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體罰學生怎麼處理?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老師體罰學生該如何解決,

一看你也不是一位稱職的家長,有什麼問題可以跟老師當面溝通,提些要求,自己的小孩該怎麼管,說一下體罰學生你接受不了,小孩以後犯錯或者屢教不改,只要不印象他人就可以了,叫這位老師不用管,這樣小孩也輕鬆,大家都開心,我個人覺得叮老師很負責,因為我覺得喜歡在背後輿論他人,這個人道德也高尚不到哪裡去,一看就不是什麼好鳥!

我們老師體罰學生怎麼辦

到上級的上級部門投訴上級

就是到當地的教育部門投訴該校的校長.寫匿名信的方式.最好是打字機打的.還有這個最好是讓家長出面.不過由於中國的體制原因.即便是匿名的還是有會被抓到的可能.除非那個老師引起公憤.全體學生群起而攻之.想當年我的小學英文老師也很過分.能力不怎樣,脾氣不小.而且現在我可以確定我的外語水平是她的好幾倍

你(或者你家長)直接去找校長的話,一般效果不大.畢竟校長和老師之間的關係除了上下級之外,還有同事關係.而且你被老師報復的可能性也有.

寫匿名信去當地教育部投訴校長的話,教育部會首先找校長.校長要保住自己的鎢紗帽就肯定要給上面一個交代.數學老師走人的可能性不大,但多少也會收斂一點.而且你也不會暴露

老師打學生應該法律上怎麼處理?

不提倡老師用體罰的手段懲罰學生。

《中華民族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中華民族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 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

《教師法》第三十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前款第(二)、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教育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對教師體罰學生做出了相應的禁止規定。但長期以來,一方面是因為很多家長和學生並不清楚有這些法律,另一方面,這些法律法規多為原則性規定,沒有具體可行的罰則,使得這些法律規定可操作性不強,這些法律並未得到應有的重視。難以落實,不能對違法的老師起到實質性的制約。所以,體罰這種現象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國家對老師體罰學生的處理方案

關於印發《中小學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處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學:

《中小學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處理規定(試行)》業經局領導第03-09次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中小學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處理規定(試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小學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處理規定

(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市基礎教育工作會議精神,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大力推進教育創新,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切實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進一步增強廣大教師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的自覺性,保障中小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全市各級各類中小學校應當加強廣大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職業道德教育,增強依法治教意識,充分調動廣大教師教書育人的積極性。

第二條 廣大教師應當遵紀守法,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發展,不得對中小學生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

第三條 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教師、學生及學生家長等知情人可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舉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調查,及時處理。

第四條 所謂體罰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毆打學生或對學生實施罰站等侵害學生身體健康的處罰行為;所謂變相體罰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諷刺挖苦、謾罵學生,汙辱學生人格,以及採用罰作業、罰勞動、罰款等處罰行為。

第五條 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視其情節分為較輕、較重、嚴重、特別嚴重四個等次。

第六條 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按下列規定處理:

情節較輕的,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情節較重的,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並通報批評;當年考核視為不合格,不能晉升教師職務任職資格;

情節嚴重的,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予以降聘或解聘,並通報批評;兩年內考核視為不合格,不能晉升教師職務任職資格。

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七條 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構成犯罪的,喪失教師資格,並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所在學校領導應負領導責任,並視情況由教育行政部門或幹部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 受到處理者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人民政府提出申訴。

第十條 受到處理者(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者除外)在受處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處理決定;解除處理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等不再受原處理決定的影響。

第十一條 處理決定和解除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德組織實施和監督。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東營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教師體罰學生怎樣處理

體罰較輕就不用說了,如果體罰嚴重的話就先問孩子老師為什麼體罰他。

老師體罰學生的法律規定

教師體罰學生的相關法律規定

體罰是指教師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強制性的手段,侵害學生的身體健康的侵權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嘴巴等行為。變相體罰,是指採取其它間接手段,對學生肉體和精神實施懲戒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諷刺挖苦、謾罵等行為。

對於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處罰措施。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於體罰學生的教師本人可以進行以下處罰:

1.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按現行教師管理權限,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教育部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解聘包括兩種:解除崗位職務聘任合同,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師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謀職業。

2. 體罰學生情節嚴重(如手段殘忍、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結果),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因體罰學生對學生或觸校造成損失或損害的,還應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遇到老師體罰學生怎麼辦

樓主你好

現在的教育是禁止老師體罰學生的,因此,為了保護自身,有必要對採取體罰的老師做出相對的措施,可以與老師溝通,告訴他,教育制度的規定是不可以體罰學生

如果老師採納那就好,不但不採納反而更加凶猛的老師,那就直接找到學校的領導,所為學校的校長,管理者,是不會讓學校的整個氛圍被一個兩個人破壞

如果自己害怕,那就回家之後,告知父母,尋求家長的庇護,學生不能解決的問題,是需要大人們的維護的,讓父母和學校的老師及有關的領導進行溝通

最後的辦法就是找到教育局,對事故進行干涉處理,那就會把事情鬧得有點大

老師打學生,體罰學生應該怎麼辦

教師體罰學生的相關法律規定

體罰是指教師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強制性的手段,侵害學生的身體健康的侵權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嘴巴等行為。變相體罰,是指採取其它間接手段,對學生肉體和精神實施懲戒並使其受到傷害的行為,如勞動懲罰、抄過量作業、諷刺挖苦、謾罵等行為。

對於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處罰措施。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於體罰學生的教師本人可以進行以下處罰:

1.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按現行教師管理權限,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教育部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解聘包括兩種:解除崗位職務聘任合同,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師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謀職業。 2. 體罰學生情節嚴重(如手段殘忍、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結果),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因體罰學生對學生或學校造成損失或損害的,還應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老師體罰學生怎麼辦

告他

現在嚴禁體罰學生,可以控告,或者給新聞媒體打電話曝光!

反映學校領導。如果不理你的話。就找你的家人去跟他們理論。不用怕,理在你的手上。怎麼說都是贏的。。儘量採取用法律的手段去解決。

如何看待教師體罰學生現象

一、對於社會上出現的教師體罰學生現象的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中已明確規定禁止體罰學生。但是,還是有少數教師我行我素,照罰不誤。這是因為,這些教師太迷信體罰的管理功能,忽視適當的體罰,可以起到警戒作用。但是,體罰既是有傷害性的行為,自然得有個度的要求,還有個動機要求警戒。在小孩子逐漸長大,逐漸具有理解是非好歹的能力時,說服性的教育和感化性的教育是方向和最終手段,而體罰作為適當的輔助手段而應逐步取消。我個人認為體罰的方式有很多種,例如:讓學生打掃衛生,做一件有益於班級和同學的事,寫檢討等等。體罰最重要是讓學生警醒以至於不再犯,而不是發洩老師心中的憤怒和不滿。體罰也可以人性化性,不一定是肉體的懲罰,而且體罰學生時不應該帶有蔑視、不尊重和殘害的成分。教師總以為自己在校絕對權威不容冒犯。教師對學生不良行為的處罰,是因為學生的行為妨礙了自己預設程序的進行。所謂雙邊活動、啟發性原則,對於絕大多數教師來說已是空中樓閣。由於教師放寬了處罰的範圍,由於教師無力創設使學生輕鬆自如的環境,所以他們就在課堂內外頻頻實施體罰,給教育帶來不堪設想的後果,危害性極大。1、難以轉變學生不正確的態度。雖然體罰可能達到在特定情境中制止某種行為的目的,卻很難轉變學生不正確的態度。體罰與變相體罰只能使學生學會逃避體罰,而不是誠心轉變態度,改正錯誤。2、難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圍。殺雞儆候式的體罰使學生在行為上謹小慎微,時時、事事消極防衛,害怕教師。這就不利於學生形成積極向上、勤奮學習的思想品質,也不利於班集體形成文明、和諧、輕鬆的氛圍。3、體罰會給學生帶來不必要的焦慮。這就不利於學生健康心理素質的培養,反而會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經常體罰會提高學生對體罰的極度反感,學生對體罰反應遲鈍,逐漸失去對體罰的敏感。為了達到應有的效果,教師往往又要加重體罰,這樣就導致體罰的惡性循環,帶來不堪設想的教育後果。4、體罰還會導致師生關係緊張,使師生產生衝突乃至對抗。這既損害了教師的社會地位和人格魅力,也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我個人認為懲罰要有度,教育要有愛,愛要善於欣賞,愛要善於引導,愛還要善於感化,愛同樣需要懲罰!但要溫柔地懲罰,用愛的藝術托起生命的厚重,愛是教育的基礎,是教師教育的源泉,有了愛才有教育的生機。儘管沒有懲罰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但沒有愛的教育卻是不成功的教育。教師的責任是教書育人,特別是在育人方面應該學會藝術的處理而不是簡單粗暴的解決。很多時候學生的心理是很敏感的,需要老師細心的呵護。人的一生中都在不斷的犯錯,在犯錯的過程中不斷髮現不足從而不斷地改進和完善自己。所以對於學生的錯誤老師應該學會寬容和理解,幫助他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改正過來。懲罰不是目的只是一種手段。體罰也應該從學生的性格和犯錯程度入手,每個學生的性格和抗挫能力不同,處理的方式也不一樣。就像做衣服一樣量身定做才是最合適的。首先,教師要先了解學生犯錯的原委,問清原由不能不分青紅皁白就處罰學生;然後從他們的性格入手,用適合他們性格的方法去教育他們,不能光用打人和體罰,這樣不僅違法,而且會對孩子的自尊心造成傷害,也降低了老師的人格。體罰給學生的身心帶來了嚴重影響。事實上,教育學生只用體罰和變相體罰的老師,也就是不該出手時就出手的老師,學生心裡只有憎恨。作為教師應有一種奉獻精神,在工作中,我認為應該採用以下措施:1、軟方法處理。體罰必然引起更嚴重的師生衝突,自己生氣不說,也不能真正解決問題。不妨使用試用軟方法處理。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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