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收消費稅的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06-01

哪些商品要交消費稅

煙,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妝品,成品油,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這些是要交稅的。

消費稅定義:消費稅Consumption tax(消費行為稅)是以消費品的流轉額作為徵稅對象的各種稅收的統稱。是政府向消費品徵收的稅項,可從批發商或零售商徵收。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消費稅是1994年稅制改革在流轉稅中新設置的一個稅種。消費稅實行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後的批發、零售等環節,因為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因此不用再繳納消費稅,稅款最終由消費者承擔。消費稅的納稅人是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消費稅特點

1、消費稅徵稅項目具有選擇性。消費稅以稅法規定的特定產品為徵稅對象。即國家可以根據宏觀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點地選擇一些消費品徵收消費稅,以適當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費品的消費需求,故可稱為消費稅稅收調節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產品設計不同的稅率,同一產品同等納稅;消費稅奢侈品

3、消費稅是價內稅,是價格的組成部分;

4、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以及從價從量複合計徵三種方法徵稅;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X適用稅率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X單位稅額

5、消費稅徵收環節具有單一性;

6、消費稅稅收負擔轉嫁性 最終都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消費稅包括哪些應稅消費品

消費稅的納稅人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個人。主要特徵是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零售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應稅消費品有:

一:煙。凡是以菸葉為原料加工生產的產品,不論使用何種輔料,都屬於“煙”這個類目,需要繳納消費稅

二:酒和酒精。包括白酒、黃酒、啤酒、其他酒、酒精五個子類目。其中酒精的範圍還包括各種工業酒精、醫藥酒精、食用酒精

三:化妝品。指日常生活中用於修飾美化人體表面的用品。(男人的菸酒有份,女人的化妝品也不例外)

四:貴重首飾和寶石。這個類目包括各種金銀珠寶首飾和經採掘、打磨、加工的各種珠寶玉石。

五:鞭炮和煙火。這就是指平時我們放的焰火和爆竹。

六:汽油、柴油。這可是工業必不可少的。

七:汽車輪胎。主要指指用於各種汽車、掛車、專用車和其他機動車上的內、外胎。

八:摩托車、汽車。指由動力裝置驅動的,或者具有四個和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無架線的、主要用於載送人員及其隨身物品的車輛。

下列各項中,應徵收消費稅的是

消費稅一般是生產環節徵收的,也就是說在生產廠家對外銷售的時候徵收,而批發和零售環節是不徵收的(金銀首飾和捲菸除外),所以BC是不徵收。

B.商貿公司批發銷售的白酒

C.汽車加油站銷售的汽油

消費稅徵稅對象的汽車,是指小轎車,卡車不在消費稅徵收範圍之內,所以D也不正確。

我國應稅消費品,徵收消費稅的環節在什麼時候

我來回答:

消費稅的納稅環節

1.生產環節

(1)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對外銷售的,在銷售時納稅。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視同銷售,在移送使用時納稅。

2.委託加工環節

(1)委託加工的界定

委託加工,是指由委託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託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進行加工。

(2)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徵消費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徵消費稅。

(3)委託方是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託方為個人外,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稅款;委託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託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4)納稅人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5)委託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託方以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於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准予扣除受託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6)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託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准予按規定抵扣。

3.進口環節

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繳納關稅、進口消費稅和進口增值稅。

4.零售環節

金銀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鉑金首飾的消費稅在零售環節納稅。

5.批發環節

自2009年5月1日起,在捲菸的“批發環節”加徵一道從價計徵的消費稅。

菸草批發企業將捲菸銷售給“零售單位”的,要再徵一道5%的從價稅;批發企業在計算應納稅額時,不得扣除捲菸中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

但願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那筆者就不勝感謝了。

特此回答!

消費稅的納稅環節有哪些?

生產環節和委託加工環節 一般情況

批發環節 捲菸在批發環節徵收5%的消費稅

零售環節 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碼字辛苦 請採納

既徵收增值稅又徵收消費稅的有哪些

既徵收增值稅又徵收消費稅的有:

煙(菸絲)、酒(酒類複製品)、化妝品、護膚護髮品、首飾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錶、遊艇、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電池、塗料等。

應繳納的消費稅是多少?

(1)外購一批原材料,從供貨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支付貨款2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34萬元,款項已付並驗收入庫,支付相關運費10萬元,已收到運輸單位開具的運輸發票。

增值稅進項:34+10*7%=34.7 萬

(2)外購機器設備一套,從供貨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支付的貨款40萬元,增值稅6.8萬元,款項已付並驗收入庫。

增值稅進項:6.8 萬

(3)購進一批辦公用品,取得普通發票註明金額3510元,辦公用品已經使用。

沒有稅款的計算

(4)購進一批飲料用於給職工發放福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支付的貨款8000元,增值稅額1360元

增值稅進項:1360 萬

(5)月初將部分訂單委託其他企業加工,發出原材料價值9000元,委託加工合同規定加工費6000元(不含稅)加工企業代墊輔助材料2000元,月底尚未收到加工的化妝品和加工企業開具的發票。

由於尚未收回,暫不納消費稅

(6)對外銷售化妝品一批,銷售收入587.34萬元(含稅)。

增值稅銷項:587.34/(1+17%)*17%=85.34 萬

消費稅:587.34/(1+17%)*30%=150.6 萬

(7)將閒置的一套設備出租,取得租金收入2萬元。

營業稅:2*5%=0.1 萬

該企業本月應繳納的消費稅為(150.6)萬元

小汽車徵收消費稅範圍有哪些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的規定,汽車是指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該稅目徵收範圍包括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含)的,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於載運乘客和貨物的各類乘用車和含駕駛員座位在內的座位數在l0至23座(含23座)的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用於載運乘客和貨物的各類中輕型商用客車。  用排氣量小於1.5升(含)的乘用車底盤(車架)改裝、改制的車輛屬於乘用車徵收範圍。用排氣量大於1.5升的乘用車底盤(車架)或用中輕型商用客車底盤(車架)改裝、改制的車輛屬於中輕型商用客車徵收範圍。  電動汽車不屬於本稅目徵收範圍

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有?

選B C

消費稅屬於價內稅,實行單一環節徵收,一般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在以後的批發、零售等環節中,由於價款中已包含消費稅,因此不必再繳納消費稅。 金銀首飾、鑽石及鑽石飾品改在零售環節徵稅。

(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銀首飾消費稅有生產銷售環節徵收改為零售環節徵收。 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銀,包金、銀的鑲嵌首飾(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環節徵收消費稅。)

什麼是消費稅,哪些人應納消費稅,在那裡交納?

消費稅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 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

(摘自《消費稅暫行條例》)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 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屬於應當徵收消費稅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

(摘自《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義務入(以下簡稱納稅人),應按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消費稅。委託加工(另有規定者除外)、委託代銷金銀首飾的、受託方也是納稅人。

消費稅納稅地點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摘自《消費稅暫行條例》)

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退稅後,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予以免稅的, 報關出口者必須及時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繳已退的消費品稅稅款。

納稅人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後,發生退關或國外退貨進口時已予以免稅的,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時,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繳消費稅。

(摘自《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委託外縣(市) 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於應稅消費品銷售後,回納稅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在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但經國家稅務總局及所屬稅務分局批准,納稅人分支機構應納消費稅稅款也可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摘自《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如需改由總機構彙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需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對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而不在同一縣(市)的,如需改由總機構彙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納稅的,需經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分局批准。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在本市範圍內的,應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消費稅。

納稅人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分支機構應納稅款應在所在地繳納。但經國家稅務總局及省級國家稅務局批准,納稅人分支機構應納消費稅稅款也可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繳納。

固定業戶到外縣(市)臨時銷售金銀首飾,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其機構所在地向主管國家稅務局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銷售地主管國家稅務局一律按規定徵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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