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

General 更新 2024-05-19

房產證寫誰的名字很重要嗎?

想起了昨日下午在房產群裡給群裡的幾個人聊天,因為我們都是做房產的,所以接觸的購房客戶比較多,什麼類型的客戶都會遇到,昨天的話題就是因為他們的一個客戶情況引起的。主要的內容就是夫妻買房,房產證該寫誰的名字?而現在這個客戶的情況是雙方還沒結婚登記,打算買房結婚,男方出錢買房,女方想把自己名字加上,想做財產共有人,因為負責這對夫妻客戶的銷售員沒遇過這種情況,所以一時不知該怎麼解決。這種情況我曾經遇見過,幾雞各種類型的客戶都碰到過,有本打算買房結婚的兩個人卻因為房產證寫誰的名字而分手的,有為了寫誰的名字守著銷售員的面當場吵起來的,有共同出錢付首付寫兩個人名字的,也有互相謙讓寫對方名字的,不過這種情況少,確實的碰到過這麼一對夫妻,還沒領結婚證,首付款全是男方出,但是男方主動讓寫女方的名字,當時的自己真的很驚訝,見多了為寫誰的名字而翻臉的夫妻,看到這種情況,著實讓人感動,看得出來,男孩非常喜歡女孩……如果是男方主動提出寫女方名字這說明男方非常在乎女方,但是也有很多非常理性的人,即使很愛對方,但是也不願意,如果不願意,女方就不要強求,你說多傷感情啊?更何況你又沒出一分錢,幹嘛非要寫你是共有人啊?如果兩個人都出了錢,要寫共有人那還到可以理解,可是你沒出錢啊,兩個人都到了談婚論嫁的地步了,怎麼還兩條心呢?夫妻兩個人不應該是一個整體嗎,想那麼多幹嘛呢?我一直想不通,為什麼現在的人在面對這種情況的時候感情竟是如此的脆弱?這麼的經不起考驗呢?難道在一所房子面前,自己的感情就這麼不堪一擊?歸根結底,還是兩個人的感情不深,兩個人,兩條心,這樣互相留心眼的感情不會長久。兩個人既然相愛了,打算結婚了,還在乎用誰的名字幹嘛?用誰的不一樣?又不是打算結完婚就離婚的,怎麼考慮好了離婚的財產分配呢?真是讓人寒心。人都嫁過去了,還在乎那些物質幹嘛,如果真有什麼不測,兩個人離了,即使把這些東西給了你又怎麼樣呢,能彌補什麼嗎,你最重要的東西都失去了,給你這些物質又有何用?我不是站著說話不腰疼,也曾設身處地的想過,如果換作是我,我會怎麼做。我敢肯定的是,我絕對不會像那個女的那樣做。如果是我和老公兩個人的錢付首付買房,我也不要求非得寫我的名字,當然,能寫兩個人的名字是最好,不是因為有了保障,而是說明老公對我的重視,如果他主動提出的話我會很感動,如果他不提,寫他的名字也無所謂,反正都是準備結婚的兩個人了,人都是他的了,還在乎那點錢幹嘛?我知道別人肯定會說我傻,會問如果兩個人分開了,那我不是賠了嗎,錢都搭進去也要不回來了,我也不是沒想過那種情況,如果有那麼一天,兩個人因為某些原因而分開,我是說如果,當然希望這種情況不會發生,如果有那樣一天,我肯定會很傷心,傷心的是我最重要的東西沒了,至於傷心到什麼地步或者會怎麼做,事情沒發生,我想象不出,但是我知道對於我來說最重要的東西是什麼,對於我來說最重要的是他,是兩個人能夠牽手一生,而他都沒了,我的幸福也就沒了,那錢又有何用?給不給我都已經不重要了,有那點錢我也是傷心,沒那點錢我也是傷心,而且還睹物思人,損失點錢就損失點,畢竟錢是可以再賺的,而感情卻不一定能再找到……我知道,有些朋友是為我好,覺得我這樣的想法太傻,而現在這個社會很現實,也曾有朋友很好奇的問過我是否要做婚前財產公證,因為在認識我老公之前我就已經買了房子,雖然平方不大,但也是市中心的位置,多少也是固定資產,我給他們的答案就是,不做公證!無所謂!我不願意做婚前財產公證,既然選擇了他,整個人,整顆心都交給了他,那我所有的東西也就是他的,畢竟都是身外之物,我不會因為這些身外之物去影響......

房產證寫誰的名字最好

房產證署名的5種做法,不同方案法律後果不同。

第一、寫“準夫妻”二人的名字

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是夫妻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但如果購房後“準夫妻”並沒有進行婚姻登記,而是分手,那麼“準婚房”仍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貸款也是為雙方的共同債務。但對於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於“準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但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父母就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

第二、寫父母的名字

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但如果結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向父母的借貸,並要求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第三、寫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而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新的《婚姻法》,這部分財產並不因結婚而產生共有的結果。

但如果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並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產權證登記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亦是這樣。

第四、寫雙方父母和“準夫妻”的名字

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準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其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如果婚後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後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父母則無權享有該部分財產。

第五、只寫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這種情況需要從兩個角度進行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這屬於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於原產權人;

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屋屬於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於產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

房產證上寫兩個人的名字和寫一個人的名字有什麼區別

您好。婚後購置的房產,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兩都寫上名字,則會有兩本房產證,雙方都是共有人。如將來房產轉讓,雙方都必須來簽訂買賣合同,否則該合同無效,第三人買不走房子。但如果沒有寫上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則只出一本房產證,再次轉讓時房產證上沒有署名的一方不來簽訂合同,善意第三人也一樣可以把房子買走,買賣合同有效。這樣解釋,不知您能看得明白不?如有不明,請追問。所以,請您謹慎處理為好。

房產證上寫著誰的名字房子就是誰的嗎

不一定

1、房產證上有你的名字≠房子是你的

自2015年3月1日起《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施行。國土資源部制定的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正式啟用。不動產登記機構啟用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後,原有的各類不動產登記簿、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樣式將逐步停止發放,以前依法制作並記載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卡和歸戶卡、房屋登記簿等簿冊繼續有效,已經依法發放的《集體土地所有證》等證書、證明繼續有效。也就是新證、舊證都有效!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同時在第十六條中明確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以及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可得知房產所有權的高效力來自於不動產登記簿。

因此你不用再擔心房產證上有沒有你的名字,只要正確無誤的不動產登記簿上有你的名字就OK啦。

2、這種狀況下,名字不在房產證上也有份

依據為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依據為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法律規定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領結婚證後買的房子,不管寫誰的名字,也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另有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依據為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3、房產證上署名越多繳的稅款也越多?

徵收遺產稅將指日可待。也就是說,如果父母的名字在房產證上,在他門百年之後,你可能需要交遺產稅。

結婚後買房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房子就是誰的

新婚姻法中婚後買房的規定

1、婚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買房給子女的處理辦法。參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婚後夫妻一方或雙方出資買房,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這種情況下該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以平分為原則。

婚姻法新規: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新婚姻法中婚後買房的注意事項:

共同買房需要特別留意的有四個方面。如簽約、房貸申請以及交易過戶等環節,都需要夫妻雙方到場。此外,夫妻共同買房在證件準備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請房貸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簽約雙方親自到場

在買房過程中,涉及到諸多簽約過程,如簽訂買賣合同、申請房貸以及交易過戶等,這需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

除了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之外,申請房貸、辦理過戶手續時,也需要雙方親自到場。專家解釋說,在申請房貸時,有些時候會以夫妻名義共同申請,因此銀行方面需同時考察兩人的資質,辦理相關手續時也必須同時簽字。

另外,辦理過戶手續時,原則上要求同時到場,因為根據《物權法》規定,夫妻共同購置的房產,到底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需要在買賣合同中體現出來,進而在房產證上載明,因此需要雙方到場簽字確認。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辦理公證收取委託手續,並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

2、證件準備是關鍵

夫妻共同買房,需要提供的證件比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

在夫妻共同申請房貸時,需要提供夫妻兩人的收入證明,如果兩人為非本地居民,還需提供雙方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否則按照非本地居民貸款政策對待。

當然,在辦理按揭貸款時,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較高,通過資質審批不成問題,另外一方的收入證明則無需提供。

3、主貸、次貸有講究

由於信貸政策有變化,因此在確定主貸人和次貸人時,需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而不能簡單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

夫妻共同還款時,在確定主貸款人、次貸款人時,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一般情況下,在銀行住房貸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為“貸款人”(常說的主貸款人)而無論房產證上是否寫了雙方的名字,另一方都可作為“共同貸款人”。在確定主貸款人時,應當選擇夫妻間收入較高較穩定者,同時注意年齡的限制,否則會影響到貸款期限。

此外,專家提醒還需注意信貸政策的變化。對於非本地居民來說,如果無法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則會被區別對待,如房貸首付比例提高,利率水平上浮,這無疑會增加購房成本。因此在確定主貸款人時,要考慮到這個因素。

4、所佔份額提前定

夫妻共同買房,財產所佔份額各是多少,需提前確定,以免日後產生糾紛。

依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共同購房過程中,即使房產證上沒有出現另一方的名字,也不影響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

但目前有少數新潮夫妻,財產實行AA制,在共同買房時需要考慮財產份額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有者可以選擇共有形式,如果......

房產證上應該寫誰的名字。。。。。。。。。。。。。。。。。。。。。。。。。

對男方來講,沒有什麼合不合理,本來就是其母親掏了大頭嗎。

但對你們家庭來講就不一樣了,好處是一點:你們的家庭仍屬於無房,也就在買房時仍是首套,甚至還可以有申購經濟適用房的權利。

壞處有三:其一,戶口沒辦法單獨,後期子女上學劃片時需要無房證明才行,不然不能入學該房屋所屬區域的學校。其二,一旦後期需要過給你們時,無論是贈予還是直接過戶又或是遺產都會產生大額稅費。其三、你自身的利益保障很不好,說句呸!呸!呸......!的互,結算婚前購買房產屬於私有,不算共有,但若配偶方去世,剩餘配偶仍是第一繼承人,孩子屬於順承人,但若名字是配偶母親的,則另一方配偶在法律上對這套房子無有繼承權,呸!呸!呸......!

前面是條紋,下面是人情了,希望你參考下面:

總的來講,夫妻感情深,婆媳感情好,那就百利而無一害的了,這要靠你自己的性格和對婚姻的珍惜憧憬,擺好心態,房子就是用來住的,誰的名字有多少所謂呢?

你只需考慮房子所屬片區的學校質量好不好,要是很棒,最好寫你們的名字,若是無所謂,那也就沒什麼影響了。

房產證寫誰的名字就是誰的麼

不管房子是不是婚前買的。只要房產證上寫了你們兩夫妻的名字,就認定為共有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你們辦理的產權證上有兩個人的名字,就是屬於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你同意了她作為房產的共有人。婚後財產分割,就應當根據房產證上登記的雙方份額來確定房產歸屬,房屋的共有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按份共有,就是寫明瞭共有人各自擁有的份額。一種是共同共有,相當於均分。你要看看具體屬於那種共有方式,才能判定分割結果。對於共有財產一般會這樣處理:雙方協商誰要房子,比如你要,那麼你應當根據房屋的評估價值補償對方相應的金額(可能是房價的一半),然後到房管局變更產權到你的名下,她和房子就徹底脫離關係了(拿錢走人)。如果不變更產權證,以後你還會有很多麻煩事情的,你想賣房子甚至出租,都必須要她同意。希望能夠幫到您!回答來自:百度房產交流團,敬請關注!

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重要嗎

1.一般來說房產證辦理日期在領結婚證後,即使寫一人名字,房屋產權仍屬兩人。 2.但考慮房屋是婚前出資購買的事實,建議把兩個人的名字的寫上,免得無謂爭執。 3.按《繼承法》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你~~~了,應該是你配偶和父母繼承,你老公~~~了,你.他女.他父母共同繼承,其他提問也依此推斷。

房產證寫誰名字?

你老公這樣做是不對的,他出的錢也有你的一份,很明顯就是沒有打算好好過日子,準備離婚後你拿不到家產的想法。

現在的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就是誰的名字,對嗎

是的算你們倆共有的財產了。如果你在加名字時沒有註明二人各佔多少比例,那房子默認是各點二分之一。

以後不管發生什麼事情,這都無法改變,也不在於女方有沒付款,只要做加了她的名字上去,那就意味著你願意贈予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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