點挺重要,請注意:談話函詢材料應當存入個人廉政檔案。

基層在採用談話函詢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方面存在什麼問題

擬立案類,主要是指經過初步核實,確有違紀事實,需要立案調查,追究黨紀政紀責任類的線索;

初步核實類,主要是指反映的問題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擬進行核查的線索;

談話函詢類,主要是指對線索中反映的帶有苗頭性、傾向性、一般性的問題,及時通過談話函詢方式進行處置,體現“抓早抓小”精神;暫存類,主要是指反映的問題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於種種原因,目前不具備核查的條件而暫時存放備查的線索。

了結類,主要是指反映的問題失實或無可能開展核查工作的線索。

如何學習貫徹提醒,函詢和誡勉談話

關於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

和誡勉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落實中央和省市委關於從嚴治黨、從嚴治吏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的日常監督,根據中組部和省委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發現或接到群眾反映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存在問題的,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其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

第三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防微杜漸;堅持從嚴監督和關心愛護相結合,懲前毖後、治病救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領導幹部是指黨政群機關和參公事業單位的副科級以上幹部,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中層以上幹部。

第五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對其進行提醒:

(一)在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六條意見、市委六點要求和改進作風以及廉潔自律等方面,群眾有意見,但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訪舉報,但情節輕微,尚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黨內集中教育活動、領導班子換屆、民主生活會、年度考核、巡視等工作中,群眾有意見,但不構成違紀,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關方面需要提醒領導幹部注意的。

第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認為需要對領導幹部進行提醒的,根據職責分工由幹部工作機構、幹部監督機構提出意見,報部領導批准後實施。對領導幹部的提醒,可以採取約談或者書面方式進行。

第七條 採取約談方式進行提醒的,一般由組織人事部門的領導負責約談,也可以指定其他有關領導負責約談。

約談時,要向提醒對象說明約談原因,聽取提醒對象的解釋和說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問題,並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

第八條 採取書面方式進行提醒的,幹部監督機構要向提醒對象發送提醒函,並附提醒函回執單。

提醒函要寫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

被提醒對象收到提醒函後,必須按要求填寫提醒函回執單,對有關提醒事由、指出的問題等需要說明或者解釋的,可以另紙寫明,並在3-5個工作日內交給發出提醒函的機關。

第九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其進行函詢:

(一)有信訪舉報,但反映的問題線索籠統,需要本人書面說明情況的;

(二)舉報反映的問題雖然比較具體,但屬於一般性的問題,需要本人書面進一步說明情況的;

(三)其他方面存在問題需要進行函詢的。

第十條 組織人事部門認為需要對領導幹部進行函詢的,根據職責分工由幹部工作機構、幹部監督機構提出意見,報部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十一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函詢,應當向函詢對象發送函詢通知書。函詢通知書要寫明函詢的問題以及回覆的時間和紀律要求,並註明聯繫人。

函詢對象收到函詢通知書後,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覆。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覆的,要在規定期限內說明理由。對函詢問題沒有說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採取其他方式瞭解。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人事部門可以委託函詢對象所在單位的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對其進行督促:

(一)無故不按期書面回覆的;

(二)兩次函詢後仍未說明清楚的;

(三)發現存在其他問題的。

第十三條 組織人事部門對函詢對象的回覆材料應當認真審核。必要時,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對回覆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函詢對象確實存在問題的,應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雖構成違紀,......

相關問題答案
談話函詢的對象是哪些?
行政處罰的對象有哪些?
法律調整的對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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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指引作用的對象是?
內部審計的對象是什麼?
行政裁決的對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