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是職務嗎?

General 更新 2024-05-26

企業法人代表屬於什麼職務或職位

法人代表不是職務或職位。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禒證券法》 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

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般是什麼職務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就是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是經理(即一般說的總經理)。 至於其他企業,要看企業情況去確定負責人的職務。

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係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這就是說,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

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是由法人賦予的,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代表人的行為超出法人授予的權利範圍,法人就可能為其承擔責任。

法定代表人可以作為職位嗎?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觸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公司法;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係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係,故法定代表人屬於僱員範疇。”

經以上表述我個人認為不能作為職位,如同“員工”不能是一個職位一樣……

希望能幫到你!

參考資料:公司法、民事訴訟法

企業的法人是什麼意思,法人的具體職務是什麼呀?

法人不是一個具體的職務, 而是經濟組織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象徵, 題中所說的意思像是"法定代表人",它代表這個組織的整體對外行使權利和承擔責任. 法定代表人對公司內部承擔的職責是管理權和處分權, 具體的職務內容不是代表人職能, 而是由內部的管理職務來確定,比如董事長或總經理.法人和法激代表人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執行董事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和總經理職務嗎

1、當然可以。依據公司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2、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附:

執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和非執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s)是相對的,所謂執行董事,它本身作為一個董事是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執行董事是公司的職員。獨立董事就是跟公司沒有任何關係的,可以獨立發表自己的觀點,對公司的董事會決策包括一些重大的問題獨立發表意見。證監會要求,它的意見必須是獨立的,不會受到某一個集團利益的指示。

執行董事,他本身作為一個董事參與企業的經營,執行董事也稱積極董事,指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

什麼職務的人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

免去總經理不經過工商登記,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仍然有效。

法人是職務嗎?

法人不是職務,是經濟體的責任主體登記形式。因此,它不是職務!

公司法人代表是否應在公司裡有一個職務

法人代表不是職務或職位。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 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

公司法人和職位的關係

總經理是對內對外經營管理的決策者,

而法人地位則是對外代表企業的"元首型"職務,

發生利益上的問題,首先應該是協商才對,

大事上以共同的公司的利益為重,

小事就不用太計較,

利益分成講清楚就行,

最好在公司開業之前,就籤一份共同商議的合作協議,

再製定一個嚴格的公司章程,

開始前先把各自的職能權限分清楚。

如果以後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凋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夥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夥協議中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條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所以合作協議和公司章程很重要,兩者也是有區別的:

區別如下:

??

?? 1、二者簽定的階段不同。合作協議是在各方達成合作意向,並就具體條款達成合意後簽定的。公司章程是各方對合作形式達成新的合意後,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制定的。不言而喻,合作協議在先,公司章程在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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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適用的法律不同。合作協議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而公司章程主要適用《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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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約束的對象、調整的關係不同。合作協議只能約束在協議上簽字的各方當事人,對外沒有效力,調整的是合作各方的法律關係;公司章程除了約束在章程上簽字蓋章的股東,還對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公司經理等治理機構發生約束力,其調整的是公司內部,涉及公司正常運轉的各個主體之間的關係,例如:主體之間的關係,例如: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與公司治理機構之間、公司與治理機構之間,等等。公司法第59條明確規定: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還有其他條文約定了公司章程對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約束事項和相應的責任。監事、經理可能不是股東,而當前國家正在推行的獨立董事制度,更是明確要求了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但是他仍然要受公司章程的約束。由此可見,公司章程約束對象和調整的法律關係的範圍要比合作協議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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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變更內容的方法不同。合作協議是各方之間的約定,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變更協議內容需要協議各方協商一致方可;而公司章程是指導公司正常運轉的綱領性文件,為了及時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根據《公司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由此可見,二者內容的變更方法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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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二者消滅的途徑不同。合作協議約束簽字各方,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而公司章程是指導公司的正常運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第一百九十條規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二)股東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據此,公司可能因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股東的約定、股東會的決定等情況而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公司被宣告破產或解散並清算、註銷後,公司章程自然壽終正寢。由此......

“法定代表人”是一個職務名稱嗎?

法人是公司的代表人

並不是一個職務

法人可以是公司的總經理,也可以是普通員工

是承擔公司法律責任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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