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解法律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06-09

形容曲解的成語

【弄法舞文】:弄、舞:耍弄,玩弄;法:法律;文:法令條文。指玩弄文字,曲解法律條文,以達到徇私舞弊的目的。

【枉法取私】:枉:歪曲,違反;法:法律;取:謀取;私:私利。曲解、破壞法律以謀取私利。指官吏違法亂紀,包庇壞人壞事。

【枉法營私】:枉:歪曲,違反。指曲解破壞法律以謀私利。

【枉用三尺】:枉:歪曲;用:使用;三尺:古代用三尺長的的竹簡記載法律。指為了達到個人不正當的目的而曲解使用法律。

【析律二端】:割裂曲解法律條文,隨意加重或減輕罪名。指官吏徇私枉法。

【析律貳端】:指曲解法律條文,妄生不實端緒,以加重人罪。

【析律舞文】:指故意玩弄文字,曲解法律條文。

【析言破律】:指巧說詭辨,曲解律令。

【小兒強解事】:強:勉強。小孩子對事物並不理解卻強作解釋。比喻對事物並無正確的認識和理解卻一味以自己的意願曲解這一事物。

【以詞害意】:因拘泥於辭義而誤會或曲解作者的原意。

【以辭害意】:因拘泥於辭義而誤會或曲解作者的原意。

【郢書燕說】:郢:春秋戰國時楚國的都城;書:信;燕:古諸侯國名;說:解釋。比喻牽強附會,曲解原意。

歪曲與曲解的區別

曲解:做錯誤的解釋或理解。例如:你曲解了我的意思。

歪曲:故意改變事物的本來面目或對事物作不正確的反映。含有貶義。例如:歪曲事實。

關於法律的。成語

金科玉律 科、律:法律條文。形容法令條文的盡善盡美。現比喻不能變更的信條

目無法紀 不把法律放在眼裡。形容胡作非為,無法無天

目無王法 不把國家法律放在眼裡。形容胡作非為,無法無天

法不阿貴 法:法律;阿:偏袒。法律即使是對高貴的人,有權勢的人也不徇情。形容執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不徇情 法:法律;徇:偏私;情:人情,私情。法律不徇私情。指執法公正,不講私人感情。

化外之民 化:開化;民:民眾。文明地區以外的民眾,即沒有開化的民眾。舊時統治階級的偏見,指中國教化達不到、法律管不著的少數民族。

結繩而治 原指上古沒有文字,用結繩記事的方法治理天下。後也指社會清平,不用法律治國的空想。

金科玉條 科、條:法律條文。原指完美的法律條文。後指不能更改、必須遵守的信條。

居官守法 舊指做官要遵守法律法規。

口含天憲 天憲:指朝廷法令。比喻說話就是法律,可以決定人的生死。

明正典刑 明:表明;正:治罪;典刑:法律。依照法律處以極刑。舊時多用於處決犯人的公文或佈告中。

竊鉤者誅,竊國者侯 偷鉤的要處死,篡奪政權的人反倒成為諸侯。舊時用以諷刺法律的虛偽和不合理。

竊鉤竊國 偷鉤的要處死,篡奪政權的人反倒成為諸侯。舊時用以諷刺法律的虛偽和不合理。

欺公罔法 欺騙公眾,無視法律。

深文周納 周納:羅織罪名。指苛刻地或歪曲地引用法律條文,把無罪的人定成有罪。也指不根據事實,牽強附會地給人硬加罪名。

繩之以法 根據法律制裁。

舞文弄法 舞、弄:耍弄,玩弄;文:法令條文;法:法律。歪曲法律條文,舞弊徇私。

網漏吞舟 網:漁網,比喻法網;吞舟:吞舟的大魚,比喻大奸。網裡漏掉吞舟大魚。比喻法律太寬,使重大的罪犯也能漏網。

舞文弄墨 舞、弄:故意玩弄;文、墨:文筆。故意玩弄文筆。原指曲引法律條文作弊。後常指玩弄文字技巧。

逍遙法外 逍遙:優遊自得的樣子。指犯法的人沒有受到法律制裁,仍然自由自在。

言出法隨 言:這裡指法令或命令;法:法律。話一說出口,法律就跟在後面。指法令一經公佈就嚴格執行,如有違犯就依法處理。

以身試法 身:親身,親自;試:嘗試。試著親身去做觸犯法律的事。指明知故犯。

以殺去殺 用嚴峻的法律禁止人犯法。

約法三章 原指訂立法律與人民相約遵守。後泛指訂立簡單的條款。

執法如山 執行法律象山一樣不可動搖。

知法犯法 知道法律,又違反法律。指明知故犯。

徇情枉法 徇:曲從;枉:使歪曲。曲從私情,歪曲和破壞法律,胡亂斷案。

作奸犯科 奸:壞事;科:法律條文。為非作歹,觸犯法令。

例直禁簡 〖解釋〗法律或禁令簡單明瞭,人民就容易理解和遵守。

法出一門 謂法律統一,前後一致,不能隨意變通。

法無可貸 謂按法律不可寬恕。

急急如律令 本是漢代公文用語,後來道士或巫師亦用於符咒的末尾。如同法律命令,

禁網疏闊 指法律過於寬容。

目無三尺 不把法制放在眼裡。形容違法亂紀,胡作非為。三尺,指法律。古代把法律寫在三尺長的竹簡上,故稱。古代把法律寫在三尺長的竹簡上,故稱。

弄法舞......

法律工具主義有什麼弊端

法律工具主義有兩個基本的特點:第一個特點,在法律工具主義者看來,法律 就是國家和政府管理社會的工具。這個觀念不是沒有問題的。

在合理的法律觀念中應該做一個顛倒,政府才是法律的工具。在法治社會,我們為什麼需要政府?是因為我們想通過設立政府來讓官員執行法律,保護法律。因而,在法律與政府之間,政府才是工具,法律是至高無上的主宰。

當然,話說回來,說法律是工具,在某種意義上它是對的。就是必須首先承認政府是法律的工具,政府和老百姓都要站在法律之下,平等地接受法律的管轄。在這個前提之下,政府為了管理社會,它又得利用法律,把法律當成工具來管理社會。所以,說法律是政府的工具是有條件的,它的條件是首先承認,政府才是法律的工具。在次要意義上才可以說,法律在某種意義上也是政府的工具。同時,我們更有理由說法律也是每個公民的工具,我們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正當的利益,排除他人的侵害,用法律來引導和監督政府,讓政府更好地履行法定職責。

過去,我們把前提丟掉了,只強調法律是政府的工具。因為有這樣的觀念,所以形成這樣一個傳統——官越大越不受法律約束,而且違法之後,社會也拿他無可奈何。

法律工具主義的第二個觀念,就是強調法律僅僅是工具,法律除了工具之外什麼都不是。這很危險。法律在某種意義上是工具,是什麼工具呢?它是社會用來保障每一個人正當權利的工具。但問題在於,法律不僅僅是工具,法律還是正義的體現,而正義是我們的理想。

因此,在法治主義的觀念中,法律是不可以背叛的。過去,由於法律工具主義的觀念大行其道,相當多的人都對法律採取一種機會主義的態度。就是法律對我有利,我就服從

它;法律如果對我不利,我就繞過它,甚至踐踏它。在健全的法律觀念中,法律不僅僅是工具,法律代表著我們的價值,代表著社會理想的一種生活狀態,代表著基本的道德倫理準則,它是不允許放棄和背叛的,是不允許踐踏的,執行法律是不允許討價還價的。

“法律工具主義”是一種人治思維模式的法律觀,因為任何物品,只要成為工具,就需要得心應手地運用,就需要為工具操縱者服務;反之,當“工具”對操縱者欲達到的目的有礙手腳時,操縱者就會放棄它。當人們將法律定位為任何意義上的“工具”時,在現實中就難免被人為地、甚至任意地進行裁剪、取捨。抓人“總要有個罪名”就是典型的“法律工具主義”在實踐中的應用。而“法律工具主義”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國當今法制建設一大阻礙。

司法行為若是以“法律工具主義”為前提,那麼人們提起法律,首先想到的就是“打擊壞人”,是刑法,是懲罰,而不是正義,這就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和統一性。因為只要允許一些人把法律曲解為打擊“壞人”,那麼“壞人”也就同樣能夠曲解法律打擊“好人”,而道德上的“好人”、“壞人”往往是沒有外在標準的。其實,良好運行的法律能夠形成一種對行為的預期,讓公民知道自己的行為能夠達成什麼效果,從而達到趨善避惡的目的。而“法律工具主義”恰恰缺乏這方面的功能,它會使得人們喪失對具體行為的正義追求,而正義無法在行為中實現的時候,追求正義的動力就可能會轉化成對身份標籤的追求,因為“法律工具主義”讓人們感受的是地位越高,掌握的“法律工具”越多,對自己越有利。

法律雖然是通過法定程序制定出來的,但當法律作為工具使用時,一些官員們就不會把法律當成最權威和最莊嚴的準則來遵循。在現實中的反映就是當某一案件成一團“亂麻”,那就看哪一個法律條文作為“工具”可以充當“快刀”了。因為法律處理案件需要經過複雜煩瑣的程序,需要當事人之間的平等權利機會以及很多的法定監督制約。往往在實踐中,常常是領導者的意見充當“快刀”,盡......

鑽法律空子的人為什麼會被外人認為是不道德的

A 鑽法律空子的人

在公共想象中,律師被認為是“鑽法律空子的人”。對於這種想象,律師界和法律界少有迴應。這種曖昧的態度,或許本身就是一種迴應,或是認為不值一提,或是默認。這種曖昧強化了最初的那種臆想,久而久之,律師是鑽法律空子的人,就成為了一個人造的事實。在製造這個事實的過程中,社會公眾乃至律師及法律界都是同謀,通過大家的合力,事實被炮製了出來,真相被掩蓋。

律師是一個什麼樣的人?給律師做一幅完整的素描,不僅能使大家瞭解律師和律師行業,更重要的是確立律師的社會角色,對律師而言,完成自己的社會擔當;對社會而言,能充分利用這個角色,獲得設置這個角色所帶來的福利,名正則言順。在這個問題之下,又被分解為諸多小問題,律師是好人還是壞人?律師是國家的人、社會的人還是當事人的人?如此等等。

鑽法律空子的人,就其語義,大致可以這樣理解,第一,法律是有空子的;第二,這個空子是可鑽過去的;第三,律師是專業鑽這個空子的人,比之於溜門撬鎖,開槽挖洞。

在討論這個話題之前,我們必須明確幾個概念:

1、法律不是萬能的,它只是調整人們行為的某種規範之一,其他如道德、鄉規民約等

2、法無明文規定的權力,公權部門不得行使!

3、原則上,只要法律不禁止的,人們都可以去做!(當然還有其他如道德規範的約束)

法律不是上帝,它無法設計、預知、控制一切未來之事。同時,法律的重要載體是語言,而語言的模糊、歧義是其與生俱來的痼疾,當語言遭遇鮮活的事實,其無能會表現的淋漓盡致。正因為如此,法律的紙面文章從來都未完備過,當遭遇一些事實時,或者法律沒預見到,以至於出現空白,或者雖然有所預見但是卻說不清楚,公說公理,婆說婆理,莫衷一是,此時,法律陷入尷尬。這兩種情況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法律的空子。對於這種空子,在法學理論上,法官造法、法律解釋、補充法律漏洞等等諸多辦法,都是為彌補這種空子而付出的努力。

面對這種法律空子,耐人尋味的是,社會公眾對法律職業的想象呈現出完全相反的兩種景象,一方面,法官、法律學者被想象成竭盡全力去彌補法律空子的人;另一方面,同屬於法律職業群體的律師,被想象成削尖腦袋去鑽法律空子,甚至刻意製造法律空子的人,比如曲解法律。一方在補窟窿,另一方在鑽漏洞,甚至製造漏洞。

為什麼會出現反差如此之大的社會想象?

首先在於這與我們對法律的長期偏見有關,在社會公共印象當中,法律在傳統上被認為是刑法、行政法、管制法、強制法,少有人把它看做是民法、權利法、自治法、自由法,至於權利話語的興起不過是近十幾年的事。因此,法律的空子之說,是在傳統語境中認為法律沒管到位,出現了空白,而不是在權利話語之下,法律未管制的當是自由的權利。同時,這種想象還與對律師的偏見有關,律師鑽空子似乎是在說,律師的此等行徑很小人,很陰暗,經不起道德的拷問,為一己之私利用代表正義的法律的缺陷,同樣是沒有把律師置於權利話語背景之下,律師是維護個人權利和自由的一個職業,是制衡政府權力濫用妄為的一個職業,是生來就要與公權對抗的一個職業。

只要有法律存在,法律的空子就是一個無法根除的事實。如何看待這些空子,如何看待鑽空子的律師,其根本不在空子,不在律師,而在於我們社會公共語境的演化和進步。

如果換位思考,我們就會明白,把公權力關進籠子,才是我們普通共眾共同面對的難題。面對鑽法律空子的律師,如果我們能隨時把自己想像成就是那個律師......

刑罪法定原則的內涵和意義?

刑法第3條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罪刑法定原則”又稱罪刑法定主義,即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對犯罪處什麼刑,均須由法律預先明文規定,也即所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一來自拉丁語的法律格言,是對罪刑法定原則含義的高度概括。

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淵源,可上溯至1215年英國自由大憲章所明確的“適當的法定程序”的原則,而後,罪刑法定思想逐漸與西歐近代啟蒙思想相結合,形成一種與當時封建刑法擅斷相抗衡的一種思潮,廣為傳播,並以三權分立學說和心理強制說作為其理論基礎。從罪刑法定原則近兩百年的發展演進過程中,可以發現,其基本精神乃是通過消極地限制刑罰權以積極地保障人權;其基本要求乃是通過刑法的確定性和絕對性來實現其社會保護和人權保障的雙重機能。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和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個人的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也隨之進一步增強,人民需要罪刑法定,法治社會呼喚罪刑法定。因此,新刑法在第三條中莊嚴宣告了這一基本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但對於這一表述,有的學者揭示了其中的“中國特色”;我國的罪刑法定原則有兩個基本方面,第一個方面是其積極側面,第二個方面是消極側面,並且積極側面優於消極側面。從這個意義上講,正確適用刑罰權,懲罰犯罪,保護人民,這是第一位的;防止刑罰權的濫用,以保障人權,這是第二位的。我認為,正是由於這種“中國特色”的存在,造成了罪刑法定原則應然性與實然性的衝突。

我國實行罪刑法定原則(即思想基礎①)是由刑法與民主的關係、刑法與自由的關係、刑法與秩序的關係決定的:是為了實現人民意志,保障公民權利,維護社會秩序,必須實行罪刑法定原則。這一原則折射出當代中國是以依法治國、保障人權為其價值取向的,其核心是實現刑法對人權價值的有力保障。

枉法什麼意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故意曲解法律,實施違法裁判的行為。 如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對他作有罪裁判,或者對明知有罪的人而使他不受追訴或弧他作無罪裁判,或者對罪犯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

某法院法官乙在行政案件審判中故意曲解法律偏袒原告,作出違背事實法律的判決情節嚴重。屬於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審判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官乙構成的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法官歡迎什麼樣的律師

首先,法官喜歡誠實的律師。法官都非常歡迎講理的律師,他們客觀地認定案情不歪曲事實,他們正確地解釋法律,不曲解法律,以最適當,最有效的方式闡述自己的觀點。法官聽訟並不是為了欣賞控辯雙方的辯論技巧,而是為了尋找可供參考的判決依據。對於有爭議的案件,法官希望從律師對案情的透徹分析和對法律的完美解釋中得到啟示。誠實的律師能使法官獲得正確的答案,滿足他們渴求真理的思想願望。當法官認為律師言之有理,切合實際,就會很樂意接受律師的意見,將其轉化為判決的內容。對於歪曲事實、曲解法律、無理強辯的律師,法官十分地鄙視。其次,法官喜歡正直的律師。這些律師具有大無畏的勇氣,他們盡職盡責地為被告人辯護,而不管公眾對這 個被告人有多麼強烈的輿論,不管辯護會給律師帶來什麼樣的不利之處,也不管當事人是否有錢,能否獲得辯護費。法官厭惡不盡職盡責只收錢不辦事的律師,不敢伏義直言的律師和沒有同情心拒絕法律援助的律師。第三,法官喜歡高水平的律師。他們出眾的口才使法官聽訟的興趣盎然,他們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淵博的知識為法官解決了許多法律上的難題。濫竽充數、水平低劣的律師是不會引起法官任何興趣的。第四,法官喜歡謙恭的律師。與他們效法官感到心情舒暢、愉快。法官討厭傲慢無禮,目空一切的律師,他們的意見再有理,法院也希望能尋找出瑕疵,作為駁回其辯護意見的證據。第五,法官喜歡幹練、效率高的律師。他能用簡潔、通俗的語言,發表辯護意見,節省了法庭的大量時間。法官不喜歡發表長篇大論譁眾取寵的律師,他們浪費了他人的大量時間,使人聽到的是內容空洞,華而不實的辯護意見。

網絡中的惡意曲解中傷造謠可以申訴於法律嗎?

可以但請保留證據。。。。截圖就行 現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這項規定 一般是警告 情節嚴重可處3-5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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