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徭役?

General 更新 2024-06-10

徭役是什麼意思?

徭役

中國古代統治者強迫平民從事的無償勞動。包括力役、雜役、軍役等。徭役始於先秦,《詩經》、《春秋》中已有許多有關記載。《周禮》規定各級地方官有徵民服役的職責。戰國時,征伐頻仍,軍役繁重。秦統一中國後,修阿房、建驪山、築長城,徭役十分苛重,終有陳勝、吳廣起義。漢承秦制,有更役、正卒、戍卒等,並可納錢代役稱更賦,徭役集中於平民身上。魏晉以降,徭役無一定製度,為避賦役 ,民戶逃亡現象嚴重。唐初行租庸調法,實行府兵制,徭役有所減輕,但中期以後,服役增加,民戶復大量逃亡。宋代 ,徭役負擔仍十分繁重,並出現了募役(僱人服役)、助役(津貼應役者)、義役(買田以供役者)等形式。元代行“科差”,並有各項雜役。明代行“一條鞭法”,將賦役合併為徵銀兩,但各地實行情況不一。清代攤丁入地,繼承了一條鞭法的原則,由傳統的以家資列戶派役向財產稅轉化。

徭役是什麼意思

中國古代統治者強迫平民從事的無償勞動。包括力役 、雜役、軍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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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和徭役是什麼?

徭役 = 古代官方規定的平民(主要是農民)成年男子在一定時期內或特殊情況下所承擔的一定數量的無償社會勞動。一般有力役、軍役和雜役。歷代以來,繁多而苛嚴。

兵役 = 公民為國家履行軍事義務。通常分為現役和預備役。

什麼是徭役和兵役

凡國家無償徵調各階層人民所從事的勞務暢動,皆稱為徭役,包括力役和兵役兩部分。廣義的徭役包括徭役和兵役。

秦朝的徭役都是些什麼人

徭役包括力役和兵役。秦漢時由政府法律規定的成年男子必須為政府從事力役和兵役。開始服役的年齡,即傅籍年齡,釘時為17歲,西漢景帝二年(前155)定為20歲,後改為23歲;免除徭役的年齡為56歲。

徭役是什麼

中國古代統治者強迫平民從事的無償勞動。包括力役 、雜役、軍役等。古代,凡國家無償徵調各階層人民所從事的勞務活動,皆稱為徭役,包括力役和兵役兩部分。它是國家強加於人民身上的又一沉重負擔。起源很早,《禮記·王制》中有關於周代徵發徭役的規定。《孟子》則有“力役之徵”的記載。秦、漢有更卒、正卒、戍卒等役。以後歷代徭役名目繁多,辦法嚴苛,殘酷壓榨人民。

在古代徭役是什麼

中國古代統治者強迫平民從事的無償勞動。包括力役 、雜役、軍役等。古代,凡國家無償徵調各階層人民所從事的勞務活動,皆稱為徭役,包括力役和兵役兩部分。起源很早,《禮記·王制》中有關於周代徵發徭役的規定。《孟子》則有“力役之徵”的記載。秦、漢有更卒、正卒、戍卒等役。以後歷代徭役名目繁多,辦法嚴苛,殘酷壓榨貧民百姓。

什麼是徭役?

古代,凡國家無償徵調各階層人民所從事的勞務活動,皆稱為徭役,包括力役和兵役兩部分。它是國家強加於人民身上的又一沉重負擔。

徭役 中國曆代統治者強迫人民(主要是農民)從事的無償勞役。有力役、軍役及其他雜役。起源很早,《禮記·王制》中有關於周代徵發徭役的規定。《孟子》則有“力役之徵”的記載。秦、漢有更卒、正卒、戍卒等役。以後歷代徭役名目繁多,辦法嚴苛,殘酷壓榨人民。

徭役的類別與期限

一般都認為秦漢有更卒之役、正卒之役與屯戍之役(即戍卒之役)三種類別,即董仲舒所說的“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每個丁男除每年一月的更卒之役外,還要服正卒之役與屯戍之役共兩年。有的更明確地說:秦漢的徭役包括“更卒徭役、戍卒徭役與正卒徭役”三者,如錢劍夫就是這樣認為的①。這些說法,都是由於混淆了徭役與兵役的界限造成的。正卒之役,是指凡成年男子在所屬郡縣作材官、騎士、樓船士等地方兵而接受必要的軍事訓練而言。屯戍之役,是指從地方兵中抽調出來去屯衛京師和戍守邊防的活動而言。因而正卒之役與屯戍之役(包括為衛士),都屬於兵役範圍,並非嚴格意義上的徭役。這樣一來,真正的徭役,就只有“月為更卒”之役一種類型。服役的時間,為成年男子每年一月,直到老年免役時為止。

但是,事實上,除更役外,還有徵調到其他郡縣去服超期徭役的“外徭”,也有被罰服役的“貲徭”之役;更有以勞役抵債、抵罰款或抵贖金的“居貲、贖、債”之役,也叫“居役”,本質上是變相的徭役。以下,試就徭役的類別與期限分別述之。

“更 役”

凡成年男子每年應服之無償勞役,每次為期一月。董仲舒所謂“月為更卒”及如淳所謂“一月一更”等說法,均係指此種更役而言。但是二人都未說更役為每個成年男子每年應服之役,以致有人認為每人一生中只服更役三年②。因此,有必要明確這一點。《漢書·賈捐之傳》載捐之稱頌文帝“偃武行文,則斷獄數開,民賦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顏注引如淳曰:“常賦歲百二十,歲一事,時天下民多,故出賦四十,三歲而一事。”這裡的常賦“歲一事”,即正常的情況為每年服更役一次。《論衡·謝短》也說:“一歲使民居更一月。”這就更明確地說明“更役”是每個成年男子每年應服的一月之役。正因為“更役”為每人每年一月,故當官丹復除徭役時,往往有“復之六歲”、“復之十二歲”①及“終身復”、“世世復”②等提法。如果每人一生中只有三年服更役各一月,又怎麼可能和有什麼必要“復之六歲”、“復之十二歲”及“終身復”、“世世復”呢?至於每個成年男子每年服徭役的時間為一月,這可從當時徵發更役的實況獲得說明:《漢書·惠帝紀》雲:“三年春(公元前192年),髮長安六百里內男女十四萬六千人城長安,三十日罷。”“五年春正月,復發長安六百里內男女十四萬五千人城長安,三十日罷。”一連兩次徵發徭役,都以三十天為限,原因就在於每次服更役的時間只有一個月。不過,實際服役時,往往超過一月之限。如秦簡《徭律》幾次講到因役使所為工程質量不合時,需要返工,而且“勿計為徭”,即不計算在固定的役期內,可見“更役”實際上往往超過一個月。

“外 徭”

更役,其服役的地區,一般多在本郡縣。如上述惠帝之兩次築長城,所徵發的服役者,都是長安六百里內的成年男女,而不及於其他地區的服役者,便是更役不出本郡縣之證。《後漢書·獨行·範式傳》,謂範式“友人南陽孔嵩,家貧親老,乃變姓名,傭為新野縣阿里街卒”。孔嵩的服役,屬於替人服“更役”而取其僱更錢的類型。其服役的地點在新野縣,東漢此縣屬南陽郡,而孔為南陽人,可見其代人服“更役”者,也不出本郡縣。因此之故,《東觀漢記》載公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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