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擔保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05-19

稅收擔保和稅收保全有什麼區別?

①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於納稅人的行為或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後的稅款的徵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採取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者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有兩種主要形式:一是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稅收保全措施的實施應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範圍之內。

稅收擔保是第三人提供擔保,保證納稅義務人在到期不能交稅時,由擔保人負責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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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擔保形式

答:為他人提供納稅擔保有三種,分別是納稅保證、納稅抵押和納稅質押。   納稅保證是指納稅保證人向稅務機關保證,當納稅人未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繳清稅款、滯納金時,由納稅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的行為。稅務機關認可的,保證成立;稅務機關不認可的,保證不成立。   納稅抵押,是指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不轉移對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財產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   納稅質押,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稅務機關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納稅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納稅擔保的具體方式包括哪些?

納稅擔保的形式有兩種:一是以物擔保,納稅人不履行納稅義務時,稅務機關有權處置擔保物並從其價款中滿足徵稅要求;二是以人擔保,即負擔保責任的第三人與稅務機關約定,如納稅人不履行義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的行為。

納稅擔保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納稅擔保是現代各國所普遍採用的適用於稅收法律中的一項制度。它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下面的文字就從多個方面詳細的介紹了這個

初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1、納稅擔保的範圍

納稅擔保範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費用包括抵押、質押登記費用,質押保管費用,以及保管、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等相關費用支出。

用於納稅擔保的財產、權利的價值不得低於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並考慮相關的費用。納稅擔保的財產價值不足以抵繳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向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繼續追繳。

2、納稅擔保的形式

(1)納稅人提供的並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擔保人作納稅擔保,納稅擔保人必須是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認可的,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能作為納稅擔保人;

(2)納稅人以其所擁有的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作納稅擔保;

(3)納稅人預繳納保證金。  3、納稅擔保的適用

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稅擔保:

(一)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二)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複議的;

(四)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4、納稅擔保的類型

(1)依據納稅擔保發生的原因進行分類:實施稅收保全措施之前的納稅擔保、出境納稅擔保、發生納稅爭議時適用的納稅擔保、海關採取的納稅擔保;

(2)依據納稅擔保所採用的形式分類:依據所採用的形式不同,納稅擔保分為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

(3)依據依納稅擔保的提出主體不同分類:納稅擔保依據提出的主體不同可分為由徵稅機關提出的納稅擔保和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提出的納稅擔保兩種。

綜合上述文字,

東奧小編主要在上面從納稅擔保的範圍、納稅擔保的形式、納稅擔保的適用、納稅擔保的類型四個方面論述了納稅擔保這個知識點,希望大家都能夠學習到更多的知識。同時,納稅擔保人包括以保證方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保證人和其他以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第三人。

在經濟法中,提到納稅擔保人,納稅擔保人和第三人有什麼區別呢

根據《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11號)的規定,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納稅擔保人包括以保證方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保證人和其他以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第三人。

從以上規定中可以看出,以保證方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屬於納稅保證人,而其他以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屬於第三人

納稅抵押和納稅質押的區別是什麼?

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提供擔保的財產納稅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納稅擔保人包括以保證方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保證人和其他以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第三人。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稅擔保:一是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二是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三是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複議的;四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編輯本段納稅擔保的形式  1、納稅人提供的並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擔保人作納稅擔保,納稅擔保人必須是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認可的,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不能作為納稅擔保人;  2、納稅人以其所擁有的未設置抵押權的財產作納稅擔保;  3、納稅人預繳納保證金。  編輯本段納稅擔保的範圍  納稅擔保範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費用包括抵押、質押登記費用,質押保管費用,以及保管、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等相關費用支出。  用於納稅擔保的財產、權利的價值不得低於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並考慮相關的費用。納稅擔保的財產價值不足以抵繳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向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繼續追繳。  編輯本段納稅擔保的類型  (一)依據納稅擔保發生的原因進行分類  1、實施稅收保全措施之前的納稅擔保  所謂稅收保全,是指在稅款繳庫期期滿之前由於納稅人的行為,致使國家稅款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時,稅法規定的一系列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繳納的制度的總稱.例如我國《稅收徵管法》第38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2、出境納稅擔保  出境納稅擔保是指稅務機關對於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須向稅務機關提供擔保,否則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我國《稅收徵管法》第44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國家稅務總局和公安部1996年聯合頒佈的《阻止欠稅人出境實施法》對阻止出境對象作了進一步明確。  3、發生納稅爭議時適用的納稅擔保  稅收復議之納稅擔保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在與稅務行政機關發生稅務爭議時,可向稅務機關提供相應擔保,然後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一種納稅擔保制度。我國《稅收徵管法》第88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4、海關採取的納稅擔保  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發現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而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的擔保......

哪些納稅人不能作為納稅保證人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第九條對納稅擔保人的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為納稅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納稅擔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1.有偷稅、抗稅、騙稅、逃避追繳欠稅行為被稅務機關、司法機關追究過法律責任未滿2年的;2.因有稅收違法行為正在被稅務機關立案處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3.納稅信譽等級被評為C級以下的;4.在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市(地、州)沒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稅務登記不在本市(地、州)的企業;5.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6.與納稅人存在擔保關聯關係的;7.有欠稅行為的。

什麼人不能做納稅擔保人

可以.

納稅擔保人  納稅擔保人

【註音】nashuidanbaoren

【釋義】為納稅人提供納稅保的人或單位。根據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沒有擔保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納稅擔保人。

並且,該細則規定,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寫明擔保對象、擔保範圍、擔保期限和擔保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擔保書須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並經稅務機關同意,方為有效。另外,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什麼是納稅擔保金

納稅保證金指按照有關規定,個人將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轉讓時,就其應納稅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計算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

繳納納稅保證金的對象 :

對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令其提交納稅保證金。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稅務機關進行納稅清算,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證金抵繳稅款。

對未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經營的納稅人和跨縣(市)經營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人或者預繳納稅保證金,限期進行納稅清算,逾期未進行納稅清算的,由其擔保人負責繳納稅款,或者以保證金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收取納稅保證金應當開具收據。

納稅保證金的退還 :

A、個人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保證金時,應向納稅人正式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並納入專產存儲。

B、個人出售現住房後1年內重新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大小相應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額應扣除已按規定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佔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餘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C、個人出售現住房後1年內未重新購房的,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D、個人在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時,應同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後方可辦理納稅保證金退還手續。

E、跨行政區域售、購住房又符合退還納稅保證金條件的個人,應向納稅保證金繳納地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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