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單位不交保險怎麼辦?

General 更新 2024-06-01

工作單位不交保險怎麼辦

“五險一金”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有的單位不交醫療保險,只交“四險一金”,有的單位不交公積金,只交五險,還有的單位給職工買了商業保險,確保在出現意外時有一定的賠付。所以,找工作時,一定要搞清楚單位到底交了哪些保險。

有些求職者在試用期遇到這樣的情況:明明說好了試用3個月後就給繳納“五險一金”,但試用期卻一延再延,從3個月到半年,再到一年,一再拖延交保險的時間。不少求職者想維權,又怕丟了飯碗,有苦說不出。

2010屆畢業生小張告訴筆者,自己一年前與現在的公司簽訂了合同,試用期為3個月,期滿後,公司提出小張目前還不能勝任崗位工作,將試用期改為半年。這段時間,公司依舊不給小張繳納“五險一金”。小張覺得很冤,他認為自己的業務水平完全可以獨當一面,同事也給予了他認可。儘管擔心維權會影響自己的工作,但小張覺得如果公司不履行承諾,也不值得留戀。在與公司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小張向勞動爭議仲裁提出了申訴。經過雙方調解,公司同意按原合同履行,而維權也沒有給小張的工作帶來影響。

當下的畢業生由於漸漸適應了工作的流動性,已經開始大膽破除用人單位的一些不平等、不公平約定,在用人單位不斷對畢業生的“就業忠誠度”提出質疑時,畢業生們也在用理性、合法的手段考驗著用人單位的誠信。

維權注意收集證據

遇到單位拖延繳納“五險一金”,勞動者要在前期注意收集相關的證據,以便將來在仲裁或訴訟時支持自己的觀點,如單位招聘海報,與單位往來的傳真、郵件,為了證明自己的勞動時間,還要注意保存出勤證據等。勞動者要有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意識,知道什麼樣的事實需要什麼樣的證據證明,知道一定事實的舉證責任是在對方還是己方。

單位不交社保怎麼辦?

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籤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

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三、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

原單位不交社保新單位要求社保怎麼辦

用人單位未交納社會保險金的,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補繳。

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關於社保轉移,但新單位不交社保怎麼辦? 10分

要懷化參保之後才能接收,不然沒你賬戶,沒辦法接收

當地戶口的,可以考慮自己在存檔案人才中心交靈活就業三險,交一兩個月,把珠海的社保轉入後,如果不想繼續交可以轉出中斷

另外,單位不交五險是違法,單位應該入職三十天內辦理社保參保(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

原單位不交社保金,怎麼辦?

你給他勞動手冊 他跟你簽了合同 但是她沒有給你辦用工手續 所以你的勞動手冊上什麼都沒有 但是他沒想到你會這麼快辭職 所以你現在已經和新單位辦了用工交了金了 他想給你補社保 就必須重新給你辦用工 然後補交 然後再給你解除用工 只有這樣才能補交 所以 你現在只要拿著原勞動合同 肯定可以衝裁的

你現在能補交的辦法有2個 一 你和現在單位解除合同 把手冊拿回來給原單位辦理用工 補交保險後再解除合同 和現在單位再辦用工 重新籤合同 但是很不現實 二 你勞動仲裁上家單位 仲裁會給你開仲裁書 你拿著仲裁書 給原單位 他們就可以直接去社保幫你辦理了 而不用你自己麻煩 所以 推薦你第二部 再幾乎沒有其他可行的辦法 而且補交保險 勞動局可能還會要原單位你的工資單來作為依據

當然 一般單位不想把事情鬧到勞動仲裁,所以首先你要和他們重申是他們沒有符合勞動規定 及時給你辦理用工 繳納保險 現在你已經有了新單位 不可能為了補交金 去和新單位解除合同 只能去仲裁拿仲裁書補交 反正你的事 屬於你單位全責 但是就算是你不想去仲裁 你也無法補繳保險 仲裁是唯一的方法 還有一種方法應該不適用 ( 在勞動局可以找管用工和保險的領導 讓他直接給你審批 直接讓用工給你辦2此用工 直接去交保險 然後再讓用工解除 但是太不實際了 勞動局不回去冒這個險 你公司可能也沒那麼好的關係 再說這事也不是你的事 所以從我的觀點上 就只有這些辦法 最不好的辦法 就是你那份保險不要了 工齡也沒得算 呵呵 你自己衡量一下吧 要不就仲裁 要不就不要那點保險 不然真沒有別的辦法了

就給你說簡單一點 你交保險或者補交保險 必須是你辦理用工以後 (和籤不籤合同也沒關係)但是你現在已經和別家單位辦理用工了 除非解除才能回來和原單位辦理用工(不然屬於2次用工,就是重複用工)然後他才能給你把保險交上,不辦用工保險交不上的 。那怎樣才能又不和現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又可以補交原單位保險呢? 只有勞動仲裁書可以有這個特權

我這樣講 你比較清晰了吧

新單位不交社保,失業保險金停了怎麼辦?

新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違法行為,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改正,進行處罰。

當事人已經再救業,失去了繼續領去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新員工進入公司三個月內不交保險

不必擔心,本人可以申請提出離職,根據《紶動法》的相關規定,試用期內不需要等待1個月的,這只是單位的“霸王條款”,沒有任何制約效力。

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單位協商解決,無果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並投訴,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等,是可以得到有效解決的。

我們公司不籤勞動合同不交保險,我應該怎麼辦。。。

不籤合同 可以視為簽訂不固定期限合同 不買社保屬於違法 找勞動仲裁 不要錢的

在原單位交了養老保險,到新單位不交養老保險可以嗎?

一般情況下不可以,這是國家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4,10條),交養老保險是對你的後半生負責利大於弊,更何況現在交養老保險可以累積只要交足15年就可以享受退休金了,養老保險揣裡面很大的比例是公司交的,你何樂而不為呢?!千萬不要在乎眼前的小利,切記。

公司不交社保,不籤合同怎麼辦?

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補交社保,

2、如果你因此辭職的,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

3、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

3、關鍵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4、以上是你的權利,建議先和公司協商,能籤合同、補繳社保就好。

參見《勞動合同廠》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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