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構成造謠誹謗罪?

General 更新 2024-05-26

造謠、誹謗怎麼定性?

誹謗罪是指捏造事實,並公然損害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客觀方面必須是實施誹謗行為,即不僅捏造事實,並且公然散佈所捏造的事實。如果傳播的真實的事實,不構成本罪;如果捏造了事實,但未向外擴散,也不構成本罪。

本罪對誹謗行為的要求是情節嚴重,否則,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即有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目的。無意中散播了失實的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言辭,不構成誹謗罪。但當受損害者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堅持繼續撒播的,構成誹謗罪。

自己雖未捏造事實,但明知是他人虛構的事實而故意加以傳播,並有損害他人人格、名譽之目的的亦構成誹謗罪。

如果誹謗的對象特徵很明顯就是這個人,那麼則可以確定他的做法至少觸犯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如果情節嚴重則要追究刑事責任。

請您注意誹謗罪是自訴案件,需要您親自向法院提起訴訟,不告不理!

造謠誹謗罪會被怎麼判刑

誹謗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犯誹謗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造謠誹謗他人 不能讓他人正常生活 可以構成犯罪嘛?

是誹謗他人罪,造謠罪,至少6年

誹謗、造謠罪名在法律上有沒有明確規定?

可以告她誣告陷害罪(刑法二百四十三條),因為她意圖是你們受到刑法處罰,並且偽造證據,完全符合法律關於這一條的規定。誹謗罪在刑法二百四十六條,不過誹謗罪需要有嚴重情節,而且是自訴的,建議你告她誣告陷害罪,可以公訴。

造謠與誹謗怎樣區分

造謠不一定針對某個人或者集體,組織,也有可能是無中生有的編造謊言,比如撒佈地震謠言,哪裡要發生地震了,也有可能是針對個人,說某某偷東西了,都屬於造謠

造謠怎樣算犯罪,懲治造謠誹謗存在的問題

我被與我關係長期水火不容的父母、弟弟夥同與他們熟識的一個部隊離休幹部子弟“周玲玲(音)”裡應外合蓄謀加害了。有穿黑制服的人罩著他們。事關煽動群體性的公開侮辱謾罵、公開的誹謗造謠、長期非法監控、網絡侵權。案發後,他們把我逼到在他們的公開監控、圍觀起鬨下自殺不算,為了阻止我去告他們,父母、弟弟還對我實施了一再的人身侵害。經過一連串的打擊之後,我又被精神病了。——有所謂的門診病史記錄、有未經科學檢查的明確診斷、有針對性的口服藥物,無精神殘疾證,尚未強制收治。我媽媽說“為來為去為了錢,再和我們作對,就讓你一輩子找不到工作!” 我爸爸說“你去告呀!你已經臭名遠揚了!”“你去告呀!我們的太平就是你死 !”穿黑制服的人不作為。我多次去派出所、打110,他們不立案、不處理,不但不抓違法犯罪的人,反而在世博期間專門派人在我家附近監視跟蹤我。後來經律師交涉,社區民警答應由派出所出面聯繫給我做精神鑑定。但終因民警出爾反爾、言而無信,致使鑑定落空。據說“周玲玲”有背景,她哥哥是穿黑制服的人。很多人都知道“周玲玲”的名字,一提到“周玲玲”、穿黑制服的人,周圍的人就噤若寒蟬不敢多說。彷彿她比李剛還厲害。我先後委託過兩位律師,他們都沒有盡力幫我。我不知道究竟是因為中國的法律不健全、惡勢力太囂張,還是怕我付不起律師費、不願意幫我,才造成如今這樣被犯罪分子公然加害卻維權路舉步維艱的局面的。有人說我是被公權力、被政府害了。

誹謗造謠應當負怎樣的法律責任

判刑或進行管制。

侮辱誹謗是親告罪,你可以收集證據,諸如證人證言,錄音錄像等,去法院起訴,如果情節嚴重,可判誹謗罪。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汙衊罪名,侮辱誹謗情況比較嚴重,可能構成誹謗罪。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246條的規定,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誹謗罪是情節犯,行為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誹謗罪,予以立案追究。犯誹謗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微信朋友圈散佈謠言,構成誹謗罪嗎

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佈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網上造謠,我能否告她誹謗?

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所以,你先要清楚她是覺得好玩還是惡意。我認為這應該構成誹謗罪了。

給最佳吧~

網絡造謠誹謗罪的認定標準,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以下就是網絡造謠誹謗罪的認定標準 望採納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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