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爭議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論述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的區別

(一)主體因素

主體因素是判斷某一爭議是否為行政爭議時首先要考慮的因素。行政爭議雙方當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另一方則是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我國現有的行政主體理論認為行政主體主要有兩類:具有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但這一理論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均已暴露出其缺陷。一方面,已有學者認識到中國行政主體的概念只是舶來品,並無深厚的理論基礎,因此顯得“根底淺薄”;另一方面,當初提出行政主體的概念很大程度上是為了解決行政訴訟被告這一問題,但諸多的案例已經告訴我們當法律規定不明確時,行政訴訟被告仍然無法確定。其中問題最多的地方即是所謂的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訴訟實踐中的“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概念實際上只是一種權宜之計,不能根本解決問題。

因此,我們認為確有必要改造現有的行政主體概念,在吸納大陸法系國家行政主體理論基礎之上,結合中國實際,賦予行政主體新的內容。首先,行政主體“是指行政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具有一定職權且得設置機關以便行使,並藉以實現其行政上任務之組織體。”行政主體應當包括三大類:第一類是國家與地方的行政機關;第二類是公務法人,包括公共機構和公法社團兩種主體。在公私法二元分立的國家裡將法人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中國沒有這種劃分。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可分為企業法人、機關、事業單位法人和社團法人。“在各種法人中除公司、企業等依民法設立的民事主體即行政機關已經有了確定的法律地位和救濟途徑外,事業單位法人及社團法人的法律地位及性質並不明確,對其成員之間的關係屬性也缺乏定性,自然對它們之間的爭議也缺乏明確的救濟途徑。”因此有學者主張應當將事業法人及社會公共團體歸類為公法人,將諸如學校、圖書館、科研機構、文化團體界定為公務法人。這種公務法人不是單一的民事主體,它包括負擔特定目的、提供專門服務的行政機構(公共機構),還包括某些以社員為基礎而組成的公法組織(如行業協會之類的公法社團)。第三類行政主體是被授權的組織或個人,這與原有的“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概念不同,它是指執行特定行政任務的私法主體。在一定條件下,國家可以放棄自行執行行政任務或者由行政機關、公務法人執行行政任務,而授權私人在相應範圍內執行行政任務,這是行政多元化的一種體現。

如果行政主體在所進行的活動中並沒有運用公權力,而是處於與相對人平等的地位,這種情況下所產生的爭議即為民事爭議,如行政主體在購買辦公用品的過程中與相對人所產生的爭議屬於民事爭議,應當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來解決。

(二)公權力因素

根據所適用法律的性質,行政可以分為公權力行政和私經濟行政。私經濟行政是指“國家並非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其統治權,而是出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私經濟行政可大別為四類:為達成行政上任務所採取之私法形態的行為;以私法組織形態所從事之營利行為;私法形態之輔助行為;參與純粹之交易行為。行政主體的私經濟行為若與相對人發生爭議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來解決的。

關於公權力行政的範圍,有三種對立的觀點:其一為狹義說,認為公權力應限定於國家基於統治權的優越地位所發動的作用;其二為廣義說,凡國家或公共團體中除去私經濟作用之外的一切作用均為公權力行為,因此公權力行為包括非權力作用(例如公法契約、行政指導等);其三為最廣義說,即公權力範圍甚至包括私經濟作用在內。我們採廣義說,並且將公權力行政與公共行政通用。公共行政可以分為政府的公共行政和社會的公共行政......

什麼是行政訴訟?

什麼是行政訴訟?其特徵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人民法院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而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在我國,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並稱為三大訴訟,是國家訴訟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行政訴訟有如下特徵: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我國,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不止行政訴訟一種,還有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等等。而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訴訟案件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的裁判以撤銷、維持判決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行政訴訟並不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無類似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限制。至於,不屬於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

(5)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具有恆定性。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弗相對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地位是恆定的,不允許行政主體作為原告起訴行政管理相對方。這個特點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不同。民事訴訟中訴訟雙方當事人均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原被告不具有恆定性,允許被千反訴;而刑事訴訟,也存在著自訴案件中允許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所訴自訴人。

行政複議是什麼意思?

對政府機關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其上級機關申請複議,撤銷或變更行政處罰。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是什麼意思?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而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前者是一種內部監督,後者是一種法院監督。

什麼叫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有意見,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的一種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行政複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複議的結論做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參考資料:www.164t.com/ReadNews.asp?NewsID=606

行政訴訟與行政申訴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判決的訴訟制度。

(一)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三類。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基層人民法院是我國審判機關的最基層單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規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為: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地域管轄、共同地域管轄。

3.裁定管轄

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況,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自由裁定的管轄。裁定管轄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後,經過審查發現本案不歸自己管轄,就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這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之處。這是因為,在行政法律關係中,原告和被告處於不平等的地位,他們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三)訴訟程序

1.一審

(1)起訴

行政訴訟實寫\"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裁判(裁定和判決的合稱)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審理判決執行中,就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判決是法院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2.二審

二審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審理。我國行政案件的審理採取兩審終審制度。

3.執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決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後,一方當事人紶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照職權採取強制措施,以執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申訴的定義: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後,可以請求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依行政程序解決爭議,與其他爭議解決途徑相比,申訴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強等特點。

消費者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申訴的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4條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消費者如何進行申訴:

消費者決定申訴時,應依照商品和服務的性質向具有相關職能的行政部門提出。消費者申訴一般應採用......

糾紛是什麼意思

爭執不下的事情,不容易解決的矛盾。在法律上通常有民事糾紛、行政糾紛等。民事糾紛通常包括侵權糾紛、身份糾紛、合同糾紛等。

行政複議是什麼意思?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什麼是行政主體間權限爭議

由於主客觀、立法與執法和行政管理體制等各方面的原因,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韻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行政權限爭議行政權限爭議是行政主體之間因行政職權的劃分和行使產生的法律爭議,它不僅導致行政系統內部的不穩定,影響行政權行使的權威性和效率性,而且更不利於保護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共的合法利益因此,及時有效地處理行政權限爭議顯得尤為重要就我國目前行政權限爭議的處理機制來看,對其規定僅見於單行法律文件中,缺乏制度化和規範化的法律規定,不利於行政權限爭議的處理因此我們有必要借鑑國外處理行政權限爭議的成熟經驗,完善行政權限爭議的處理機制,將行政權限爭議的處理納入到法制軌道內本文試圖通過文獻研究方法和比較研究方法,並結合具體的實例進行分析,尋求行政權限爭議的處理機制本文從行政權限爭議的基本理論入手,先對國外行政權限爭議的處理機制進行了介紹,指出了其對中國的啟示意義和借鑑之處緊接著從法律機制、行政機制和司法機制三個方面對我國行政權限爭議處理的現行機制進行了詳細的分析,指出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為下文構建行政權限爭議的處理機制提供了平臺最後在借鑑國外處理行政權限爭議的成熟經驗和彌補我國行政權限爭議處理現行機制的缺陷和不足的基礎上,構建了我國新型的行政權限爭議的處理機制,即通過法律機制、行政機制和司法機制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共同處理行政權限爭議,來促進法治政府和和諧社會目標的早日實現,這也是本文的創新之處和主旨所在

什麼是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是指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加上“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意見,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的一種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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