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罪輕傷怎麼判?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聚眾鬥毆導致雙方都有輕傷怎麼判?

沒持械3年以下,持械3到10年

聚眾鬥毆致對方一人輕傷會被怎麼判刑

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是否能夠判緩刑,要結合各方面因素來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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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和故意傷害致輕傷兩罪一起怎麼判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聚眾鬥毆致輕傷,一般參加者怎麼判

因為是聚眾鬥毆致人輕傷,雖然你沒打人,但也極有可能構成聚眾鬥毆罪,關鍵看公安局是怎麼對案件定性的,罪名是什麼,如果定的聚眾鬥毆,你可能也會受到牽連和處罰的,但通常會判的比較輕.緩刑或者免予處罰的可能性比較大.

聚眾鬥毆對方輕傷我是組織者,但不是我打的要判刑麼

你最重,輕傷應該只是批評教育。

最高7天。

表現好,認錯,就賠錢到頭了

持械聚眾鬥毆造成輕傷該如何判刑

1、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2、建議委託律師進行維權。

聚眾鬥毆把人打成輕傷怎麼判

涉嫌聚眾鬥毆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按照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下。

聚眾鬥毆導致對方輕傷能判緩刑嗎

樓主是想問緩刑的問題,我國對緩刑的規定如下: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從司法實踐來看,你弟弟被判緩刑的可能性極大,另外,關於“積極參加者”這個概念很模糊,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如果你弟弟算不上積極參加者,則不應承擔刑事責任,這一點你應該多探討一下,一般學界對於“積極參加者”的認識如下:

,“積極參加者”是指明知是聚眾鬥毆活動而積極主動參與的人或者在鬥毆中造成嚴重後果的人。 具備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積極參加者”:(1)主動要求參加聚眾鬥毆活動的;(2)經首要分子要求參加,欣然應許並主動出謀劃策的;(3)主動提供鬥毆器械的;(4)在“聚眾”階段,積極幫助首要分子聯繫糾集鬥毆人員,或同對方約定鬥毆時間和地點的;(5)在“鬥毆”階段造成嚴重後果(不包括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6)主動提供交通工具大規模接送聚眾鬥毆人員的。

以上情況供您參考。

聚眾鬥毆罪致人輕傷會怎麼處罰

致人輕傷,如果是法醫鑑定的結果,打人者會被公訴,最少三年牢獄,。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怎麼樣界定聚眾鬥毆?怎麼認定積極參與者? 怎麼界定輕傷和輕微傷? 5分

對於聚眾鬥毆界定,積極參與者的認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兩高一廳等先後出臺了司法解釋(附後);輕傷和輕微傷的認定由辦案機關委託法醫鑑定中心進行傷情鑑定。

《關於辦理聚眾鬥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 蘇高法[2009]56號 )

一、聚眾鬥毆罪的認定

(一)聚眾鬥毆罪是指拉幫結夥,人數一般達三人以上,有聚眾鬥毆故意的互相毆鬥的行為。要嚴格掌握聚眾鬥毆行為的定罪標準,防止把一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以犯罪論處。

(二)聚眾鬥毆通常表現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其他不正當動機而成幫結夥地鬥毆,往往造成嚴重後果。要與客觀方面表現為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的尋釁滋事罪區別開來。對於因民事糾紛引發的互相鬥毆甚至結夥械鬥,規模不大,危害不嚴重的,不宜以聚眾鬥毆罪處理,構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處理。

(三)“聚眾”是指為實施鬥毆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為。聚眾方式既包括有預謀的糾集行為,也包括臨時的糾集行為。“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參加者。

(四)雙方均有互毆的故意,鬥毆時一方達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對達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認定為聚眾鬥毆,對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眾行為的,也可以聚眾鬥毆罪論處,如果沒有聚眾行為的,不以聚眾鬥毆罪論處,構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論處。

(五)一方有互毆的故意,並糾集三人以上,實施了針對對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毆鬥行為,而對方沒有互毆故意的,對有互毆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認定為聚眾鬥毆。但要注意區分聚眾鬥毆與共同傷害和共同殺人的界限,對於一方有明顯的傷害或殺人故意的,直接以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處理。

(六)一方有互毆的故意,糾集三人以上對另一方進行毆鬥,另一方開始沒有互毆的故意,但在事態發展過程中產生鬥毆故意並糾集多人以上進行互毆的,對雙方均可以認定為聚眾鬥毆。但要注意區分聚眾鬥毆與正當防衛的界限。

二、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認定

(一)聚眾鬥毆案件審理中要注意查明首要分子。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是指聚眾鬥毆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對於被糾集者又糾集他人的二次糾集行為人是否認定為首要分子,視情節而定。

(二)聚眾鬥毆的積極參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眾鬥毆中發揮主要作用或者在鬥毆中直接致傷、致死他人者。

(三)在幕後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不論其是否直接參加鬥毆,一般應認定為首要分子;在聚眾及準備鬥毆中行為積極並起重要作用的,不論其是否直接參加鬥毆,一般應認定為積極參加者。

三、聚眾鬥毆罪的加重情節

(一)關於“多次聚眾鬥毆的”認定

1、多次聚眾鬥毆是指實施聚眾鬥毆三次以上。

2、如果行為人在一次鬥毆中短暫中斷後,針對同一對象又繼續鬥毆的,應認定為一次。

(二)關於“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認定“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是指雙方參加鬥毆的人數達十人以上,並且鬥毆場所涉及多處,或者鬥毆持續時間較長,或者鬥毆手段凶殘,或者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情形。

(三)關於“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認定

“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導致社會正常生活、工作、學習、教育、科研等秩序遭到破壞,公共秩序嚴重混

亂等情形。

(四)關於“持械聚眾鬥毆的”認定

1、“械”是指各種槍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傷亡的工具。對於持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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