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06-01

"除斥期間"是什麼意思?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

利,預定期間屆滿,即發生該項實體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例如我國《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

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

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裡的"兩個月"即是除斥期間,該期間屆滿,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其受遺

贈權利即消滅.

除斥期間是法律規定的期間,如法律對形成權都規定一定的存續時間,該存續時間即是除斥

期間.如對俯欺詐訂立合同的撤銷權,對無權代理的追認權等.

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一樣,也是

法律後果,但這兩種制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別:

1.法律後果不同

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期間,而發生一定的

除斥期間屆滿的法律效力是某項實體權利消滅;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消滅勝訴權,不消

滅實體權利.

2.適用的條件不同

除斥期間屆滿,法院可依職權主動適用有關規定,而無需當事人提出主張.義務人自願履行

的,也可以請求法院追回;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自願履行的,則不能再要求返還.例如:按破

產法規定,債權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債權,逾期不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這裡的

"三個月"是除斥期間,過期不申報的,其實體權利消滅.破產人不能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否

則,人民法院有權追回.

3.期間不同

除斥期間是一個不變期間,法律規定多長時間,就固定為多長時間,不能變動;而訴訟時效則

可因各種原因而中止,中斷甚至延長.

除斥期間的斥是什麼意思,除是什麼意思

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固定存續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期間經過後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間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因而,權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權利,就必須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該期間經過後,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本身便發生消滅。除:除外。即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以外,斥:排斥,即將自己的民事權利排斥行使。

除斥期間裡的“除斥”是什麼意思?

除斥期間(德Ausschlussfristen),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某種權利預定的存續期間,該期間屆滿,則權利當然消滅,故又稱為權利預定存續期間,即預定期間。

除斥期間到底是什麼意思?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一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如《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遺贈人應在知道俯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兩個月即為受遺贈權的除斥期間。

法律《除斥期間》是什麼意思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除斥期間是什麼意思?期間為多久?法律學科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除斥期間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

特點是:

1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這些形成權。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根據法律的規定確認除斥期間的長度,長的有《保險法》的規定,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必須在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內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

一年除斥期間的限制是什麼意思?

除斥期間是對權利行使時間的限制,一年除斥期間也就是說這個權利應當在一年的期限內行使,不然的話就自動歸於消滅,這個權利就沒了。

埂斥期間是一個民法中常用的概念,主要的立法考慮就是希望權利人能夠及時的行使權利

除斥期間是什麼意思?與訴訟時效有何不同?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例如《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二個月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這裡的二個月就是除斥期間。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1.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雖然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法律後果都表現為某種權利的消滅,但是,訴訟時效所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程序權利),而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2.兩者的期間不同,雖然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都以一定事實狀態存續一定時間為內容。但是,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而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3.兩者的適用依據不同,訴訟時效規定的是權利受害人請求法律保護的期限,僅適用於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的情況,而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兩者的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是在當事人主張時,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間則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予以援用,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

5.兩者的起算時間不同。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而除斥期間則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除斥期間裡的“除斥”是什麼意思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對於某種權利所預定的存續期間,又稱預定期間。

什麼是除斥時間和訴訟時效的區別 舉例子

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為不變期間。沒有中止中斷延長弗所謂形成權,是單方意思表示就可以是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化的權利,比如撤銷權,例如別人以你的名義籤合同了,你知道了不同意該合同的內容,你就可以在一年內撤銷該合同,你只要做出通知,合同就撤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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