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沒發怎麼辦?

General 更新 2024-06-03

公司拖欠工資不發怎麼辦?

單位拖欠工資是一個常見的問題,你可以通過下面的方法解決:

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

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費用200-300元,如果你勝了全部由公司負擔)。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4.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具體法律根據見參考部分)。

但是,鑑於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最大的問題是你需要證明你跟公司之間的確存在勞動關係。因此你需要收集證據:比如公司曾經發給你的一個月工資的工資單,公司花名冊,出入卡,考勤卡,工作制服,報銷單據,有公司領導簽字的各種單據,其他非公司員工不可能得知的所有事項。

問題補充:

去工商局告需要怎樣的程序

---不是去工商局,是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裡負責勞動監察的部門,工商局是不管勞動糾紛的。

如果我辭職是不是公司就得必須給我

---只要你能按照我上面說的舉證,100%可以追回你的應得工資,並且增加25%的經濟補償金。

我們公司文祕更慘,4個月只給兩月工資

---你們可以聯合起來一起舉報或者提起勞動仲裁,這樣在舉證等各方面效果更好一些。

參考: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9號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 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發佈時間】010430

【關 鍵 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備 注】法釋〔2001〕14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拖欠工資一個月都沒發,我該怎麼辦?

你如果有你在這個工廠工作的證據可以到勞動仲裁去申請 準備一下第一:工資卡,工作服,工資條,單位的員工牌等等,只要是能證明你是這個公司的直接證據就可以;第二:公司給你發工資的相關數據,比如發到11月份你怎麼證明後面沒發呢,就要準備這個證明他們發到11月後面沒給你發的這個直接證據;第三:證明你每月工資的薪金是多少?第四:合同方面有沒有;第五:證明你截止要工資卻沒發工資的這個期間,你還在此單位正常工作的證明,記錄,照片,等 只要能證明你在這個工廠工作,而且每月多少錢,發到哪個月,你幹到哪個月,一共是幾個月沒發工資的直接證據就建議你到勞動仲裁去申請仲裁調解了 那就更好辦了,你可以到勞動仲裁去申請告他們,不籤合同他們要被罰的:給你個例子你看一下 案例回放:劉某於2007年7月20日到湖北某汽車銷售公司工作,在售後服務部任機修工。其每月工資為1400元。雙方沒有簽定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劉某辦理各項社會保險。2009年1月23日,劉某以單位拖欠工資、未辦理社會保險為由,向單位提出書面辭職申請。2009年2月,劉某向湖北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單位向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差額、支付經濟補償金、退還向其收取的押金,補辦社會保險。 湖北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受理後依法裁決:單位向劉某支付未簽定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差額、經濟補償金、拖欠的工資及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補辦2007年7月至2009年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 律師點評:此案屬典型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仲裁結果符合法律的規定。本案主要涉及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關於未簽定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該法第82條同時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以上規定是劉某主張雙倍工資差額的法律依據。本案中,經劉某提出,用人單位未與其簽定書面勞動合同,根據上述規定,應當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責任。本案關鍵在於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及終止時間的問題。由於《勞動合同法》於2008年1月1日才施行,實施之前建立勞動關係但未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的,不能適用該條款的規定;且《勞動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給予了用人單位一個月的寬限期,因此本案計算雙倍工資只能從2008年2月1日起計算。至於計算雙倍工資的終止時間,本案應當結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具體到本案而言,則是1400元/月×2倍×11個月。由於劉某在工作期間,用人單位已經向其正常支付了工資,仲裁委員會支持其雙倍工資的差額部分是正確的。 二、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38條、46條規定,在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按劉某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三、關於社會保險的問題:根據《勞動法》第70條、7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

勞動合同法工資逾期不發怎麼辦

工資按月發放,隔月發放違法,本月工資下月發合法。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打12333電話投訴,該電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電話。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

由於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論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辭職後公司還未發工資。怎麼辦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幹了一個月不給發工資怎麼辦?

廣東胡律師:

直接去勞動局告吧;

申請了仲裁贏了是可以頂請強制執行的。

公司不按時發工資怎麼辦?

你可以撥打114查詢勞動局電話。 接同了以後,你問接線員 關於 公司拖欠員工工資 的投訴電話是多少,他會告訴你的。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當然你也要看你自身的情況了,如果能忍就儘量忍吧,在中國經常贏了官司輸了錢的.只要老闆四月份的工資有照發給你,我的意見就忍了吧,如果沒照發的話,你再在那公司呆下去也就沒意思了,那就告它丫的,和他拼了. 提問者 的感言: 3Q 2009-06-16

沒簽勞動合同不發工資,怎麼辦

首先,工資通過銀行轉發的,本人可到銀行調取匯款記錄並打印出來,可直接做為證據使用。其次,工資直接發放現金的,這樣證據相對比較難取得一些。再次,收集一下工牌,還有上班的簽到記錄,上班的工作記錄,榮譽證書之類的輔助材料。最後,可以找幾個證人。除可以要回你應得工資之,因沒簽勞動合同,可以向單位要求雙倍工資。還有社保費用的補償

公司拖欠工資不發怎麼辦?

合同上為基本工資(含保險),但是到手的工資除了需要扣除保險之外,一般還要包括獎金等勞動報酬。

即便沒有工資條,其他方式證明實際收入的還可以用銀行詳單等方式證明。如果有證據證明實際工資比勞動合同約定的基本工資高的,按實際為準,若無法證明,一般按照合同約定為準。

如果都是通過現金形式發放,且你手中沒有證據證明,則的確很難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辭職後公司不給我發工資怎麼辦?!

1、看到這樣的事真是很氣憤,非常能理解你此刻的心呢!

2、不知道你是哪個地方的?這種事唯一能找的部門是勞動局!首先進入公司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簽那是公司的責任!

3、你寫到有一個原因是供應商叫結款,我想應該是客戶叫去收款吧!這個款沒收會有什麼損失呢!只是本月不能收,(錯過了收款期)下月不是照樣收回來

4、還有端午節、星期天屬國家法定節日任何人都無權扣除!

5、建議去找勞動局。。。。

沒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不發工資怎麼辦?

問題:我在一家公司待了一年多,沒有籤勞動合同。現在辭職後,公司卻不給工資,我應該怎麼辦? 馬律師:可以主張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可以要求支付欠發工資。如果發生糾紛,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王律師:收集你在公司工作的證據,然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 相關知識——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扣發勞動者的工資 我國勞動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這一規定是對勞動者工資報酬權的法律保護。所謂“剋扣”,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的應得工資。用人單位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有兩方面的標準,一是看勞動者是否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二是看用人單位是否有正當的理由。如果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了無過錯的正常勞動,而用人單位又不具有扣除工資的法定理由的,就屬於剋扣勞動者工資。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是對勞動者工資權的侵犯。 勞動部發布的《工資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勞動者個人所得稅;(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保險費用;(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該規定第16條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上述代扣勞動者工資的情況,不得視為剋扣工資。 此外,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下列減發工資的情況也不得視為剋扣工資:(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繫,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5)因勞動者請假等原因相應減發工資。 綜上可見,只有在法定允許扣除工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扣除勞動者的工資;在法院禁止扣除工資的情況下,不得作允許扣除工資的任何約定;即便在法定允許扣除工資情況下,每次扣除額也不得超出法定限額。 本案中,趙某向用人單位提供了正常的勞動,合同未能及時履行與趙某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建築裝飾工程公司扣發趙某工資的理由不在代扣、扣發、減發工資的法定範圍內,因此是隨意的、非法的。當然,如果勞動者有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等情況時,用人也單位可以對勞動者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但不得以扣發勞動者工資的方式處罰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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