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工資合法嗎?

General 更新 2024-06-13

公司隨便扣工資合法嗎?

1、員工的工資是不能亂扣的,除非是公司有證據證明員工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且扣除時也不得超過20%。

2、但是公司如果設定了績效獎金,扣除獎金是合法的。

3、按照你的描述,公司的罰款是違法的。

公司扣員工工資合法嗎

一般情況下,公司是不能隨便扣員工工資的,在特殊情況下,公司是可以扣工資的,比如公司有證據能證明因為員工的原因,給公司造成了明顯的經濟損失。

以下法條供你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基本工資可以扣嗎?

你請假了,公司制度上應該寫了請假、遲到等事情的處罰辦法,基本工資是可以扣戶,但是得看是怎麼個扣法,如果你是請假二天公司扣你三天那就是不合法的了。扣的最大限度是不能低於國家最低工資標準,如當月扣工資不得超20%

公司可以隨便扣員工工資嗎

1、不合法。

2、按照勞動法律規定,員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只要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如果因你的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注意:造成經濟損失須有證據,僅僅是工作失誤未造成損失的不算)應當賠償,但每月扣除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你工資收入的20%且剩餘的收入不得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

3、以上供你參考。

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公司扣績效工資合法嗎

公司可以通過制定績效考核制度方面的規章制度對職工的業績進行監督的,但由於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制度必須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的商議,包括考核辦法和考核程序,如果職工有異議,可提出就制度與公司協商的(勞動合同發是這樣規定的,但你敢嗎?)老闆沒按正常的規章制度(考核)流程做.就扣除績效公司是違法的,可以仲裁或申請支付令討回.

工廠扣工資合法嗎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礌,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文件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對於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可以要求單位補發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不籤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第三,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祝福!

不寫工作報告就扣工資合法嗎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的,

罰款和扣工資是很多單位管理員工的方式。兩者的區別在於:罰款是讓員工交出錢來,是以稅後收入作懲罰;扣工資是直接在工資中扣除,是以稅前收入作懲罰。

罰款損害了員工的財產權,在我國,只有刑事審判和行政處罰可以作出罰金和罰款。注意,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和單位行政不是一回事。因此單位不能對員工處以罰款。

至於扣工資,是在工資發放前的計算過程中扣除,此時的工資沒有成為員工的財產,所以扣工資屬於薪酬計算的範疇。我國對工資的扣除有過不少規定:

1994年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同時,該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這兩個條款列舉了單位可以扣除員工工資的五個情形,其中並沒有涉及到員工違反勞動紀律的情形。那是否意味著單位沒有權利作出扣工資的懲罰呢?

1995年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三點中指出:《規定》第十五條中所稱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這一補充規定承認了單位制訂自己的規章制度(即條款中所稱的廠規、廠紀)來扣除員工工資的權利,但是前提是該規章制度應當依法制訂,並得到職代會批准。同時《勞動合同法》還要求用人單位涉及員工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當通過民主協商,並對員工公示。所以,遲到、上班被投訴等行為是否能夠扣工資,都要看規章制度是否合法。

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員工非造成損失的違紀扣工資不屬於前面《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賠償損失,因此,扣工資的處罰是否可以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尚有爭議。不過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要求,員工正常出勤的收入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所以如果扣工資後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了,肯定是不對的。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現在已經在牽頭制訂新的《工資支付條例》,相信該條例通過後,可以對於工資的扣除等涉及員工薪酬利益的焦點問題有更多明確的規定。

提前離職公司要扣工資合法嗎

一、勞動者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即離職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但用人單位需承擔損失的舉證責任。對確實造成損失的,可以從工資中予以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且扣除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若用人單位隨意扣除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公司制度中是不是不能有扣工資的條款?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下列費用:

1、工資的個人所得稅;

2、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3、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由員工負擔的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用人場位還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下列費用:

1、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

對於這一條的規定應該注意,員工是否給單位造成損失不是由單位單方面說了算了,如果單位認為造成損失,而員工認為沒有造成損失的話,單位扣除工人的工資是會存在問題的。因為很多單位可能片面的,擴大化的,甚至是錯誤的將某些損失轉嫁到工人的頭上,這就不合理了。那麼在出現這樣的爭議時,到底由誰說了算了,勞動法方面的法律法規未見有具體的規定。因此,在到底是誰造成損失的事實認定上還是應該通過仲裁、訴訟的司法程序來認定。當然了,如果用人單位和工人就誰造成了損失達成一致的話,那當然可以直接從工資中扣除了。

2、用人單位按照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的違紀經濟處罰。

對於這條的規定也應該注意一下:單位的規章制度應該是依法制訂的,“依法”又包含兩點,第一是內容依法,即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得違反勞動法及相關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第二,程序必須依法,即必須是通過民主程序制訂的,進行了公示,大家都知道該規章的存在。

用人單位一次扣除賠償經濟損失的費用和違紀經濟處罰的費用不得超過員工月工資的20%。

公司扣半個月工資合法嗎

沒有合理理由是不可以扣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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