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員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06-02

什麼是陪審員?如何產生?職責是什麼?

(1)人民陪審員,是指在法院的審判工作中,擔任與法官一樣的職責,負責對案件的案情的瞭解和處理的公民。

(2)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並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條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四條 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三週歲;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體健康。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3)職責: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即審閱案件的材料,參與案件的調查,參加案件的審理,要參加案件的評議。

陪審員是什麼?有什麼權利?怎麼的要求?

這是中國司法制度的合議制度,防止法官徇私枉法的發生

民事陪審員是幹什麼的?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審判案件時吸收非職業法官作為陪審員,與職業法官或職業審判員一起審判案件的一種司法制度。在我國,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年滿二十三週歲;(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體健康。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和被開除公職的,不得擔任陪審員。

陪審團是什麼意思啊~~

陪審團為法院中,用以判定事實的團體,多見於英美法系國家。目前於司法制度中採用陪審團制度的有美國、英國和香港等。

案件事實的認定是初審法院的重要工作,在採用陪審團的審判制度裡,由普通民眾所組成的陪審團通常用來認定純然客觀之事實。陪審團所認定的結果在英美法上稱為verdict,僅具事實認定之效果而非正式判決,法官會據以參酌法律判斷做出判決。如果陪審團所認定判決不合乎常理,或者有違背法官所給的法律指示,法官得依一造之聲請排除陪審團的結論而逕為判決(英美法上稱為JNOV)。由柳洪平創建詞條。

借鑑美國陪審團制度:

(一)陪審團制度保障公民自由的政治功能

陪審團被美國看成是捍衛自由的堡壘,陪審團制度通過二種方式捍衛公民自由:

一方面陪審團制度通過人民分享司法審判權,以權力制約權力,保障公民自由。現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徵就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但因現代國家由於地域遼闊、人囗眾多、政治與經濟相分離等原因,現代民主都是間接民主或代議制民主,即人民不直接地、經常地行使自己的權力,而是選舉自己的代表直接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這意味著政治權力的主體與政治權力的行使主體之間存在某種分離。這種分離可能失控——政治權力不是按照權力所有者的整體意志,而是憑著權力行使者的意志和情緒而運行,以至出現政治異化——政治權力在運行中發生異變,權力的行使不利於權力所有者或者偏袒部分所有者。

國家正是權力的行使者,為防止政治權力失控,需要建立各項制度或機制,以制約權力行使者,有效地保障人民的自由權。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了“以權力制約權力”,就是在權力行使者——國家內部,將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三權相互制約。這是權力行使者對權力行使者的制約。這種制約制度要發揮防止政治異化的作用是以各權力行使者都能恪盡職守為前提條件,這顯然只是一種理想。在三權中,司法權被認為是一個國家一個社會是否能夠確保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也是普通公民對一個國家還有沒有信心的檢測標尺,同時還是一個社會能否穩定的寒暑表。因此司法的權威相對於其他政府部門而言,具有其固有的特殊性,正是基於此,必須確保其公正性。

一旦出現權力失控,後果不堪沒想。培根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斷比多次不公的其他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公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

因此,人民不能更多地直接參與立法、行政權的行使,但人民直接參與司法權的行使就具有特別的意義。陪審團制度就是作為社會公眾代表的陪審員參與訴訟活動,是權力的所有者與職業法官分享了司法權,人民或一部分人民直接參與了權力的行使,法國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維爾評價說:“實行陪審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這實際上就是把陪審制度,把領導社會的權力置於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權力所有者直接行使權力,權力所有者與權力行使者實現了統一,相對其他權力行使者來說,他們是最不容易濫用權力和腐敗的。他們分享司法權,從而使司法權內部實現了一部分司法權對另一部分即職業法官的權力制約,是權力制約權力。從而有效防止司法的獨斷與專橫,保障公民的自由、民主。

另一方面美國認為陪審團保障公民自由不僅通過權力制約權力來實現,而且陪審團審理是公民的權利,通過權利制約權力來實現。陪審團制度傳入美國後,進一步受到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的每個人都有權由“和自己同類的人”來審訊、“人民代表參加審判”等思想的影響,使得陪審團制度有了更新的意義,陪審團制度不僅僅是對抗王權和勢力集團的武器,而且成為民主的形式之一,它作為民間法律組織與另一民間法律組織——律師職業團......

什麼是陪審員

陪審員的作用和外國的陪審團差不多,人民陪審員在辦案過程中和審判員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一致的。

但是人民陪審員不需要通過司法考試,任命也沒有陪審員的那麼複雜,學歷要求也沒有審判員那麼高,工資也不在人民法院拿。

人民陪審員也不參加案件的執行工作,人民陪審員不單獨辦案,在普通程序中也不擔當審判長。

請問,什麼叫人民陪審員,什麼情況下會用的上人民陪審員

各級人民法院設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政工部門設立非常設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管理部門。

人民陪審員和審判員的區別?

我國人民陪審制度跟西方陪審制度是不一樣的。其具體區別如下:

我國人民陪審制度中陪審員在庭審過程中與法官居於相同地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除不能擔任審判長之外,其他權力與義務是跟法官一樣的,是一個案件的合議庭成員。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實行有償制度。

西方陪審制度中的陪審團跟法官的地位是不一樣的,陪審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不能和法官一樣居於同等地位,陪審團在法官對案件進行了結論行判決後要發表他們對案件事實的意見,其意見對案件判決在一定程度上起決定性作用。人民陪審員在辦案過程中和審判員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一致的.但是人民陪審員不需要通過司法考試,任命也沒有陪審員的那麼複雜,學歷要求也沒有審判員那麼高,工資也不在人民法院拿.人民陪審員也不參加案件的執行工作.人民陪審員不單獨辦案,在普通程序中也不擔當審判長.

陪審員,書記員,檢察員什麼意思

檢察院書記員為例:

1、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和審判活動的監督工作。

2、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製作各類法律文書,並負責各類文書的記錄、複印、校對、送達等日常性事務。

3、負責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裝訂和其他有關事項工作。

4、配合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出庭抗訴記錄工作。

5、完成檢察員(助理檢察員)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等等。

陪審員的職責包括:審閱所陪審案件的材料;參加案件調查;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案件的調解;參加案件評議。

檢察員是指人民檢察院中依法行使檢察權、承辦檢察業務各類案件的執法人員。

陪審員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在審判長的授權下,陪審員可以給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到相關地方收集證據、資料、線索,提供給法庭參考;對一些簡易案件,當事人提出申請後,陪審員可以單獨調解案子,調解結果具有法律效力;陪審員來自群眾,比如是某鎮辦事人員,能第一時間知道當地被執行人的線索,為執行案件所用;在案件審判中,陪審員可以行使獨立的表決權,合議結果由票數決定。實際上最終的判決結果是一個少數服從多數的判決,人民陪審員職責是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力。

人民陪審員是什麼編制

人民陪審員屬於任命制,任期為五年,沒有編制,分常駐庭類和非駐庭類,前者按月有一定補助,但是需要協助法院做很多工作,後者按陪審案件計件補助,每件補助多為50元-2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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