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所規定的內容是?

General 更新 2024-06-02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有哪些?

我國公民有哪些基本權利?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依照憲法規定在政治、人身、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權利,也叫憲法權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權利。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公民的平等權。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所有公民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任何公民都不得強迫其他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簡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基本原則。這一憲法原則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即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權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權利,及政治上表達個人見解和意見的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動受國家保護。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4.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地生活、學習和工作的保障,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參加國家政治生活、享受其他權利和自由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權利。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等。

5.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取得賠償權。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為了保障公民的批評、建議和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權利的行使,憲法還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依據憲法,刑法對國家工作人員侵害公民行使上述權利的行為也作了懲罰性規定。憲法和國家賠償法同時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物質保障,憲法對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作了具體的規定。在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社會經濟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以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勞動就業和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以及為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而休息和休養的權利。值得一提的是,勞動也是公民的一項光榮義務,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必須通過積極參加勞動,為社會貢獻自己的力量。憲法還規定了公民在退休後,有獲得生活保障的權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後,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幫助。

7.公民的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作為權利,公民只要達到一定的年齡,就有權進人各類學校或通過其他教育設施和途徑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任何人包括其監護人在內都無權剝奪公民的受教育權;國家要重視發展教育事業,以保證公民受教育權的充分實現。同時,受教育作為一項義務,公民又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在一定形式的教育設施中,接受科學文化知識的教育;其監護人也有責任幫助公民接受教育。另外,憲......

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

一、政治權利和自由

□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參加國家管理、參

政議政的民主權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

由。它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的言論、出版、集

會、結社、示威和遊行的自由。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享有選舉與被選舉為國家權力機關

的代表或者某些國家機關領導人的權利。它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1)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2)公民有被選舉為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3)公民對被選舉的代表享有監督和罷免的權利。

2.我國憲法規定,除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所有的年滿18周

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受民族、種

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

居住期限的限制。

(二)言論自由

1.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通過口頭、書面、著作及電影

、戲劇、音樂、廣播電視等手段發表自己意見和觀點自由權利。

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1)狹義的言論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或者討論問題的權利

2)廣義的言論自由則既包括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和討論問題的權利

,還包括出版自由、學術自由和新聞自由等權利。

2.言論自由作為近現代憲法上一項重要的公民權利是資產階級幹革

命的產物。1776年美國弗吉尼亞州憲法最早規定了保障人民的言

論自由,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宣佈“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

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

版的自由”。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也同樣重視言論自由,我國建

國以來的歷部憲法都將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權利寫入憲法之

中。

3.言論自由人作為公民的法律權利,其核心是指國家的任何立法與

行政活動都不得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

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保護個人不受誹謗或者對權利的其他分割;

2)維護社會道德水準的需要;

3)當國內發生暴力或者騷亂行為時維護社會治安的需要;

4)當外敵入侵時為捍衛國家安全的需要;

※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權利和

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具體表現為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

1)不得用言論進行反革命宣傳、反革命煽動;

2)不得用言論進行誣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動;

3)不得用言論侮辱、誹謗、詆譭其他公民的人格尊嚴。

4.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範圍、限制方式,許多國家都制定有專門的

法律加以調整,如新聞法、出版法、誹謗法、廣播法等。憲法學

將各國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為預防制和追懲制兩種:

1)預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說、出版等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

行為在表達以前要受一定的國家機關的干預和審查,前者只有通

過後者的審查才能實現其表達言論的意願。 供 2)追懲制是事後限制,即所有的言論與出版不受事前的審查,都事

先被假定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達言論後構成違法的才依法定程

序予以制裁的制度。英國、美國等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都實行這

種制度。

(三)出版自由

1.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的擴展,是廣義的言論自由。它指的是公民

有權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出版物表達自己的意見和

思想的權利。

2.在英美等國家,出版自由的觀念根深蒂固。英國在1695年的時候

就取消了出版領取許可執照的制度;美國的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

......

憲法主要內容?

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憲法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一)序言。就絕大多數國家而言,憲法序言的內容都是有關憲法本身的規定,諸如制定憲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據,制定憲法的經過,憲法的構成,憲法的演變,憲法的修改,憲法的本質,憲法的原則,憲法的地位等。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國家在憲法序言中闡述了本國和本民族長期奮鬥的歷史和取得的勝利成果,指出今後國家的主要任務和奮鬥目標。

(二)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憲法的主要內容之一,包括國家的性質、國家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結構形式、選舉制度、政黨制度和國家的標誌與象徵制度。由於國家本質的不同,不同類型國家的憲法對國家性質的規定有所不同。例如,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三)國家基本經濟文化制度。國家的基本經濟文化制度包括經濟制度及教育、科學和其他文化制度等。憲法反映國家基本經濟文化制度經過了一個由簡到繁的過程,社會經濟制激是指一定生產關係的總和,也就是社會經濟基礎,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人們在生產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關係;產品分配形式。

(四)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財產權,即公民的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非法侵犯;二是平等權,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自由權,即主要有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論和出版自由、遷徙自由、機會和結社自由、通信祕密自由、宗教自由等;四是受益權,即包括生存權、工作權、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和受教育權等;五是參政權,主要包括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等。公民的基本義務方面主要規定有依法交納賦稅的義務、服兵役的義務等。

(五)國家機構。國家機構是憲法的重要構成部分,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一般都有國家元首、國家立法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憲法中都對這些機關的地位、產生、組成、職權、活動原則以及相互關係作出了詳盡的規定。

(六)憲法保障。憲法保障是指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措施和制度。歸納起來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明確規定憲法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機關、團體和公民都必須遵守憲法,任何法律、法規都必須符合憲法。這是保障憲法實施的前提條件;其二,明確規定修改憲法的嚴格程序,以維護憲法的穩定性,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憲法都規定了比普通法律更為嚴格的修改程序;其三,明確規定了監督憲法實施的機關和違憲審查制度,這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憲法所共有的。

(七)其他規定。除了上述基本內容之外,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憲法最後都另有一些附則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共4章138條,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規定了政府的權力和職責、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等,在一個國家的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的權威和最大的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和立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曾於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過四個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並歷經1993年、1999年、2004年三次修訂。

憲法規定了我們國家的性質、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憲法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是對我們國家性質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這是對我們國家根本制度的規定。國家性質、根本制度都是國家的根本問題,只能由憲法來決定。

憲法還規定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的組織與職權、國家標誌等國家生活中的根本問題。同憲法相比較,普通法律只是對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等國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的規定。

建國以來,我國先後頒佈四部憲法,1982年憲法是現行憲法,曾做過四次修訂。它由序言和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歌國徽首都四章構成。

憲法就在我們身邊,憲法與我們的生活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繫。我們要認真學習憲法,瞭解憲法的性質和基本內容,在日常生活中養成遵守憲法的習慣,樹立憲法意識,自覺維護憲法的尊嚴。

憲法所規定的內容是國家生活中帶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問題,是國家立法活動的基礎,因此,憲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所謂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強制性和約束力。

憲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礎和立法依據。普通法律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是憲法的具體化。(如民法通則第一條規定,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就是說,民法通則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它是憲法中關於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化。憲法與普通法律的這種關係,通常被稱為“母法”與“子法”的關係,即憲法為母法,普通法律為子法。)

憲法與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的五條第三款:“一切法律、行政法律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憲法在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權威,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和精神都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規定相違背,否則,就會因違憲而無效。

憲法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憲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同普通法律相比,憲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為嚴格。其目的是保障憲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使國家長治久安,社會健康發展。

中國政府網鏈接:www.gov.cn/..._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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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義務有哪些?

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義務有:(1)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2)必福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祕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3)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4)勞動的義務;(5)受教育的義務;(6)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7)依法納稅;(8)夫妻雙方有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父母有義務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義務贍養扶助父母。

憲法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曾於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過四個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並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訂。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憲法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一) 序言。就絕大多數國家而言,憲法序言的內容都是有關憲法本身的規定,諸如制定憲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據,制定憲法的經過, 憲法的構成,憲法的演變,憲法的修改,憲法的本質,憲法的原則,憲法的地位等。

(二) 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憲法的主要內容之一,包括國家的性質、國家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結構形式、選舉制度、政黨制度和國家的標誌與象徵制度。由於國家本質的不同,不同類型國家的憲法對國家性質的規定有所不同。例如,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三) 國家基本經濟文化制度。國家的基本經濟文化制度包括經濟制度及教育、科學和其他文化制度等。社會經濟制度是指一定生產關係的總和,也就是社會經濟基礎,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人們在生產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關係;產品分配形式。

(四)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財產權,即公民的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非法侵犯;二是平等權,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自由權,主要有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論和出版自由、迀徙自由、集會和結社自由、通信祕密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四是受益權,包括生存權、工作權、請願權、訴願權、訴訟權和受教育權等;五是參政權,主要包括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等。公民的基本義務方面主要有依法交納賦稅的義務、服兵役的義務等。

(五)國家機構。國家機構是憲法的重要構成部分,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一般都有國家元首、國家立法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憲法對這些機關的地位、產生、組成、職權、活動原則以及相互關係作出了詳盡的規定。

(六) 憲法保障。憲法保障是指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措施和制度。歸納起來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明確規定憲法在整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機關、團體和公民都必須遵守憲法,任何法律、法規都必須符合憲法。這是保障憲法實施的前提條件;其二,明確規定修改憲法的嚴格程序,以維護憲法的穩定性,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憲法都規定了比普通法律更為嚴格的修改程序其三,明確規定了監督憲法實施的機關和違憲審查制度,這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憲法所共有的。

(七) 其他規定。除了上述基本內容之外,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憲法最後都另有一些附則條款。

憲法規範主要有哪些特點

(一)根本性

憲法規範的根本性是指憲法只規定國家生活中的根本性問題。也就是說,儘管憲法的內容涉及面很廣,包括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但憲法在具體規範這些方面的內容時,主要涉及的是最根本性的問題,而不是事無鉅細,都加以規定。

(二)最高權威性

憲法規範的最高權威性是指憲法規範的地位和效力高於其他法律規範。在整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憲法是母法、基礎法,其他法律都必須以憲法為制定的依據,因而憲法規範在國家法律體系中處於最高的地位。同時,雖然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憲法規範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規範不能與憲法規範相抵觸,否則無效。而且在一切國家機關、各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全體公民必須遵循的所有行為規範中,憲法規範是最根本性的行為規範。

(三)原則性

憲法規範的原則性是指憲法規範只規定有關問題的基本原則。如前所述,憲法是根本法,是統治階級管理國家和社會生活各-方面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等各個方面。對如此廣泛而複雜的問題,憲法規範當然不能規定得非常具體,而只能作非常原則性的規定,將統治階級在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等各方面的意志和利益,以最基本的原則的形式確認下來。而且在文字表述方面,憲法規範也非常簡明概括。

(四)綱領性

憲法規範的綱領性是指憲法規範明確表達對未來目標的追求。雖然憲法規範主要針對憲法主體的現實社會生活,因而是現實社會人們的根本活動準則,但憲法本身的地位和作用卻決定了憲法不僅應該確認統治階級的治國思想和建國方案,而且應該確認國家的發展目標和宏觀發展思路。因此,憲法規範既要規範現實,也要規劃未來。所以憲法規範必然帶有綱領性的特點。

(五)相對穩定性

由於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的變化不僅直接關係到整個國家和社會的穩定,而且直接關係到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關係到憲法能否保持應有的權威和尊嚴。因此,憲法規範必須具有穩定性。但這種穩定性只是相對穩定性。也就是說這種穩定性只是相對於一定的歷史時期、相對於一定的歷史條件。隨著社會歷史的不斷向前推進,社會歷史條件的不斷變化發展,憲法規範也要相應地變化發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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