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待遇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05-18

失業保險的待遇主要有哪些

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失業保險金,其它各項待遇必須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可享受。

一、失業保險金

這是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最主要的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確定。各地普遍以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確定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比例,一般在70%—85%之間。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限期,根據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5年的,最多為12個月;5 年以上不滿10年的,最多為18個月;10年以上的,最多為24個月。

二、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一般採取門診費定額補助和住院費按比例補助的辦法,具體標準和申領程度由各地根據情況確定。門診補助一般為每月1 0—20元,隨失業保險金一同發放。住院補助多為按比例報銷的方式,一般在實際費用的50%—70%之間,但一些地方對報銷總額有上限的規定。如北京市規定,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補助60%,累計補助金額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0%;滿5年不滿10年的,補助65%,累計金額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5%;滿10年不滿15年的,補助70%,累計金額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0%;20年以上的,補助80%,累計金額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80%。

另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危重病,按前款規定給予補助後,個人及其家庭負擔仍確有困難的,可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標準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200%。有的省規定,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婦女,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可以領取生育補助金,數額一般為本人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3—4倍。

失業保險都包括哪些

你好:你說的是失業保險待遇嗎?

待遇

(1)領取失業保險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醫院就診,可以按規定申請70%的醫療費補貼。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核定後已領取的月份,不能超過24個月),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申領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卹金。

(5)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以申領3個月的生育補助金,標準與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相同。

(6)免費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

什麼是失業金?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具備那些條件?

答: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3個條件:第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錠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第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第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具備上述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9、如何認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答: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哪些人可以享受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的概念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其覆蓋範圍包括城鎮勞動力隊伍中的絕大部分成員。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範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併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

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失業保險覆蓋範圍

城鎮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企業及事業單位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上述單位的職工也要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後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業主及其僱工是否參加失業保險,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失業保險費的繳納

國務院發佈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工資總額是指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本人工資是指由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等,不包括其他來源的收入。

失業人員可以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及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卹金。另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可以給予補貼。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確定。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的標準應參照當地職工的規定辦理,一次性發放。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是由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決定的,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不超過12月;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不超過18個月;10年以上的,最長不超過24個月。確定累計繳費時間的原則:一是實行個人繳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與《條例》發佈後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二是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其領取期限可與前次失業尚未領取的期限合併計算,其中如果重新就業不滿1年再次失業的,可以領取前次失業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

年。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

關於失業保險待遇有哪些常見問題

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2、依法了失業保險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3、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失業人員可以選擇是否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願意申領的,應在解除或終止合同之日起60日之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超過60日未到為其失業保險的經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視為本人自願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權利。累計繳費年限滿2年不足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各統籌地區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0%確定。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應到受理本人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公司。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時,應向社會保險公司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原用人單位開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本人戶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發放的《失業就業登錄證》和相應的求職證明,同時,按要求如實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社會保險經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並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並按月發放。

失業保險金和一次性失業生活補助有什麼區別?

失業保險金是根據企業或事業單位用人時候繳納的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員工失業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次性事業生活補助 是針對農村戶口來城市打工的農民工,用人單位每個月給該農琺職工繳納工資的百分之2 。等到該農民職工失業的話,可以一次性拿回單位按月繳納的這半分之2,這個就叫做一次性事業生活補助~!

領取失業保險金應具備哪些條件

一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是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這三個條件需要同時具備,方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如果自己辭職有沒有失業險的待遇。

員工失業,申請失業金,需要很多條件,首先應該非本人意願,在規定時間內,而且單位有按規定繳納社保。失業金辦理條件、申請程序和領取辦法: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離職後失業金領取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後,勞動者離職後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具體條件和程序如下:

①非本人意願終斷就業(即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有求職要求(須提供用人單位辭退的證明)

②繳納失業保險金12個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60天之內前來辦理

一、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二、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三、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係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注:戶口在城市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蓋章;戶口在農村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計生辦蓋章。居委員、村委員、社區的計生辦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複印件。

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交失業保險有什麼好處

1.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是有具體規定的;國務院1999年1月22日發佈的< <失業保險條例> >說的很清楚了.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2.單位要做的是解除勞動合同,把職工的人事檔案交失業管理部門;

3.需要的證明就是辦理下崗證,身份證等相關下崗手續!

怎樣辦理失業保險,什麼人可以辦理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細則

第二章 失業保險金申領

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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