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權利是指什麼?

General 更新 2024-06-10

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獎學金是指國家和有關部門設立的優秀學生獎學金、專業獎學金的定向獎學金等各種用於獎勵學生的費用資金。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丹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教育權指的是什麼?

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有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機會,以及獲得受教育的物質幫助的權利

公民的受教育權利有哪些

《教育法》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這一規定確定了公民受教育機會平等的基本原則。

公民受教育權利包括:受教育起點上的機會平等權利,受教育者在入學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受教育過程上的機會平等權利,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有獲得教育條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權利;受教育結果上的機會平等權利,有獲得學校和社會公正評價的平等權利。這種平等主要體現為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上的平等、進一步求學機會上的平等、就業機會上的平等等。

公民的受教育權是什麼性質的權利

公民的受教育權是一項基本人權,受教育權是中國公民所享有的並由國家保障實現的接受教育的權利,是憲法賦予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矗就是指公民享有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機會和獲得受教育的物質幫助的權利。

什麼情況算是剝奪受教育權利? 10分

這個不算,剝奪孩子受教育權應該是指義務教育期間。

《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和《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送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這是家庭所承擔的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另《婚姻法》司法解釋第21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普通法律規定公民的受教育具體權利有哪些

依據《憲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同意這種觀點。

因為這兩種法律說的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是同一種觀點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並沒有額外的任何其他觀點。結合對“同等的法律效力”定義來看,這兩條法律的執行效力是一樣的,綜上所述,同意此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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