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有什麼區別?

意外事件是指行為人雖然在客觀造成了危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是由不可預見的原因引起的稱做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二者的主範區別是:

1.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不同,不可抗力發生損害的原因是在特定場合下,非人力所能抗拒\避免的力量,包括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強制.而意外事件發生損害結果則是由於行為人對當時情況下自己行為會造成損害結果沒有預見也不能預見.

2.對損害結果發生的預見情況不同.不可抗力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是有所預見或可以預見的,只是特定場合下憑藉其能力及客觀條件和環境無能為力.意外事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根本缺乏預見,也不可能預見.

3.不構成犯罪的根據不同.不可抗力是由於行為人不能依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行為,以外事件是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根本不能認識到損害結果會發生.

在刑法中,不可抗力事件與意外事件的區別與聯繫?

根據刑法第十六條: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處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所以共同點是A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B不是處於主觀故意或者過失。區別是不可抗力主要是指不能抵抗的情形,天災。意外事故只是不能預見,人禍為主。二者都是違法性阻卻事由。

什麼是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我國現行法律對“不可抗力”有明確規定。《民法通則》第153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依據此規定,發生特大自然災害、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影響合同繼續履約,當事人免於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 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是犯罪。”這就是刑法理論上的意外事件。所謂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為由於遇到不可抗拒的力量,無法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以致造成損害結果。這種不可抗力的來源有的來自於自然界,有的來自於他人的行為或本人的生理障礙。例如:火車司機吳某和謝某駕駛一列旅客列車夜間在鐵路上行駛,當行至一座大橋前時,突然發現大橋的橋面斷裂沉陷了一段.便立刻緊急制動剎車.但由於巨大的慣性驅使,機動車和兩節車廂仍然沖人橋下,造成眾多人員傷亡和巨大的財產損失、橋面斷裂沉陷的原因是幾分鐘前這裡發生了小朋,巨大的泥石流路橋面沖毀了,尚無人發現.因而引起了翻車事故。這一事故的發生.對火車司機吳某和謝某二人來說是意外事件,屬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意外事件與不可抗力的區別

意外事件指預料之外的事情發生.不可抗力指天災,如地震、海嘯、火山、洪水等。

什麼是民法上的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區別

1、“意外事件”的發生是絕對不可以被預見的,“不可抗力”的發生是有可能被預見的,比如天氣預報可以事先報告風浪情況,地震震源和影響地區。

2、“不可抗力”是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但是“意外事件”卻是有可能被克服或避免的。

3、“不可抗力”不可以是第三人的過錯行為,而只能是自然災害或政府政策等重大社會事實。而“意外事件”應該包括第三人的過錯行為。

意外事件,當事人承擔過錯責任!責任人應當因為自己的過失承擔賠償責任,沒有過失的,免責!

不可抗力,當事人得以免責!

不可抗力因素的意外事件

實際上,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將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多數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事由。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可以作為排除犯罪的事由嗎?為什麼? 5分

可以,至於為什麼,該有不同對兩者的理解和比較:

從各國刑法立法的目的而言,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維持社會穩定。而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發生是偶然性的,並非是人類可以左右和控制的,因此被各國刑法所排出在犯罪之外。

從犯罪論角度而言,犯罪行為需有行為人對犯罪行為發生的主觀過失,無過失即不符合犯罪行為的成立。而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基於其發生的特殊性,同樣不能歸入犯罪行為。

不可抗力與不可抗拒的因素的區別?

不可抗力是法律術語,有嚴格的界限;不可抗拒的因素不是標準的法律用語,視案件情況還可能包括比如當事人死亡,標的物滅失等對案件情況起重大影響的事件,也就是說沒有一個固定的範圍來約束它。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礎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參考資料:中國民商法律網

在法律上,意外事故屬於不可抗力嗎

美國習慣認為不可抗力僅指自然力量所引起的意外事故,不包括社會力量所引起的意外事故,而另設意外事故條款。意外事故是一個範圍較大的概念,它包括不可抗力,這得到各國公認,不可抗力免責亦不容置疑。不可抗力不僅包括自然災害,戰爭、車禍等也屬於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與不可抗力的區別主要在於:第一,從主觀上看,意外事故的不可預見性是指特定的當事人盡到合理的注意不可預見,而對於不可抗力來說,即便盡到高度注意和謹慎也不可預見,不可抗力具有更強的難以預見性;第二,從客觀上看,意外事故雖然具有不可預見性,但它是能夠避免和克服的,而對於不可抗力來說,即便預見到也是不能避免和克服的;第三,意外事故只適用於過錯責任,只有在過錯責任中才能成為免責事由,對於法律明確規定了免責要件的過錯推定責任來說,不能成為免責事由,而不可抗力在過錯推定責任中應作為免責事由。我國法律如《民法通則》、《合同法》均未將意外事故作為法定的免責事由。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會導致偶然因果關係嗎

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實際上,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將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多數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事由。

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不可抗力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A.不可預見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事件,它在合同訂立後的發生純屬偶然。

當然,這種預料之外的偶然事件,並非是當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並非當事人完全不能預見。但是由於它出現的概率極小,而被當事人忽略不計,把它排除在正常情況之外,但結果這種偶然事件真的出現了,這類事件仍然屬於不可預見的事件。在正常情況下,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

一是客觀標準,即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一定的專門知識,那麼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事件則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

二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當事人的年齡、發育狀況、知識水平、職業狀況、受教育程度以及綜合能力等因素來判斷合同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

B.不可控制的客觀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該事件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人不可控制的客觀原因所導致的,債務人對事件的發生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主觀上也不能阻它發生。債務人對於非因為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而產生的事件,如果能夠通過主觀努力克服它,就必須努力去做,否則就不足以免除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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