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土地是否可以轉讓?

General 更新 2024-06-02

國有劃撥土地可以轉讓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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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

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需要經過政府審批後才能是有效的。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能否轉讓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經研究認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不得琺讓;已經訂立轉讓合同的,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效力補正的原理,政府主管部門追認批准,並由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或者由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與政府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交付土地出讓金,或者轉讓合同簽訂後,政府主管部門將轉讓土地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當事人間訂立的轉讓合同可視為有效。但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及手續的補辦必須在一審起訴前進行。

劃撥土地上的房屋能轉讓嗎

根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國土部門出具《劃撥土地使用權准予轉讓通知書》,確定底價後,以公開方式掛牌確定出讓價格和確定權利人。

因此,經市縣國土部門批准,劃撥土地可以轉讓,其房屋也可以辦理轉讓手續。

劃撥土地能轉成出讓土地嗎

1、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轉讓的,應當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一般為土地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應繳出讓金較低不得低於該出讓土地價格的40%。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較高年限: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所以具體地塊的使用年限是按上述規定,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不一定都是70年。

3、劃撥土地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限自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現在劃撥土地可以轉讓出售嗎

不可以,必須改變土地性質,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才行。

劃撥的土地可以過戶嗎?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是可以的。

但在轉讓過程中,需受以下限制:

在轉讓房地產時,應按國務院的規定,報有批准權的政府審批。該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該政府還有亥批准不(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但這時,轉讓方(即:您)應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僅供參考。

國有劃撥土地性質的房屋是否可以轉讓

你好。可以轉讓,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國有劃撥土地買賣是否合法

一、所述的土地買賣應是土地使用權買賣。

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的批准許可,轉讓後受讓人依法對土地出讓金的繳納

二、如案件中的土地使用權買賣是已經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的批准許可,受讓人依法對土地繳納出讓金,可適用物權的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理由如下:

1、乙方為國家一部門,其土地應為劃撥方式取得。

國土法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法律規定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須經過法定機關批准,且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因此,甲是基於有與該國家部門的有效合同佔有該土地,雖未辦理登記手續,但該土地已不具有民法上限制流通物的法律屬性,所以甲處分該土地時可適用民法上相關的法律規定。

3、所以甲與第三的人土地使用權買賣合同並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土地已不具有民法上限制流通物,適用物權法上的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

附部分相關法律依據:

國土法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

劃撥土地可以買賣嗎

不能,劃撥土地不能轉讓。

無償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B為某市保險公司,欲購買A企業廠房用於建立保險公司在該縣的分支機構。經協商,A企業與B保險公司簽訂了房地轉讓協議,將廠房及土地轉讓給B保險公司。隨後,B保險公司將廠房重新裝修,並用於辦公,但一直未辦理相關土地變更登記手續。該縣國土資源局在例行巡查中發現問題,提出A企業與B保險公司之間的轉讓行為非法,並給予雙方相應處罰。雙方均表示不服,欲訴諸法院。 【疑惑】 1.A國有企業與B保險公司的土地轉讓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是否可以轉讓,並改變用途? 【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能否轉讓,以及改變土地用途時涉及的相關法律程序。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由此可見,劃撥土地是基於無償取得的土地,其在轉讓時有較為嚴格的批准手續,最基本的程序就是要徵得市、縣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意,否則轉讓違法。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本案中,因A企業和B保險公司未經政府批准,故二者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 在本案中,該宗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如果B保險公司已依法取得了該宗地的使用權,並欲將其變為辦公用地,又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呢?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相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具體可分以下兩種情況。 1.地方法規或行政規定明確劃撥土地改變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明確改變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有償供應。屬於經營性用地的,應當依法以招拍掛方式供應。 2.地方法規、行政規定沒有明確,《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也沒有約定的,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相關規定,經批准可以辦理協議出讓手續,但應當按照土地市場價格補繳土地出讓金,金額應為新用途的出讓土地市場價格減去原用途的劃撥土地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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