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全房產怎麼執行?

General 更新 2024-05-18

法院對房產強制執行後保全人是如何分配的

如果有多名債權人申請對同一標的物進行保全,法院強制執行後,所得到的錢由各債權人根據享有的債權數額,按比例分配。

法院怎麼執行財產保全

你好:

如下:所謂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原告方通常為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難以彌補的損害,以達到提起訴訟的最終目的,在訴訟案件中一般都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不動產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對抵押物也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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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執行房產後是怎麼處理的?

1、可以抵債,但必須你同意;

2、拍賣時有保留價,低於此價時,就流拍了;

3、有可能低於購買價拍賣出去,這很正常了,房價也不是隻升不降的嘛,當然必須先評估。

4、有時間你自己可以看看下面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為了進一步規範民事執行中的拍賣、變賣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第五條 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七條 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八條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

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徵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保留價確定後,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於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

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第十條 執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佔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製作拍賣財產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拍賣應當先期公告。

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條 拍賣公告的範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

申請法院財產保全執行局流程。

1、寫一份財產保全申請書。

2、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

3、提供能夠證明與被保全人有利害關係的證據,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借條等。

4、法院會要求提供擔保,防止查封錯誤,用於賠償被保全人的損失。可以提供現金、存摺、房產證、車輛行駛證等擔保。

5、法院經過審查同意保全,還必須交納申請保全費用。最多保全費用只要交納5000元。

6、保全成功後,法院會將裁定書向雙方當事人送達。

7、如果是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保全後的30日內起訴,逾期,法院會解除查封。如果是訴訟保全,在申請執行時,必須向執行局提供,執行局會直接評估、拍賣被查封的財產。

8、《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財產保全後怎麼做.

立即起訴 主張對方還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攻事訴訟法

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保全是什麼意思

通俗地說,對財產的保全就是限制被執行人處分該財產。對於不動產即是所謂的查封,無法進行出售。

關於財產保全民訴法的規定: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如何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如何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章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九十三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四條 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九十五條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九十六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第二十六章 財產保全  第二百四十九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利害關係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第二百五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財產保全後,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百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決定保全的財產需要監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監督,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執行員執行。王科律師編輯整理,未經授權禁止轉載。電話13519115537;QQ:75356534;86512045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1、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32、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後沒有在法定的期間起訴,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採取該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1994年12月22日 法發〔1994〕29號)6、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經濟糾紛案件中,如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不能因對非爭議標的物或者對爭議標的物非主要部分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而取得該案件的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覆函(1995年2月16日 法經〔1995〕46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於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收悉。經研究,同意該規定,望認真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映。附: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99......

財產保全是不是也是執行法院釆取的一種執行措施

是原告未防止被告轉移財產而採取的一種法律行為。

急急急!!!我進行訴前財產保全後,其他債權人能否要求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所以呢“財產保全”是一種訴訟強制措施,而實現“財產保全”還需要通過查封、扣押、凍結的方式進行。

所以,你的問題就轉化為法院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債權人能否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

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採取的執行措施係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後進行。即保全凍結法院即使為首先凍結,其處分權亦只能在相關案件審理終結後享有。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四條 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並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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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你已經進行了財產保全措施,一般就無需擔心其他債權人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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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88.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

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

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

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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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按照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你是第一個,你優先受償。

財產保全案件怎樣啟動執行程序

經過財產保全的案件,應否發動執行程序,用何種方式發動?在司法實踐中常有爭議,筆者在此作一淺近的探析。  第一種意見認為,法院不能直接支付該提存款給某乙,而應該先由某乙申請執行方可給付。因為該筆債款是經法院財產保全並提存的,不能視為當事人(被告)自動履行。  第二種意見認為,法院已經提存該筆債款,應由審判庭直接將提存之款按判決數額給付某乙,不必發動執行程序。因為某甲對提存之款已失去支配權(但交付前所有權還是某甲的),不管他同意不同意,生效判決總是要執行的,也就是說,那筆提存之款反正是要給付某乙的。因此,法院直接給付可視為某甲自動履行(只不過是通過法院而已),故本案不應申請執行。反之,如申請執行,某甲就需承擔執行費。而某甲就會以“我又沒有拒絕履行,錢在你們法院”為由而拒絕承擔執行費。因此,由審判庭直接給付,既合情合理,又符合效率、經濟原則。  第三種意見是,應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關執行。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由當事人申請執行,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因為對方當事人並不存在拒絕履行的情形,申請執行失去基礎,而且還會帶來執行費負擔的難題。第二種意見儘管有一定道理,但法院直接付款某乙,並不等於某甲自動履行,何況這也不一定符合某甲的心意,他有不願意或半願意半不願意的一面。既然非自動履行,就應啟動執行程序。另外,法院直接付款給某乙,有審執不分之嫌。如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關執行,則可避免第一、二種意見中的諸多弊端。因此,本案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關執行較為妥當。儘管本案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9條第二款規定的移送執行案件範圍,但可以通過修改該司法解釋條文解決此矛盾——把經過財產保全的案件列入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的範圍。  需要說明的是,在財產保全範圍內的這部分標的款方可移送執行,在保全範圍外的仍須申請執行。  作者單位:江西省泰和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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