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款利息怎麼算?

General 更新 2024-05-22

執行欠款的利息怎麼算

執行中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兩倍計算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目前一年期貸款利率為5.3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

法釋[2009]6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已於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執行工作幾個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川高法[2007]390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並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復。

附件:具體計算方法

附件: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案件執行中的利息怎樣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給付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所以對方必須支付利息.

參考資料:更多請查看法律快車法律諮詢 www.lawtime.cn/ask/question_104180.html

如何計算執行款的利息

逾期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行為具有雙重的危害性,它不僅侵害了私法意義上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違約行為),更是侵犯了公法所保護的司法權威性(違法行為)。因此應當受到比單純違約行為更為嚴厲的“制裁”。如果當事人雙方對逾期罰息沒有約定的,應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如果當事人雙方對逾期罰息有合法約定的,則應在當事人雙方約定的逾期罰息上增加一倍。

法院強制執行期間利息怎麼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93.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29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295.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利息如何計算

專業才能贏得信任

你好,請看如下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9〕6號

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覆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5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執行工作幾個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川高法〔2007〕390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二、執行款不足以償付全部債務的,應當根據並還原則按比例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與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在執行和解中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復。

附:具體計算方法

具體計算方法

(1)執行款=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申請強制執行後的利息是怎麼算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未按法院判決書所確定的時間履行債務的,要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利息的計算方法是這樣的:

1、一般債務利息,也就是雙方約定的債務利息,判決後未履行的,繼續計算。

2、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也就是法院判決書限定的時間未履行的,之後除要計算一般債務利息外,還要計算遲延履行利息。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遲延利息按每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

貸款利息的執行利率怎麼算?

那是因為你採用的是等額還款,每一期還款額包括本金和利息,這就意味著你的本金在逐月減少。因此越往後計入付息的本金就越少,自然算出的總利息比擬直接乘出來的少。等額本息還款實際的計算公式應為:

每月還款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每月還款*還款期數-本金=總利息

強制執行雙倍利息怎麼算 80分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司法解釋的規定,分以下兩個階段分別計算處理:

1、遲延履行期間在2014年8月1日前的,按實際約定利息或者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計算遲延履行利息,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相同時期的一般債務利息停止計算;

2、遲延履行期間在2014年8月1日後的,按每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遲延履行利息;計算遲延履行利息的同時,雙方約定的利息和法院判決的一般債務利息仍按原方法計算。

在執行案中被執行的執行款項的利息怎麼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給付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所以對方必須支付利息.

最高院明確執行中如何雙倍計算遲延履行的懲罰性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

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4〕8號

(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9次會議通過)

為規範執行程序中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1〕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四條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再清償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當事人對清償順序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外幣的,執行時以該種外幣按日萬分之一點七五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申請執行人主張以人民幣計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以人民幣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應當先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後再進行計算。

外幣折算或者套算為人民幣的,按照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佈的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佈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該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外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外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六條 執行迴轉程序中,原申請執行人遲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承擔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第七條 本解釋施行時尚未執行完畢部分的金錢債務,本解釋施行前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之前的規定計算;施行後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按照本解釋計算。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2014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並回答了記者提出的問題。

問:制定《解釋》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麼?

答: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不斷完善和增強執行措施和手段,一些對被執行人有威懾力的制度和機制相繼建立,限制高消費制度、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網絡查控機制等成為強制執行的有力武器,有效地推動了執行工作的開展。遲延履行利息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的執行措施。該制度在促使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和補償債權人損失方面有一定積極作用。但是,既有規定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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