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因私出境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05-28

處級以下公務員出國規定

1、國家公務員正處級以上幹部屬於國家報備人員,如需辦理因私護照、因私出境都需要公安機關、單位審批。只要不是正處級以上幹部都沒問題。

2、有些單位會將你辦理好的因私護照收回單位。

3、在辦理一些簽證的時候,例如歐美澳一類的簽證,必須提供單位在職證明的,這種情況一般單位不會提供,或者不願意提供。

國家對持有因私出國護照的人員有哪些規定?

合法,但不一定合理。通常《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是針對領導幹部,不排除部分省市區縣因工作需要有擴大或特殊規定。建議與本省市組織部門查詢相關文件。

另附《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公安廳、局,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幹部(人事)司(局),解放軍總政治部幹部部,各中央企業人事(組織)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適應改革開放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形勢發展的需要,保障公民出國(境)權利,公安機關將進一步簡化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手續,2005年以前在全國大、中城市實現公民按需申領護照。即除保留部分國家工作人員仍按照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和行政隸屬關係出具單位意見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不準出境的情形,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即可按需要向公安機關申領出入境證件。

為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的管理,落實中央關於加強黨政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的規定,維護黨紀政紀,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我們制定了《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請遵照執行。各組織、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要相互配合,切實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的管理工作。各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人事部門要參照本規定,加強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的管理工作。因工作相互推諉扯皮,管理不力,出現漏洞的,要視情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關於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應按照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四條 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

(一)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離 (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幹部;

(二)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幹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

(三)各部門、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

第五條 登記備案人員的基本情況由其所在工作單位負責向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登記備案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登記備案人員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變更相應登記備案的內容。

第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本地區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數據管理。

第七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時,應當核實有關單位登記備案的情況,確定是否頒發出入境證件。已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因私事出國(境)的意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辦理。

第八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在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工作中,應建立有效的聯繫機制,制定責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

第九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對本單位已申領出入境證件的國家工作人員嚴格執行......

關於對共產黨員,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出國境的處理規定

1、黨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六)非法出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國家規定公務員或者事業編的人不能出國出境了嗎

沒有這樣的規定,但涉及國家機密工作的、涉嫌違紀違法犯罪的人員,已經被相關部門組織調查的不能申請出國,其他公務員只要不是公款的都可以出國旅遊

期間普通公務員出國有限制嗎

有限制,時間是要上級機關確定,根據你出國的任務定的,最長的有幾年的,公務員出國交流進修,一般情況不超過一個月的。

國家公務人員可以辦因私護照嗎?

國家公務員也是可以辦理因私護照的,區別在於:部分列入登記備案對象的國家工作人員申請因私護照時須按幹部管理權限和行政隸屬關係規定提供主管部門意見。“意見”的內容包括:所填表格內容是否屬實;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準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請人申請護照(不同意的要說明理由)。

國企單位無視護照法,要求上交因私護照

說的沒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轉讓、故意損毀或者非法扣押護照。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當事人的護照。案件當事人拒不交出護照的,前款規定的國家機關可以提請護照簽發機關宣佈案件當事人的護照作廢。

但是,如果你是國有企業的涉密人員,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的規定,你出國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並得到批准。要求你上交因私護照是對你私自出境的一種預防手段,在國企、機關單位、事業單位是很正常的行政手段。

關於對黨員,公務員違規出國境的處理決定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准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未來中國是否或將全面禁止公務員一般情況下因私出國、出境行為?

現在屬於限制階段,就是如果出國必須經過審查,通過才能去,否則不能去。將來不好說,如果現在的改革成功的話,可能會出臺一系列的規定,不會更嚴格,更不會全面禁止,畢竟公務員也是人,有自己的需求,想出國旅遊沒什麼錯吧。

對於樓上某些人,我只想問一問,你們真正瞭解公務員嗎?知道全國公務員總共有多少人嗎?都在哪些部門幹什麼樣的工作嗎?真正貪汙不幹人事的有多少?在崗位上默默無聞、辛勤工作,不為別的,只為了對得起自己良心、掙一分餓不死的錢養家的又有多少人?能不能別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你試想一下,這個國家如果沒有各個行政部門、沒有公安交警、沒有行政審批、沒有城管行政執法、沒有窗口服務大廳,這樣的社會你還活得下去嗎?

請問是否機關工職人員不允許持有因私出國護照。

目前我國政府對公職人員申領因私護照的一般規定是:處級以上幹部屬於登記備案人員,申領因私護照需要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簽署同意意見,處級以下幹部可以按自己的需要申領因私護照,無需單位批准。當然,不同的地區、不同的單位可能規定也不一樣。有些單位比較左,即使你有了護照,你要因私出國旅遊,但是單位不給你開辦簽證用的單位證明,你仍然無法出國。目前出國追逃正盛,結果有的單位把所有人的因私護照收繳統一保管,有點驚弓之鳥的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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