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學企業破產的意義?

General 更新 2024-05-18

《商法學》和《商法》有何區別?

一般看老師的教學課程了 你要是買課本兩者估計沒大差別 關鍵是老師最後考試時 是按哪一種教材出的題 你可以直接問問教授 有的老師是按他自己的課件出的題 那你就沒必要換了 只要把老師的課件拷回家 看看就OK啦 要是老師按他們用的那個教材出題 估計你最好還是換一本 因為範健編的那個比較權威…梗兩者不是在書名上的差別 而是個人觀點有出入 而且有的編排順序 內容都有差別的 。

為什麼說我國只有實質意義上的商法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係或商事行為的法律。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係。從表現形式看,我國的商法包括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等。商法是一個法律部門,但民法規定的有關民事關係的很多概念、規則和原則也通用於商法。從這一意義講,我國實行“民商合一”的原則。所以,說我國的商法是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而不是完全獨立的法律部門。

形式意義上的商法與實質意義上的商法有什麼區別請具

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係或商事行為的法律。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係。從表現形式看,我國的商法包括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等。商法是一個法律部門,但民法規定的有關民事關係的很多概念、規則和原則也通用於商法。從這一意義講,我國實行“民商合一”的原則。所以,說我國的商法是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而不是完全獨立的法律部門。

《商法》破產清償問題,求解!

(1)①由債務人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②應當受理。天寶公司符合破產能力和原因要件,好利來公司作為債權人,在天寶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是適格的破產申請主體。

③已經審結但尚未執行,應當中止執行,建築公司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直接申報債權;其最終清償額和判決結果有關。

④銀行可就土地使用權優先受償800萬,不足部分按普通債權參與破產分配

⑤工商銀行可以申報債權,如果為一般保證則債權數額為北方公司償還該筆債務後無法清償的數目;如果是連帶擔保則可以主張電子有限公司清償全部債務。

⑥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說明債權性質、數額,有無財產擔保等。

(2)1、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2、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發佈。

破產案由商法調整還是由民法調整

民法、商法、經濟法的相互關係,是近年來倍受法學界關注的一個問題。民商合一亦或民商分立的相左意見頻仍,而關於民商法和經濟法的共性和個性的爭論,更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作為規制市場交易和經濟運行的互補互動的重要法律部門,是社會主義市場良性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三個法律部門以市場的完善和協調發展為共同的立足點,相互之間存在許多共性和差異,充分認識其相同點和不同之處,對於健全我國經濟法律制度,推動市場經濟的穩定和高效運行具有重要意義。對三者之間關係的考察存在多個視角,而選取本質屬性和價值取向為切入點,能夠充分揭示問題的實質。此外,經濟分析方法的運用,則是進一步深化該認識的有效途徑。

(一) 商法與民法的關係

商法和民法共同調整商品經濟關係,通屬私法,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繫。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則、制度、規範,同時,屬於商法的一些原則、制度和規範也不斷的被民法所吸收。眾所周知,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它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它所調整的財產關係主要是指財產歸屬和流轉關係,人身關係是指個人非財產關係。而這些都符合龐德所指的個人利益的特徵。無疑,民法所保護的利益是個人利益。而商法的主要則是由商事交易習慣形成的商品交換規則,完全可以視為民法的特別法,因此,它所保護的利益也是個人利益。

民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在古羅馬時期,商品交換十分頻繁。從事交易的人們漸漸需要一個共同遵守的交易規則來維護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流通。於是,商品交換的習慣產生,進而,習慣發展為法。這就是民法的起源。民法既然以保護交易利益為主要內容,因而必須適應商品交換的要求,即人格之獨立性——能以自己獨立意志從事交易,所有權之確定性和訂立契約的自由。

商法起源於中世紀的歐洲。在公元11世紀,商人為保護自己利益,成立了商人基爾特,採用通行的商事慣例解決商人之間的糾紛。在當時,商人是一個特權階層。他們擁有普遍人所沒有的一些商品交易的權利。正是在這種環境下,商事慣例被長期沿用,最終發展為商法。商法保護的仍是商品交易者的利益。同民法相比,它無非是以更復雜、更特殊的規則來實現其保護目的。因此,大陸法系的主要國家一般認為商法系民法的特別法,兩者均以個人利益為保護重心,在諸多方面有重合、交叉之處。

在民法的編篡體系上,大陸法系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之分。在主張民商合一論的學者們看來,無論民法大量吸收商法的最新成果,還是商法大量吸收民法已有的原則和制度,都是民商合一的重要表現。前者是“民法商法化”的合一論(德國學者李賽爾是代表人物),後者是“商法民法化”的合一論(我國民國時期林森、胡漢民是代表任務)。①而法國曆史學家費爾南布羅代爾把並存於同一經濟形態下的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的和簡單商品經濟形象的比喻成經濟的“高級齒輪”和“低級齒輪”,兩者具有不同的特點和運行規律。②

關於民法與商法關係有以下幾種論述:

一、 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二、 反對民法是商法的特別法,但未提出新的見解,希望廣大民法學者研究;

三、 “民法和商事法規之間是基本法與補充基本法的單行法規之間的關係”③

現分述之。

第一, 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此觀點認為“民法有普通民法與特別民法之分。······在採民商合一國家的民事單行法,在採民商分立國家的商法,相對於作為普通法的民法典而言,屬普通法。我國採民商合一主義,現行民法通則相當於民法典的普通法地位,而公司法、海商法、保險法等均屬特別法。遇普通法與特別法均有規定的事項,應優先試用特別法的規定。”④總的說來,商法是民事特別法,它和民法都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民事關係的......

商法概論

1、簡述商業名稱登記的效力。

答:商業名稱一經登記,商事主體就取得該商業名稱的專用權,即獲得名稱權。一旦獲得名稱權,商業名稱發生排他效力和救濟效力。所謂排他效力是指商業名稱一經登記,即發生排斥他人為相同或類似的商業名稱登記或使用該商業名稱的效力。救濟效力是指商業名稱登記而取得專有使用權,商事主體可據此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類似商業名稱於同一營業。

2、簡述製作商業帳簿的意義。

答:(1)商業賬簿的基本意義在於,向各財務會計信息的使用人提供相關可靠、清晰可比的財務會計信息,以作為決策依據。(2)商業賬簿也是相關國家機關審核商事主體的營業狀況或實施行政行為的依據。(3)商業賬簿可以成為民事訴訟中的重要證據。

3、簡述商業登記的意義。

答:1、是國家對商事主體的商事行為進行法律調整的重要前提。2、是國家對商事主體進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3、是商法維護商事主體的合法地位,保護第三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4、是保障商事主體依法進行正常經營活動的必要形式。5、是維護第三人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

4、簡述合夥協議的性質和主要內容。

答:在傳統民商法上,商事合夥是二人或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共同經營營利性事業為目的的契約,合夥人均負有對合夥出資的債務,該債務在合夥人相互之間構成對價關係,故合夥協議為雙務及有償契約。在我國《民事通則》及《合夥企業法》都要求合夥人就合夥事項達成書面協議,《合夥企業法》還規定書面協議時合夥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的必備文件。

5、商法對雙方商事法律行為的控制有那些措施?

答:一、強行法的法律控制;二、推定法的法律控制。

6、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的區別。

答:普通合夥需要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有限合夥只在其認繳的合夥出資的限度內,對合夥的債權人承擔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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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民商法的含義及其基本原則

民商法是指民法與商法。關於民法和商法的關係,有兩種體例:一是民商合一,一是民商分立。所謂民商合一,是指民法包含商法,是商法的母法,並指導和統帥商法,而商法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別法。如瑞士、意大利等國;所謂民商分立,是指民法與商法屬兩個並存的獨立的部門法,通常在民法典以外還制定了商法典,如法國、德國等國。我國尚未就屬於何種體例作出明確說明,但根據我國現今要求和現代民法發展趨勢,我國應採取民商合一體例。

民法又包括財產法和人身法。

財產法,從民法理論上講由物權法、債法組成。物權法規定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取得、變更、消滅,以及佔有制度、共有制度、相鄰關係。債法規定債的發生原因、債的履行、債的轉移、債的保全、債的消滅等。

人身法由人格權法和親屬法組成,其中“身”是指親屬身份。人格權法規定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的法律規範。親屬法在我國是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等關於婚姻家庭繼承的法律規範。

在我國,民法的成文法規範包括: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等。

商法包括但不限於:企業法、保險法、票據法、破產法、證券法。

在我國,商法的成文法規範包括: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法等。

商法的法律介紹

1 商法的調整對象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係,即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係。2.商事關係指一定社會中通過市場經營活動而形成的社會關係,主要包括商事組織關係和商事交易關係。(組織法和行為法的結合,就是商法)。3.商事關係的主要標誌是商人和商行為。商人,是以自己名義實施商行為並以此為常業的人,在我國,商人主要包括(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2)合夥企業:與獨資公司相對,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業法人;(4)聯營企業:聯營企業(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5)外商投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中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僅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商行為,大陸法系學者一般認為是指以營利性營業為目的而從事的各種表意行為。其規制原則主要有三種:(1)主觀主義原則。主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概念為出發點,在此基礎上推導出商行為的具體形態,並以列舉的方式揭示出商行為的範圍。大陸法系國家採用主觀主義立法原則的主要有意大利,德國,瑞士等國。(2)客觀主義原則。客觀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以行為的客觀性作為出發點來確定商事行為。《法國商法典》創造了這一原則,而《西班牙商法典》則繼承和發展了這一原則。(3)折中主義原則。折中主義原則的立法理念是在主觀主義原則和客觀主義原則基礎上,依據行為的客觀性和商人的經營方法兩個標準來確定是否屬於商行為。日本現行商法典和法國修改後的商典法採取該立法原則。4.形式的商法和實質的商法我國沒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實質的商法,主要表現為大量的商事單行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5.商法與民法、經濟法既有緊密聯繫,也有一定區別。簡單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對商法具有領導指導的意義,而商法對民法具有補充、變更、限制的作用。商法與經濟法的區別主要在於商法以當事人意識自治為主導性原則,經濟法則強調國家意志和政府職能的介入,並以國家政策為主導。 商法的一般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現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則。一 強化企業組織1.提高企業素質。主要依靠兩套法律機制,一是,企業融資和確保企業財產基礎的法律機制,如公司法上的有限責任、資本三原則。二是,實現企業優勝劣汰和實現資產優化組合的法律機制,如破產、重整、兼併制度。2.完善企業結構。包括完善企業內部的治理結構(主要是合理分配投資者和經營者的權利)和協調企業內部關係(主要保護職工利益,加強職工民主管理)。二 提高經濟效益 即 :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營收益。商法的這一原則主要體現在保護產權、維護信用、促使交易便捷三個方面。1.商法保護產權,主要體現在界定產權(明晰產權)和維護其權威上;包括在產權受侵害時,給予及時、充分的救濟。2.信用的核心是信任。信任就意味著可以低成本地進行交易,從而提高經濟效率。破產法對維護信用有積極的作用。3交易便捷可以節約時間成本。為此,商法提供了不少制度支持。如商事交易的技術化(定型化),大量運用默示行為、證明形式自由、時效短促、商事促裁等。三 維護交易公平就是要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主要體現為平等原則和誠信原則。例如,信息披露制度、一股一權原則、禁止內幕交易等,體現了平等原則。董事對公司的忠實義務、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等,體現了誠信......

問問商法和經濟法有什麼區別

商法包含公司法 合同法 海商法(有些國家歸類在保險法內的,不一而足) 合夥企業法 破產法 證券法 票據法 保險法

而經濟法是包括:

1、關於企業組織管理的法律規範,如《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

2、關於市場管理的法律規範,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證券法》等;

3、關於宏觀調控的法律規範,如《統計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對外貿易法》等;

4、關於社會保障的法律規範,如《殘疾人保障法》、《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等。

當然他們兩者會有交匯的地方

但是並不完全相互涵蓋因而不同之處就體現出來了

司法考試商法關於破產申報的一道真題,求解!

可申報的債權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故信託財產或者根據法律規定不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不是此處所稱的債務人財產;以這些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不得申報。至於請求權所指向的財產是債務人的一般財產還是特定財產,不影響申報的資格。因此,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和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均在申報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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