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委託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05-18

什麼是委託合同

如約定收取報酬,則為有償合同。如法律沒有另外規定,當事人雙方又沒有約定給付受託人報酬的,則為無償合同。 委託合同的目的是有利於生產經營,方便人們日常生活,加強國際經濟貿易的聯繫。具有人身屬性的法律行為或事實行為,一般不適用委託合同,如收養關係的建立或終止、婚姻關係的產生和消滅、立遺囑、結婚、收養子女等。 委託合同的特徵 (1)委託合同的標的是勞務 委託人和受託人訂立委託合同的目的,在於通過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來實現委託人追求的結果,因此,該合同的客體是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行為。 (2)委託合同是諾成、非要式、雙務合同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訂立委託合同時不僅要有委託人的委託意思表示,而且還要有受託人接受委託的承諾,即承諾與否決定著委託合同是否成立。委託合同自承諾之時起生效,無須以履行合同的行為或者物的交付作為委託合同成立的條件。 委託合同成立不須履行一定的形式,口頭、書面等方式都可以。 委託合同經要約承諾後合同成立,無論合同是否有償,委託人與受託人都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對委託人來說,委託人有向受託人預付處理委託事務費用的義務,當委託合同為有償合同時還有支付受託人報酬等義務。對受託人來說,受託人有向委託人報告委託事務、親自處理委託事務、轉交委託事務所取得財產等義務。 (3)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委託合同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礎上。委託合同是否有償,應以當事人雙方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與難易程度協商決定,法律不作強制規定。 委託事務的範圍 委託合同的目的在於受託人處理委託人的事務。關於“事務”的解釋,直接關係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對此,日本民法典第643條和656條規定,僅限於法律行為,始得為委任合同之標的。就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務所成立的合同,稱為“準”委任合同,準用委任合同的規定。 本條雖然未對受託人辦理事務的內容作具體解釋,但依照本法第二條的規定,只要能夠產生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任何事務,委託人均可請受託人辦理,既包括實體法規定的買賣、租賃等事項,也包括程序法規定的辦理登記、批准等事項,還包括代理訴訟等活動。但委託人所委託的事務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如委託他人代為銷售、運輸毒品、淫穢物品等,或者按照事務的性質不能委託他人代理的事務,如與人身密切聯繫的婚姻登記、立遺囑等。 受託人以誰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 在合同法起草過程中,對於委託合同是否要以委託人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委託合同應當規定受託人以委託人而非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這樣,也能夠劃清和行紀合同的關係。另一種觀點認為,委託合同不應規定受託人以誰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委託只涉及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不涉及第三人;代理則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及第三人三方的法律關係。委託是產生一切委託事務的基礎,如代理、行紀、居間等均由委託而產生。委託合同是一基礎合同,法律應予專門規定。合同法基本採納了後一種觀點,側重解決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問題。

委託合同和委託書的區別是什麼

1。雙方先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合同裡有雙方的權利義務,律師做什麼,當事人做什麼,違反合同可以如何如何。這是雙務的合同。

2。簽訂代理合同後,雙方形成代理關係,當事人出具授權委託書給律師,這是單方行為,律師持授權委託書對外代表當事人行事。

什麼是委託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委託合同與僱用合同有什麼區別?

委託合同與僱用合同都屬於提供勞務類的合同,這是二者的相同之處,但二者是不同的,其區別主要表現在:(1)僱用合同的訂立目的在於由受僱人向僱用人提供勞務,而不在於實現僱用人的預期利益,這種勞務一般表現為受僱人利用自己的勞力為僱用人提供一定的勞動;而委託合同的訂立目的在於由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事務,實現一定的預期利益,受託人提供勞務不過是滿足這一目的的一種手段。(2)受僱人依據僱用合同提供勞務,必須服從僱用人的指示,自己一般不享有獨立的酌情裁量的權利;而受託人雖然須依委託人的指示處理事務,但一般卻享有一定的獨立裁量的權利。(3)僱用合同為有償合同,不存在無償的情況;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什麼是準委託合同? 它與委託合同有什麼不同呢?

準委託合同國外一些國家的一種合同,即委弗方委託受託方處理非法律事務的委託。主要是經濟性事務及單純事實行為,如管理財產,清點貨物,記帳,算帳,治病,代送家信,研究問題等。

在我國,凡各種事務,包括法律事務與非法律事務,除法律規定或事務性質不容代理者外,均可作為委託合同的標的,沒有準委託之說。

委託授權和委託合同有什麼區別和聯繫

授權行為是委託代理的基礎,而委託代理中的權利義務關係又具體反映在委託合同中。委託合同往往是授權行為的基礎。二者既互相聯繫,但又各不相同。委託授權,是指委託人(被代理入)向受託人(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的意思表示。換言之,委託人將其願意授予受託人代理權的內心意思通過一定的形式表達出來,這一行為就是委託授權行為。委託授權是一種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即以委託人單方的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只要委託人作出了這一意思表示,受託人即取得了代理權,授權的法律效果隨之產生。委託授權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則應當用書面形式(《民法通則》第65條第l款)。有關委託授權行為是委託代理的基礎,而委託代理中的權利義務關係又具體反映在委託合同中。委託合同往往是授權行為的基礎。二者既互相聯繫,但又各不相同。委託合同則是—種雙方法律行為,必須基於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委託方願意授權,受託方願意接受。在實踐中,為防止糾紛的發生,最好的辦法是在出具授權委託書的同時,由委託人和受託人簽訂一份委託合同,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授權委託書一般只解決代理權是否形成的問題,委託合同則一般只解決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並不當然解決代理權的問題。如果委託合同中有專門的授權條款,明確規定了代理事項、權限、期間等內容,則可不必另行授權,自委託合同簽訂生效之時,代理人即取得代理權。如果委託合同中並無明確授權的意思表示,只規定了其他權利義務事項,則不能認為受託人已取得代理權。委託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①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姓名或名稱、法人代表、法定地址;②委託事項;③代理權限;④代理期間;⑤對代理權行使的要求與限制;⑧委託人的權利與義務;⑦受託人的權利與義務;⑧代理費用(佣金)的計算標準、支付辦法;⑨違約責任等。

十孔口琴

十孔口琴又叫布魯斯口琴

每個孔吹吸有兩個音中音1一般安排在口琴中間偏左

從左到右是從低到高

簽訂委託合同要注意什麼

您好,簽訂授權委託書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1、委託的期限一定要寫明起與止的時間,不寫起止的時間,就容易引起爭議;

2、特別授權委託書如果是公民之間的,可以辦理公證,以確保委託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

3、合同其他特別條款,例如保密條款等。

授權委託書是指當事人為把代理權授予委託代理入而製作的一種法律文書。它是委託人實施授權行為的標誌,是產生代理權的直接根據。授權委託書分為兩種:一種是民事代理授權委託書;另一種是訴訟代理授權委託書。

希望能幫到您。

委託合同應由誰承擔責任

為了使甲公司採購方便,雙方約定甲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甲公司根據建築公司的要求與韓國的乙公司簽訂了供暖設備合同,合同約定乙公司將供暖設備交到建築公司指定的施工工地,並派技術人員到工地去指導安裝。設備安裝完畢後,經過多次調試仍不能正常運轉,總是出現漏水現象。經當地專家鑑定,由於該供暖設備在生產和設計時,沒有考慮當地水質比較硬這一特殊條件,而產生的漏水事故時常發生。【問題】 河北省某地的建築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作為委託合同的第三人韓國乙公司來承擔相應的責任?【案件分析】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03條第1款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本案中,建築公司與甲進出口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建築公司是委託人,甲公司是受託人,韓國的乙公司是第三人。而第三人乙公司將合同的標的物供暖設備運抵委託人建築公司的施工地,並按照買賣合同的要求指導設備的安裝。從這一點來到就可以得知受託人和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因此乙公司因生產和設計上的缺陷過錯,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賠償建築公司的經濟損失。

委託合同和代理合同的區別?

委託合同與代理關係存在著緊密的聯繫。基於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委託合同確定了受託人願意為委託人處理委託事務的法律關係。這是委託代理關係產生及其被代理人(委託合同的委託人)得以向代理人(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授予代理權的基礎關係。否則,委託代理關係會因失去基礎而難以存在,同時,在民事流轉領域內適用的委託合同,是以完成代理關係,實現被代理人所追求的結果為目的的。脫離了這一目的,委託合同就失去了法律意義。

委託合同與代理關係存在緊密聯繫的同時,又存在著一定的區別:

1.民事主體活動的名義不同。

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代理行為。

委託合同則是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一定事務,他方接受委託的協議,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

2.適用範圍不盡相同。

代理制度一般包括三種類型: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託合同僅僅是產生委託代理關係的基礎,而與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無關。代理只是代理人在代理權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民事法律行為;而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辦理委託人委託事務的行為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還可以是有經濟意義的行為(如整理賬簿)和單純的事實行為(如抄寫文件)。

3.法律關係的成立與否需要有關當事人的承諾不同。

代理關係中的授予代理權行為屬於單方行為,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發生了授權的效力,代理人便因此而取得代理權。因此,代理授權關係的成立,不必代理人作出承諾的意思表示。而委託合同則為諾成性合同,受託人必須作出承諾方可。

4.效力範圍不同。

代理關係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對人)三方當事人。代理關係是存在於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其法律效力及於這三方當事人。委託合同則與代理關係不同,其法律約束力僅限於委託人和受託人,與第三人則毫無關係。

從上述委託合同與代理關係的區別,我們自然地會得出結論:委託與代理並非必然並存。代理關係的發生系基於代理權,而代理權的授予,可以基於委託、承攬、僱傭和合夥等法律關係而進行。也可以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或通過指定而產生。由此觀之,代理並非一定是以委託合同為基礎。同時,委託合同亦非一定含有代理權之授予。在委託處理有經濟意義的行為或單純的事實行為時,委託人沒有必要授予受託人以代理權。即使是委託處理民事法律行為,受託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而不以委託人的名義處理委託事務,因此,委託人亦可以不授予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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