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合夥企業?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什麼叫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弧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為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分險的營利性組織.其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普通合夥人(沒有上限規定)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其中普通合夥人至少有1人,當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時,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如果只剩下有限合夥人時,應當解散。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什麼是私人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夥企業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為成立的法律基礎。合夥協議是調整合夥關係、規範合夥人相互權利義務、處理合夥糾紛的基本法律依據,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

(2)合夥企業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出資是合夥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其取得合夥人資格的前提條件。合夥人必須合夥參與經營活動,從事具有經濟利益的營業行為。

(3)合夥人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既可以按其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比例分享合夥盈利,也可按合夥人約定的其他辦法來分配合夥盈利。當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還需要以其他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即承擔無限責任,而且任何一個合夥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合夥債務,即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一般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聯合經營的企業,合夥人共同分享企業所得,並對營業虧損共同承擔責任。它可以由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僅出資並共負盈虧,也可以由所有合夥人共同經營。其特點是規模小,資本需要量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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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夥企業就有很多的優點,主要是可以從眾多的合夥人處籌集資本,合夥人共同償還債務,減少了銀行貸款的風險,使企業的籌資能力有所提高,同時,合夥人對企業盈虧負有完全責任,有助於提高企業的信譽,當然合夥企業也有其缺陷,主要存在於以下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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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夥企業是根據合夥人之間的契約而建立的,每當一位原有的合夥人離開,或者接納一位新的合夥人,都必須重新確立一種新的合夥關係,從而造成了法律上的複雜性,通過接納新的合夥人增加資金的能力同時也受到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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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由於所有的合夥人都有權代表企業從事經濟活動,重大決策都需要得到所有合夥人的同意,因而容易造成決策上的延誤和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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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所有合夥人都對企業債務負有連帶無限清償責任,這就使那些並不能控制企業的合夥人面臨很大的風險。

什麼是準合夥企業

有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普通合夥、港澳臺獨資、外資、中外合資、股份制企業等等,就是沒有“準合夥企業”。

股份企業和合夥企業的區別

合夥人制和股份制的不同點:

1、定義不同

合夥人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聯合經營企業,合夥人分享企業所得,並對企業虧損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組織形式。

股份制是指以投資入股或認購股票的方式聯合起來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股東按股權多少享有管理權和分配收益。

2、當事人承擔的責任不同

合夥人制企業中,每一個合夥人都對合夥企業的全部外債承擔連帶、無限責任。

股份制企業一般指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利潤分配方式不同

合夥人制企業中,合夥人按契約進行分配,契約由合夥人在成立合夥組織前協商訂立,可以平均分配利潤,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利潤。

股份制企業的利潤分配嚴格按照股權進行,股權越多,分配利潤越多。

4、加入與退出的規定不同

合夥人制企業是根據合夥人之間的協議約建立的,合夥人退出或新合夥人加入時,必須取得全體合夥人的同意,並重新簽定協議。

股份制企業的股東不能退股,但可以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其他人。

5、參加的人承擔的責任不同

合夥人制企業的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股份制企業一經設立,即取得法人資格,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人制和股份制的相同點:

1、二者都是常用的、有效的企業組織形式,是企業組建、運作的具體方式,與社會性質沒有必然聯繫,資本主義可以利用,社會主義也可以利用。

2、二者的企業資產都是建立在“聯合”的基礎上,不同於單一所有制,後者如私營經濟、個人獨資企業、國有獨資企業。

3、二者在深化經濟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都具有廣闊地發展前景。

個人合夥與合夥企業有什麼區別?

個人合夥與合夥企業的區別

我國合夥分為:個人合夥、法人合夥和合夥企業。 其中,只有合夥企業具有企業資格。他與個人合夥最大的不同在於,合夥企業的成立需要有書面協議。這是合夥企業成立的基本條件。

1、個人合夥可以訂立口頭的合夥協議;合夥企業必須書面的合夥協議;

2、起字號的自然人組成的個人合夥與自然人組成的合夥企業實質內容區別不大,只是工商登記不同,前者領取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而合夥企業領取的是合夥企業營業執照;

3、合夥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該合夥企業的字號,個體工商戶不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4、個人合夥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合夥企業存在有限合夥人;

5、訴訟主體資格:個人合夥的訴訟主體資格:(1)民通意見中規定:起字號的個人合夥,在民事訴訟中,應當以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為訴訟當事人。(2)民訴意見中規定: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當以全體合夥人為共同訴訟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和《民訴意見》第四十條的規定,合夥企業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6、個人合夥的合夥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合夥企業承擔的是補充性連帶、有先訴抗辯權;意思是指由於訴訟主體的資格的不同,在對外清償債務時,只能先要求以合夥企業的財產進行清償,當然若是起訴可以把合夥企業和全體合夥人都作為被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7、個人合夥因為領取的是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主要其每月要交納工商管理費,實行定期定額方式納稅和查賬徵收方式;合夥企業每月向稅務局報稅,不需交納工商管理費。兩者都是交納個人所得稅。

8、處人合夥不能依法進行破產,而合夥企業可以依據《企業破產法》進入破產程序。

9、個人合夥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沒有規定是否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合夥企業法則規定:"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10、合夥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清算財產分配的規定不一樣。

那麼,律師在接受委託寫合夥協議時應當如何處理?

1、從投資額以及預期近期的利潤情況分析,設立個人合夥、合夥企業或者是公司所涉及到的增值稅和所得稅的負擔情況;

2、分析未來發展趨勢,如果有意做大做強的個人合夥最為不合適,因為對外的名義是個體工商戶肯定沒有合夥企業或者公司的組織形式更讓客戶信任,同時財務管理、合夥人之間協調也更困難;

3、經營業務的風險,風險大的公司的形式對投資人就更有保障。

什麼是合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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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合夥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類型有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合夥企業可以由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僅出資並共負盈虧,也可以由所有合夥人共同經營。

基本信息

中文名:合夥企業類別:合夥企業拼音:hehuoqiye類型:概念自然人:兩個或兩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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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法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有限責任公司

特徵

(1)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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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責任無限。合夥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夥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夥人組成,即合夥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夥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夥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共享。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 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合夥企業中 出質什麼意思

出質,是指設定質權。也就是說,把一項財產作為質物質押給債權人。

合夥企業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 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人數上限沒有限定。合夥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2) 有書面合夥協議。包括:a.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b.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c.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d.合夥的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e.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f.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g.入夥與退夥;h.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i.違約責任。

(3) 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可以是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甚至可以用勞務出資。對出資的評估作價可以由合夥人協商確定,無需驗資。

(4) 有合夥企業名稱。

(5) 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夥企業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1)合夥企業以合夥協議為成立的法律基礎。合夥協議是調整合夥關係、規範合夥人相互權利義務、處理合夥糾紛的基本法律依據,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是合夥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

(2)合夥企業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出資是合夥人的基本義務,也是其取得合夥人資格的前提條件。合夥人必須合夥參與經營活動,從事具有經濟利益的營業行為。

(3)合夥人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既可以按其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比例分享合夥盈利,也可按合夥人約定的其他辦法來分配合夥盈利。當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還需要以其他個人財產來清償債務,即承擔無限責任,而且任何一個合夥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合夥債務,即承擔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企業的概念是什麼?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企業中的有限責任   根據新修訂的《合夥企業法》??,??除了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外??,??對於普通合夥企業??,??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其合夥人也可能承擔有限責任??。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55條規定??,??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耽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法。   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門服務機構。比如說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作為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通常情況下??,??仍按照普通合夥企業的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商??但如果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有責任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而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法。   設立這一新經營模式的原因在於??,??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雖採用合夥的模式??,??但各合夥人之間往往各自開展業務??,??彼此之間相對比較獨立??,??採用特殊普通合夥模式後??,??可以保護無責的合夥人的利益??,??保證經營的穩定性??法 如果有幫助請採納!並填上“能解決”“原創” 非常感謝!!能為你解決問題是一種榮幸! 採納並評價也是一種美德!呵呵

什麼叫有限合夥

有限合夥是一種類似於普通合夥的合夥企業,只是除了“普通合夥人”之外有限合夥還可以包括“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合夥性質不同,有限責任合夥裡所有合夥人都是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制度源於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共同組成的合夥組織,在經濟活動中發揮著靈活高效的作用。中國在發展高新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領域的發展急需引入類似制度。

作為基於信任而委託他人管理財產的行為方式,信託制度雖然具有“信託財產獨立、法律關係明確”等優點,但是世界各國的創業投資基金幾乎都沒有選擇信託制。

有限合夥中,有限合夥人僅以出資額為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是有限合夥最典型的特點和最大的價值所在。綜合英美各國的規定來看,有限合夥制度有以下幾個基本內容:

出資及債務責任制度,即至少有一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有限合夥人參與,有限合夥人多為資金主要提供者,但僅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普通合夥人則需承擔無限責任;經營管理制度,即在有限合夥企業中,僅有普通合夥人可以參與管理,有限合議或諮詢,沒有決定權。

利潤分配製度,即一般由企業章程或有限合夥協議作出規定,普通合夥人雖出資少但應承擔更多風險故享有較大的利潤比例,有限合夥之間則以出資比例分配應得利潤,其他制度,包括企業名稱中應包含有限合夥字樣,合夥人退夥規定,變更規定,解散制度等。

與有限合夥相似的是前文提及的隱名合夥制度,隱名合夥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經營事業出資,從而分享其營業利益並分擔其損失的契約。隱名合夥是大陸法系中一項極具特色的制度,法德日及中國臺灣地區均有規定.由於隱名合夥中隱名合夥人也只承擔有限責任,因此有學者認為二者系同一制度,中國只須建立其中之一即可。但隱名合夥與有限合夥的最大差異在於,隱名合夥是一種合同關係,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而有限合夥是一種商事主體,須以商業登記方告成立。

有限合夥

同時,美國法上還有與有限合夥類似的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簡稱L.L.P.),有限責任合夥立法最早是在得克薩斯州,它規定:“一個專業合夥中的合夥人對另一個合夥人,僱員或合夥代表在提供專業服務時的錯誤、不作為、疏忽、不合格的或瀆職行為,除其在合夥利益外,不承擔個人責任”。

有限責任合夥主要存在於專業合夥中,即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有限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差別主要在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要承擔連帶責任,而有限責任合夥所有合夥人均享有有限責任保護,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不得參與企業日常經營而有限責任合夥人可以參加合夥經營管理,但僅對其直接控制下的個人業務負責。

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合夥在對外形式上更似於公司制度,在中國的律師、會計師等專門服務行業中可以借鑑這一制度。

有限合夥制度基於其有限責任與無限責任的統一而兼具合夥與公司的優勢。合夥制度有設立靈活運作方便的特點,但卻由於其無限責任性而不能為大公司企業及高科技高風險產業接受,在合夥協議上的簽字就意味著自己的所有財產將為其負責,這顯然不符合“經濟人”趨利避害的理性選擇,因此合夥制度才會日漸勢微;而有限合夥制引入有限責任,有限合夥人只需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能極大的激發投資者的投資興趣。公司制度雖以其有限責任制減少了投資風險而或為企業組織形式首選,但經歷多年的發展後,其有限責任的合理性遭到了普遍的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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