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轉移指的是?

General 更新 2024-05-23

管理學中 風險轉移 什麼意思

通過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將風險轉嫁給另一個人或單位的一種風險處理方式.   風險轉移使對風險造成的損失的承擔的轉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具體是指原有賣方承擔的貨物的風險在某個時候改歸買方承擔。   風險轉移的分類   一般說來,風險轉移的方式可以分為財務型非保險轉移和財務型保險轉移。   財務型非保險轉移是指通過訂立經濟合同,將風險以及與風險有關的財務結果轉移給別人。在經濟生活中,常見的財務型非保險風險轉移有租賃、互助保證、基金制度等等。   財務型保險轉移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俯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人)。個體在面臨風險的時候,可以向保險人交納一定的保險費,將風險轉移。一旦預期風險發生並且造成了損失,則保險人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責任範圍之內進行經濟賠償。   由於保險存在著許多優點,所以通過保險來轉移風險是最常見的風險管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並不是所有的風險都能夠通過保險來轉移,因此,可保風險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風險轉移的基本原則

動 產:買賣合同生效→ 交 付 = 風險轉移不動產:買賣合同生效 → (交付)佔有= 風險轉移

轉移風險的風險轉移的分類

一般說來,風險轉移的方式可以分為非保險轉移和保險轉移。非保險轉移是指通過訂立經濟合同,將風險以及與風險有關的財務結果轉移給別人。在經濟生活中,常見的非保險風險轉移有租賃、互助保證、基金制度等等。保險轉移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人)。個體在面臨風險的時候,可以向保險人交納一定的保險費,將風險轉移。一旦預期風險發生並且造成了損失,則保險人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責任範圍之內進行經濟賠償。由於保險存在著許多優點,所以通過保險來轉移風險是最常見的風險管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並不是所有的風險都能夠通過保險來轉移,因此,可保風險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風險自留與風險轉移有什麼區別?

風險自留也稱為風險承擔,是指企業自己非理性或理性地主動承擔風險,即指一個企業以其內部的資源來彌補損失。和保險同為企業在發生損失後主要的籌資方式,重要的風險管理手段。目前在發達國家的大型企業中較為盛行。

風險轉移使對風險造成的損失的承擔的轉移,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具體是指原有賣方承擔的貨物的風險在某個時候改歸買方承擔。通過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將風險轉嫁給另一個人或單位的一種風險處理方式.

企業的風險轉移包括哪些?

風險轉移的方式有很多,主要有三類;

一是合同轉移,即藉助合同法,通過與有關方面簽訂連帶風險在內的合同,將風險轉移給對方。

二是採用保險方式,對那些屬於保險公司開保的險種,可通過投保把風險全部或部分轉移給保險公司。

三是利用各種風險交易工具轉嫁風險。

一般說來,風險轉移的方式可以分為非保險轉移和保險轉移。

非保險轉移是指通過訂立經濟合同,將風險以及與風險有關的財務結果轉移給別人。在經濟生活中,常見的非保險風險轉移有租賃、互助保證、基金制度等等。

保險轉移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人)。個體在面臨風險的時候,可以向保險人交納一定的保險費,將風險轉移。一旦預期風險發生並且造成了損失,則保險人必須在合同規定的責任範圍之內進行經濟賠償。

由於保險存在著許多優點,所以通過保險來轉移風險是最常見的風險管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並不是所有的風險都能夠通過保險來轉移,因此,可保風險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買賣合同中所有權及風險轉移的界限是什麼?

風險轉移我國法律採交付主義立法,《合同法》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外,具體的情況要根據交付的方式分別闡述。交付包括現實的交付和觀念的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佔有改定),風險的轉移不限於現實交付的情況。(1)現實交付,簡單的說就是將標的物直接轉移對方控制、支配。不過其支配是否轉移,通常依交易觀念確定,例如自行車買賣,交付鑰匙且該車已置於債權人可以領取的地點,就可以視為交付,這時風險發生轉移。(2)簡易交付,是指貨物買賣合同訂立之前,買受人已直接佔有貨物,以合同生效時便產生交付的效果,無須現實交付,稱為無形的交付。《合同法》140條承認了簡易交付,因此,簡易交付也可產生風險轉移的效果。(3)指示交付,是指貨物已經在第三人佔有的情況下,出賣人將其對佔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移給買受人,由買受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現實的交付。值得注意的是,晚近以來,由於財產的證券化,產生了交付表彰該財產權利的證券來代替財產交付本身的現象,如倉單、提單的交付,就視為貨物的交付,理論上稱之為擬製交付, 通常是指示交付的一種特殊情況。《合同法》135條承認了擬製交付,雖然沒有將範圍擴大到一般的指示交付,但由於此時標的物已經處於買受人的控制之下,風險可發生轉移。但是,當標的物已經實際交付時,其權利憑證及其他標的物單證、材料即使沒有交付,不影響風險的轉移(合同法147條)。(4)佔有改定,是指當事人約定在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後,出賣人仍然繼續佔有標的物,通過約定使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間接佔有(返還請求權),以代替標的物的交付。由於我國尚未承認這種交付方式,而且對於標的物出賣人仍然處於支配狀態,為貫徹“利益之所在,即危險之所在”與管領說的危險歸屬觀,筆者認為此種交付方式不產生風險轉移的後果。所有權轉移合同法第133條確立了所有權轉移時間: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1、動產適用交付主義,動產自交付之日發生轉移。這裡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2、不動產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3、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後一筆款項時移轉給買受人。最後,無論是所有權還是風險轉移,都有一條“當事人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風險和所有權的轉移當事人都可以自由約定。

買賣合同中風險轉移的問題

“賣家包郵”,只是郵費由賣家支付而已,但風險責任仍然是按快遞的貨運合同的法律原則來認定。

所以,賣家交付託運後,風險只是轉移給了承運人,而不是買家,運輸途中若貨物發生損壞,由承運人擔責。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飢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什麼是國際貿易術語下的風險轉移

貿易術語下的風險轉移,是指買賣雙方關於貨物因故損壞,由誰負責的規定。

貿易術語2000中規定,FOB、CIF和CFR是以船舷作為風險轉移的界限;而最新術語2010則是以裝好船作為界限。

【風險轉移】什麼是風險的提前轉移問題

也就是說,賣方交貨後,貨物損壞或滅失的風險,以及負擔與貨物有關的費用的義務便從賣方轉移到買方。通常情況下,買方不承擔交貨之前所發生的貨物損壞或滅失的風險以及相關的費用。但是,各種貿易術語下都規定了當買方沒有按約定受領貨物或沒有給予賣方完成交貨義務的必要指示,例如給予裝船時間或交貨地點的通知,那麼,風險和費用的轉移可以提前到交貨之前。 風險的提前轉移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貨物必須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該合同項下的貨物。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特定化問題。如果貨物尚未特定化,風險就不能提前轉移。

風險轉移較為常見的方式有哪幾種

風險轉移(credit risk transfer,CRT)是指金融機構,一般是指商業銀行通過使用各種金融工具把信用風險轉移到其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隨著市場的發展,非金融機構也可能進入信用風險轉移市場進行交易,但就市場現狀看,信用風險轉移市場的參與機構還主要是各種金融機構。主要的市場參與者包括商業銀行、各種機構投資者和證券公司在信用風險轉移市場中,那些把信用風險轉移出去的機構稱為信用風險轉出者(也就是保護購買者、風險出售者或被保險者),那些接受信用風險的機構稱為信用風險接受者(也就是保護出售者、風險購買者或保證人),主要的信用風險轉移工具包括貸款銷售、資產證券化以及近年來發展迅速的信用衍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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