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責任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06-04

什麼是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也叫過失責任原則,它是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的認定責任的準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可見,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以下含義:

第一,它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責任的構成要件,行為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它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形式、責任範圍的依據。在過錯責任原則中,不僅要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往往也會考慮受害人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的話,則要根據過錯程度來分擔損失,因此可能減輕甚至抵消行為人承擔的責任。在共同侵權的場合,共同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甚至可能成為其內部分損失的依據。

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賠償損失解釋》中,採納了根據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在共同侵權人內部分擔損失為原則,平均分擔為例外的主張。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有哪些?

①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

②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

③環境汙染致人損害的。

④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

5、交通事故中,機動車與飛機動車發生事故時,機動車方無過錯

6、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

7、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8、單位用工

9、個礌家人用工

10、未成年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無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包括哪些內容

過錯責任原則的特點

[解答]過錯責任原則,又稱過失責任原則,它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歸責的根據和最終要件。

(1)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責任的構成要件

(2)以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範圍、責任形式的依據。

(3)貫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特定情況下,也採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

過錯責任原則的功能價值有哪些

無過錯責任原則(責任賠償原則又稱無過失補償)是指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後果為價值判斷標準,無過錯的行為人也要承擔民事責任。單方責任原則:也稱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在發生工傷事故時,只有被證明是有責任的就要承擔責任,否則,不用承擔。

過錯責任是什麼?刑法中的犯罪人屬於過錯責任方嗎

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並致他人損害時,應以過錯作為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的責任。可見依過錯責任原則,若行為人沒有過錯,如加害行為因不可抗力而致,則雖有損害發生,行為人也不負責任。還有,在確定責任範圍時應當確定受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受害人具有過錯的事實可能導致加害人責任的減輕和免除。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為原則,以無過錯責任為例外。

刑事責任單獨評價,不適用民法中的概念。

請問:侵權責任中的無過錯責任和一般侵權責任(一般過錯責任)有什麼區別?

頂一,構成要件不同。

無過錯責任在構成要件是隻有3個構成要件,而一般侵權責任是四個構成要件。

無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有:1.損害事實;2.違法行為;3.因果關係。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1.損害事實;2.違法行為;3.因果關係;4.主觀過錯。

第二,無過錯責任一般都是由法律規定的。

過錯責任與過失責任的異同

過錯責任原則是違約責任的主要歸責原則.所謂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一方違反合同的義務,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應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這裡有兩層含義:首先,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構成要件.即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不僅要考察違約人的違約行為,而且要考察違約當事人的主觀上的過錯.若當事人沒有過錯(如違約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則雖有違約發生,違約當事人也不負責任.其次,過錯責任原則要求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即在已經確定違約當事人應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下,還應當根據違約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來確定違約當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範圍.

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區別

所謂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的過錯是侵權責任的必備條件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重申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法的基本歸責原則,它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只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以過錯為要件的,過錯便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要件。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其主觀上有無過錯,根據法律規定均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幾種無過錯責任: 產品缺陷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環境汙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違規飼養動物的責任、飼養違禁動物的責任

以下哪些情況適用過錯推定責任

第一,《侵權責任法》規定,在行為人不能證明他們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應承擔賠償損害責任。凡在適用推定過錯責任的場合,行為人要不承擔責任必須就自己無過錯負舉證責任。   第二,《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過錯推定責任的範圍: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侵害時,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38條); 2、下列情況下,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58條) (1)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 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 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75條) 4、動物園的過錯推定責任(81條) 5、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過錯推定責任(85條) 6、堆放物侵權(88條) 7、林木折斷侵權(90 條) 8、窨井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91條)。

什麼是不完全的過錯責任制

不完全的過錯責任制 就是 以過錯責任為基礎,即有過錯擔責任,在某些範圍有過錯,不擔責任。

例如:海商法對承運人責任的規定。其中對承運人由於航海過失和火災(非由於其本人)可免責,也就是即便承運人有過錯也不承擔責任,對於其他事項,有過錯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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