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經濟區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05-17

“專屬經濟區”是什麼意思

專屬經濟區是第三次海洋法會議上確立的一項新制度。專屬經濟區是指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在領海之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這一區域內沿海國對其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和其他管轄權,而其他國家享有航行、飛越自由等,但這種自由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遵守沿海國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法律和規章。

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內可行使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為目的主權權利、以及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的主權權利。沿海國有下列事項的管轄權: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在專屬經濟區內,沿海國在一定範圍內還享有行政管轄權、民事管轄權、刑事管轄權和國際法所賦予的其他權利的管轄。這一區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屬於領海,也不屬於公海,而是一種獨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專屬經濟區不是固有的,一國的專屬經濟區需要國家正式宣佈。

專屬經濟區的介紹

專屬經濟區(英語:Exclusive Economic Zone,簡稱EEZ),又稱經濟海域,是指國際公法中為解決國家或地區之間的因領海爭端而提出的一個區域概念。 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離另一個國家更近的點。關於專屬經濟區,聯合國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會議做出海洋法公約決議,有詳細規定。該公約簽署批准國已達160國。目前僅有美國、朝鮮、伊朗、泰國、利比亞等尚未批准。

大陸架經濟專屬區什麼意思?

(一)專屬經濟區的概念 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毗鄰領海的一定寬度的水域,根據《海洋法公約》規定,它從領海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00海里。 專屬經濟區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立的新區域。它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領海也不是公海、法 律教育網沿海國對於專屬經濟區不擁有領土主權,只享有公約規定的某些主權權利。沿海國的權利主要體現在對該區域內以開發自然資源為目的的活動擁有排他性的主權權利和與此相關的某些管轄權,由此對其他國家在該區域的活動構成一定的限制。專屬經濟區不是本身自然存在權利,需要國家以某種形式宣佈建立並說明其寬度。專屬經濟區的制度不影響其上空和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 二、大陸架及其法律制度 (一)大陸架的法律概念 沿海國的大陸架是指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領海基線量起到大陸邊外線的距離不足200海里,則擴展至200海里;如果超過200海里,則不得超出從領海基線量起350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等深線100海里。因此,國際法中大陸架概念雖然源於地理上大陸架的概念並有聯繫,但與地理上概念區別很大。大陸架制度是二戰以後形成的一項國際習慣法制度,並在《海洋法公約》中得到編纂和發展。 (二)大陸架的法律地位 大陸架不是沿海國領上,但是國家在此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權權利。《海洋法公約》中有關大陸架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1.沿海國為勘探大陸架和開發其自然資源的目的,對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法律 教育網這種權利是專屬性的,任何人未經沿海國明示同意,都不得從事勘探和開發其大陸架的活動。 2.沿海國對於大陸架的權利不取決於有效或象徵性的佔領或任何明文公告; 3、沿海國擁有在其大陸架上建造使用人工島嶼和設施的專屬權利和對這些人工設施的專屬管轄權; 4.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影響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5.沿海國權利行使不得對其他國家的航行和其他合法權利構成侵害或造成不當干擾。 6.所有國家有權在其他國家的大陸架上鋪設電纜和管道,但其線路的劃定須經沿海國同意,並應顧及現有電纜和管道,不得加以損害。 7.沿海國開發200海里以外大陸架的非生物資源,應通過國際海底管理局並繳納一定的費用或實物,發展中國家在某些條件下可以免繳。

請問,中國以什麼劃定專屬經濟區? 20分

專屬經濟區,又稱經濟海域,是指國際公法中為解決國家或地區之間的因領海爭端而提出的一個區域概念。 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離另一個國家更近的點。

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專屬經濟區界限的劃定

1.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專屬經濟區的界限,應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

2.有關國家如在合理期間內未能達成任何協議,應訴諸第XV部分所規定的程序。

3.在達成第1款規定的協議以前,有關各國應基於諒解和合作的精神,盡一切努力作出實際性的臨時安排,並在此過渡期間內,不危害或阻礙最後協議的達成。這種安排應不妨害最後界限的劃定。

俯 4.如果有關國家間存在現行有效的協定,關於劃定專屬經濟區界限的問題,應按照該協定的規定加以決定。

專屬經濟區的基本簡介

專屬經濟區是(EEZ)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確立的一項新制度。專屬經濟區是指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在領海之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 這一區域內沿海國對其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和其他管轄權,而其他國家享有航行、飛越自由等,但這種自由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遵守沿海國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法律和規章。專屬經濟區指沿海國在其領海以外鄰接其領海的海域所設立的一種專屬管轄區。在此區域內沿海國為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的目的,擁有主權權利。此外,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還有在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轄權。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里。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有下列權利: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源等的主權權利;對建造和使用人工島嶼、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和保護海洋環境的管轄權。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區內仍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他符合國際法的用途。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對漁業的專屬管轄權。它可以規定專屬經濟區內生物資源的可捕量,以及其他管理和養護措施。關於專屬經濟區的各國立法一般都規定,外國漁船非經許可不得在區內捕魚。有的國家立法對於在區內允許捕獲的魚的品種、數量以及可使用的網眼的大小,都詳加規定,以便養護生物資源。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沿海國如果沒有能力捕獲全部可捕量,應通過協定或其他安排,准許其他國家捕撈可捕量的剩餘部分,特別是准許在同一區域的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家參加捕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專屬經濟區的界限,應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所指的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有一些國家關於專屬經濟區的立法規定,在從其領海基線到與鄰國之間的中間線的距離不足200海里時,其專屬經濟區的範圍到中間線為止。也有一些國家規定,在其經濟區和其他國家經濟區相重疊時,專屬經濟區的邊界由有關國家協商決定。 沿海國建立200海里經濟區的主張得到廣泛支持後,法律地位的問題形成了以發展中國家包括部分發達國家為一方,以蘇、美等海洋大國為一方的激烈爭論的局面。前者主張專屬經濟區是國家管轄區,沿海國可以進行專屬管轄;後者則認為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只能行使管轄權而不是專屬管轄權,並且強調專屬經濟區屬於公海的一部分。1957年《非正式單一協商案文》中關於“公海”的定義中規定公海一詞所指的海域不包括一國的專屬經濟區,反映了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合理主張。儘管蘇、美等國在後續的會議上仍然唱反調,要求經濟區在主要方面保持公海性質,但是在各期案文中,都沒有改變原來的提法。所以,較主導地位是看法專屬經濟區既非領海也非公海,其地位是自成一類的。在《海洋法公約》第55條“專屬經濟區特定法律制度”中規定,“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受本部分規定的特定法律制度制約,在這個制度下,沿海國的權利和管轄權以及其他國家的權利的自由均受公約有關規定的支配”。 在海洋法公約出臺之前,只有部分沿海國實行200海里國家管理海域。到1978年,所調查的130個國家中,有69個國家主張200海里國家管理海域,但名目各不相同。到1981年,對152個國家和獨立領土統計,主張國家管轄海域超過12海里領海的有119個,其中90個國家主張200海里海洋管轄區域。其中,主張200海里領海的有14個,200海里漁區的22個,200......

專屬經濟區是個什麼概念

專屬經濟區是第三次海洋法會議上確立的一項新制度。專屬經濟區是指從測算領海基線量起200海里,在領海之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海域。這一區域內沿海國對其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和其他管轄權,而其他國家享有航行、飛越自由等,但這種自由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應遵守沿海國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法律和規章。

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內可行使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為目的主權權利、以及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的主權權利。沿海國有下列事項的管轄權: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

在專屬經濟區內,沿海國在一定範圍內還享有行政管轄權、民事管轄權、刑事管轄權和國際法所賦予的其他權利的管轄。這一區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屬於領海,也不屬於公海,而是一種獨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專屬經濟區不是固有的,一國的專屬經濟區需要國家正式宣佈。

領海、專屬經濟區是指什麼?可否詳細?

什麼是領海?沿海國領海主權有哪些內容?

1、領海是沿海國陸地及其內水以外鄰接的一定寬度的海域,在群島國的情況下則為群島水域以外鄰接的一定寬度的海域。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但最寬不得超過領海基線以外的十二海里。

領海基線包括正常基線和直線基線。正常基線是沿海國官方承認的大比例尺

海圖所標明的沿岸低潮線。直線基線是指將在大陸海岸向外突出處和沿海外緣島嶼上所選基點依次相連所形成的一條折線。

領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條其每一點同基線最近點的距離等於領海寬度的線。

2、沿海國領海主權的內容主要包括:

(1)開發和利用領海內資源的權利;

(2)對領海上空的專屬權利,即未經沿海國許可外國飛機不得進入該國領海上空;

(3績沿海航運及貿易權;

(4)制定、頒佈有關領海內航行、緝私、移民、衛生、水域保護等方面規章制度的權利;

(5)刑事、民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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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經濟區

專屬經濟區,又稱經濟海域,是指國際公法中為解決國家或地區之間的因領海爭端而提出的一個區域概念。 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個區域,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離另一個國家更近的點。 該國對其專屬經濟區的漁業資源和礦產資源擁有開發利用或准許它國利用的專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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