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訴檢察院?

General 更新 2024-05-26

如何起訴檢察院

很遺憾,無法起訴檢察院,但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九條 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在檢察院什麼情況可以不起訴

:刑事訴訟中幾種不起訴的條件一、決定不起訴在法理上稱為酌定不起訴或相對不起訴。從公訴的角度看,相對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在擁有訴權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權衡後認為捨棄訴權更為適宜時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對於犯罪情形輕微,不需要判決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這一規定,酌定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有兩層含義: 一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觸犯了我國的刑法規定,已經構成犯罪;二是該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這裡實際包含了兩種情形:一種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另一種是犯罪情節輕微,既屬於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條件,同時也屬於免除刑罰條件的下述幾種情況:(1)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2)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輔助作用的人員;(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脅從人員;(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等等。酌定不起訴在司法實踐中應用時,還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動機、手段、危害後果、認罪態度、一貫表現、社會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綜合考慮,在確認沒有追訴必要時,才能適用不起訴決定,不能隨意擴大不起訴範圍,以防止執法不嚴的情況發生。二、法定不起訴區別於酌定不起訴是擁有訴權而予以捨棄,法定不起訴是起訴機關對案件沒有訴權或者喪失訴權,因此而不提起公訴。凡符合絕對不起訴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都應作出不起訴決定,而無自由裁量的餘地。我國法律規定與其他國家關於法定不起訴的條件較為一致。包括:1.實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規定,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予刑事處罰的。三、存疑不起訴除以上情況外,還有一種法律規定不起訴的情況,有的學者稱為存疑不起訴。即檢察機關確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勝訴可能時,作出不起訴決定。在這類案件中,認定嫌疑人構成犯罪有一定根據,但證據不充分,不能在法律上證實犯罪。將這類案件起訴到法院,難以達到公訴的目的。根據無罪推定的精神,對這類案件應當不起訴。但可能時,在作出不起訴決定之前應當進行補充偵查。只有確認在法定期限內無證實可能,才能決定不起訴.

檢察院 起訴流程

王某指使ABCD等四人前往張某處暴力討債,如果沒有造成張某人身損害,且對於後來發生的事情,即EFGH等人堵截沒有預料,並沒有授意參與鬥毆行為的話,王某不構成犯罪,對C某的死,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已經預料並授意的話,則五人一併承擔責任,且王某屬於教唆犯,應以主犯地位予以認定。

對於C某的死亡,EFGH等四人承擔故意殺人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的責任。

檢察院的公訴科和起訴科是什麼意思

是一回事 公訴科是負責審查案件並對案件提起公訴的部門 是檢察院最主要的業務部門和智能部門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如何處理案件

一般的刑事訴訟過程,是案件經過公安機關偵查後,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主要應當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罪行,是否有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等。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案件後,可能就有兩種結果,一是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不具備起訴條件的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種情況就是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與定罪量刑有關的重要情節,需要補充偵查的。對這種情況,作為起訴一方的人民檢察院由於提不出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的確鑿證據,如果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就刑事訴訟活動而言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任務也是不相吻合的。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從某種意義上講,這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一種監督。公安機關應當認真對案件重新進行審查,補充需要的證據。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有期限限制的,即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卷材料後,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在這一個月的補充偵查時間裡,如果犯罪嫌疑人原來已被採取了強制措施,如已被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是否需要變更或取消強制措施,一般應由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經過補充偵查後,認為證據已經確實、充分,足以證明犯罪的,可以再次移送人民檢察院,要求起訴。如果公安機關在一個月內沒有掌握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可以作撤銷案件處理。

人民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後,將案件重新移送檢察院,檢察院依法可以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為了避免司法機關反覆對同一個案件審查、偵查,無限制地延長訴訟時間,刑事訴訟法對人民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次數也作了限制性規定,即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檢察院不起訴接下來會怎樣

一、不起訴決定書的宣佈和送達。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書應當公開宣佈,同時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下列機關和人員:(1) 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2)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3)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二、解除扣押、凍結。

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物採取扣押、凍結,是一種強制偵查措施,其目的在於防止犯罪嫌疑人轉移財物,保證判決的執行。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就終止了刑事訴訟,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於公安機關作出的扣押、凍結,人民檢察院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公安機關或者執行公安機關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扣押、凍結。

三、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併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對公安機關的意見進行復議、複核。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應當另行指定檢察官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要求複議意見書後的30日內作出複議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如果公安機關認為複議決定有錯誤的,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複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提請複核的意見書後,應當交由審查起訴部門辦理。審查起訴部門應當指定檢察官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複核意見書後的30日內作出複核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改變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五、對被害人、被不起訴人的申訴進行復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被害人在申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受理。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複查決定,應當送達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經複查作出起訴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並將複查決定抄送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六、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的,可以申訴。

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本人認為根本就是無罪,而不是有罪輕微),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7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被不起訴人在申訴期限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由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部門受理,控告申訴部門複查後提出複查意見,認為應當維持不起訴決定的,報請檢察長作出複查決定;認為應當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的,報請檢察委員會作出複查決定。複查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撤銷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同時抄送移送起訴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作出撤銷不起訴決定、提出公訴的複查決定後,應......

檢察院起訴公司,一般要什麼人擔責

主要責任人是公司法人代表,同案牽涉到的其他人員也要受連帶責任。

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

你好!

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一般期限是1個半月,若檢察院認為必要,會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應在一個月內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後移送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若檢察院用盡這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權力,則案件從第一次移送到檢察院起算,到檢察院移送到法院審理,期間最長有6個半月,當然如果檢察院不退回補充偵查,那時間就短的多了,要看檢察院具體怎麼操作了

根據新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從被第一次採取強制措施就可以聘請律師了,你的案件都到審查起訴階段了當然可以聘請律師了。

如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請採納,謝謝

如何讓檢察院不予起訴

,雙方已經構成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2010年2月9日)第24條規定“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的,應當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犯罪情節輕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罰,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

1、酌定不起訴。由《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2、這個是可以的,只要說明當時發生打架時的具體情節,重點說明突發性和偶發性,雙方是一時衝動而引起的。

3、從本案的犯罪情節、手段和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看,黃犯罪情節輕微,符合可以從寬處罰的條件,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

4、這是需要按照司法機關的程序進行的。

5、會留有案底,這並不是銷案,而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的結案,你並不是沒罪,而是依法採取的免於刑事處罰。

以上這些,一個是依法,另一個,必須進行多方努力,這個問題,你慬得。

法律問題。。。原告都不追究了,為什麼檢察院還要起訴?

先撇開其它因素,單純從本起案件來講,是打架鬥毆造成人員死亡的案件,被判5年可能是初審處理。如果檢察院認為存在失當之處,那麼他們有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的權力。你現在可能遇到的就是這種情況。

要有亥維護你哥哥的合法權益,這裡面關鍵的是:怎麼證明你哥哥的行為是對黑社會迫害的反擊。如果能夠有效證明,那麼一旦上級法院受理後,是不會支持檢察院的抗訴的。多在這方面花點心思,請個好律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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