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件合同有效嗎?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通過傳真簽訂的供貨合同有效嗎?

你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合同的書面形式有多種,最通常的是當事人雙方對合同有關內容進行協商訂立的並由雙方簽字(或者同時蓋章)的合同文本,也稱作合同書或者書面合同。通常合同書中明確地記載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具體內容。因此,發生爭議可以按照合同的規定進行處理,比較容易解決糾紛,擺脫了“口說無憑”的狀況。所以,最好採用簽訂合同書的形式。合同書有多種多樣,有行業協海等制定的示範性合同文本,國際上也有通行的某種行業的標準文本,也有營業者提供的由營業者制訂的格式合同文本,大量的還有雙方當事人自己簽訂的合同文本。一般來說,作為合同書應當符合如下條件:1.必須以某種文字、符號書寫。2.必須有雙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簽字(或者同時蓋章)。3.必須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合同也可以信件訂立,也就是平時我們所說的書信。書信有平信、郵政快件、掛號信以及特快專遞等多種形式。

電報、電傳、傳真也屬於書面形式,大量的合同通過這三種形式訂立。

由此可見,你們用傳真簽訂的供貨合同符合上法有效。但,熱敏傳真紙是通過熱敏打印頭將傳真紙介質上的熱敏材料熔化變色,生成所需的文字和圖形。

特別注意:傳真文件字跡有深、淺、清晰和模糊之分,好紙的字跡,能保留二年,差的一年不到大部分字跡就消失了。

合同的傳真件是否有效

《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數據電文是訂立合同的書面形式之一。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用傳真方式簽訂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該傳真件的真實性和內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證明實施傳真件是合同主體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就是有效的。

在訴訟中,提交傳真件作為證據應當要注意幾點:

第一,提交傳真件原件——即直接從傳真機中輸出的版本;

第二,提交傳真號碼兩個終端有電數據交換的記錄;

第三,可證實或作證該傳真件存在及傳真內容真實的其他證據,如發貨單、付款憑證等;

第四,惟一的傳真件作為孤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合同上註明“此合同傳真件有效”,合同效力如何

訂立合同有多種方式,口頭、書面包括傳真方式都可以。像你們這種合同肯定是有效的,就算沒有註明“此合同傳真件有效”。只要你們的往來傳真內容有訂立合同的意思和條款就行。

當然這種合同要注意保存好相關的往來傳真。二、建議在合同中註明,本合同為應刷文字,手寫文字或塗改條款無效,以防你們在蓋章後對方修改後再蓋章發回來。

合同傳真件有沒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上述規定是建立在雙方對有簽訂合同這一事實不存在異議的基礎上,如果雙方對“是否有簽訂合同”、“合同是否是對方所傳”等問題有爭議,那麼就需要其他證據來註明該合同的真實性。

如果擔心對方“以後不認定這個合同”可以要求對方同時郵寄一份原件來存檔就可以了。

參考資料:www.zgbxb.com/contract_gb.htm#i1

傳真簽訂合同有效嗎?

法律允許以傳真方式簽訂合同。但是如果雙方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糾紛時,會涉及到證據的有效性。就是說,如果一方否認以傳真方式簽訂的合同的真實性,對方應當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對方需要證明以傳真方式簽訂的合同,確實是雙方的行為,確實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為了保險起見,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之一:一、以傳真簽訂合同後,雙方應當通過信函郵寄合同給對方並分別簽署非傳真的書面合同。二、收集、保留其他能夠證明雙方以傳真方式簽訂了合同的證據,如有關信函、電話錄音、電子郵件、有關的憑證(如電話的記錄單)等。

傳真與掃描的合同為有效合同具有同樣法律效力麼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備註:傳真與掃描的合同為有效合同具有同樣法律效力)

合同是傳真件有效嗎?

您所講的傳真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另外,建議以後的合同傳真勿用電腦傳真,需保留雙方所簽約的憑據。以下內容供參考:對傳真件的認定1.傳真件可以單獨作為認定合同關係的證據傳真是一種片、圖表、合同、文件、設計圖紙等文字和圖像資料,利用傳真機,按照原樣傳遞給對方的一種通信方式。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以傳真方式達成的合同或協議為法定的書面合同形式,傳真件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傳真手段的特點要求使用者必須將要約或承諾的條款及簽字的書面文本直觀地傳送給對方,在雙方以傳真方式簽訂的合同中,必然有一方的簽字以傳真的形式出現在正式的合同文本中,因此,傳真件的合同仍然屬於書證中的原件。由此可見,傳真件應當可以單獨作為認定合同關係的證據。2.並非所有的傳真件都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傳真件在作為證據時具有三個顯著的特徵:一是傳真件性質隨客觀事實的不同會產生變化,既可能作為原件也可能作為複印件。二是傳真件內容的真實性很難判斷,採用某些技術性手段可以變造傳真件的內容。三是傳真件的保存時間不長,傳真件上的顯示會隨時間的推移而消失。根據傳真件的上述特徵,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時應區分各種情況。首先,應明確判斷傳真件的性質,即判斷其究竟是否屬於原件。由雙方互相傳真並直接就傳真件所載內容進行修改或確認的傳真件可視為原件,但僅以傳輸文本、圖像為目的的傳真件在性質上類似於複印件,屬於效力待定的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其次,應根據客觀情況判斷傳真件的證明力大小。有時,即使傳真件的性質屬於原件,但仍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比如,在當事人雙方相互要約、承諾過程中所使用的傳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諾尚未成立,則該傳真件不能作為認定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或者,可以證明合同關係成立的傳真件之後,雙方當事人就約定事宜簽署了正式的合同文本,則該傳真件也不能作為認定合同內容的證據。最後,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前,要先鑑別傳真件的真實性。傳真件的內容可以通過複印等手段進行變造,因此,傳真件在作為原件時雖然可以具有完全的證據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過其他證據佐證其真實性。在無其他證據可以佐證的情況下,只能由法官根據案件的事實情況結合自由心證來對傳真件的真假進行鑑別。

傳真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急急急

傳真件具有法律效力,但儘量避免單純使用傳真件作為證據。使用傳真件作為合同資料,慎重為好。

合同法第11條的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傳真屬於數據電文,也即是證據形式中“書證”的複印件。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而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78條規定,證據材料為複製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所以,司法實踐中並不一般的否定傳真件的法律效力。傳真件的法律效力,需要看具體情況而定。通常以下幾種情形下傳真件具有法律效力:

一、有關當事人認可傳真件的內容;

二、傳真件中所表述的內容,能夠被其他書面證據(文件、信函及電子郵件)所佐證,或被有關事實所佐證;

三、發出傳真件的一方保留了發出憑證(傳真機是有這個功能的)。傳真件可以作為證據,這本身不是問題。問題在於,如何確認傳真件的真實性?證據應具客觀性,即能夠確認真假、是否偽造?傳真件(原件)在表現形式和複印件一樣,本身可以偽造,比如將對方的簽章拼接而成,然後,在傳真上COPY。有人可能主張,傳真上的時間、電話號碼可確認是否在當時、從那臺傳真發出,這其實是誤解,傳真上方的號碼時間都是傳真機可以設定的,完全可以根據需要修改。所以,傳真件本身無法確認是否由對方發出、不能確認真假,不具有客觀性,在對方否認情況下,不能作為證據認定。在簽訂傳真件合同時一定要保留佐證(如文件、信函及電子郵件等書面證據)來證明合同的有效性,大額合同最好不採用這種方式。

合同傳真過來有法律效力嗎

有法律效力。

如果事後有糾紛,各自拿出用於傳真的原件即可“合二為一”成為原始文本。

傳真件是否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11條的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傳真屬於數據電文,也即是證據形式中“書證”的複印件。 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而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78條規定,證據材料為複製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所以,司法實踐中並不一般的否定傳真件的法律效力。傳真件的法律效力,需要看具體情況而定。通常以下幾種情形下傳真件具有法律效力: 一、有關當事人認可傳真件的內容; 二、傳真件中所表述的內容,能夠被其他書面證據(文件、信函及電子郵件)所佐證,或被有關事實所佐證; 三、發出傳真件的一方保留了發出憑證(傳真機是有這個功能的)。 傳真件可以作為證據,這本身不是問題。問題在於,如何確認傳真件的真實性?證據應具客觀性,即能夠確認真假、是否偽造?傳真件(原件)在表現形式和複印件一樣,本身可以偽造,比如將對方的簽章拼接而成,然後,在傳真上COPY。有人可能主張,傳真上的時間、電話號碼可確認是否在當時、從那臺傳真發出,這其實是誤解,傳真上方的號碼時間都是傳真機可以設定的,完全可以根據需要修改。 所以,傳真件本身無法確認是否由對方發出、不能確認真假,不具有客觀性,在對方否認情況下,不能作為證據認定。在簽訂傳真件合同時一定要保留佐證(如文件、信函及電子郵件等書面證據)來證明合同的有效性,大額合同最好不採用這種方式。 集團法律事務部 張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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