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的定義和特徵?

General 更新 2024年4月15日

簡述資產的定義和基本特徵?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

資產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徵:

1.資產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2.資產應為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

3.資產是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

.簡述資產的定義和基本特徵

資產是指由於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資產應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資產能夠直接或間接地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所謂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流入企業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2)資產是為企業所擁有的,或者即使不為企業所擁有,也是企業所控制的。

(3)資產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也就是說,資產必須是現實的資產,而不能是預期的資產,是由過去已發生的交易所產生的結果.

簡述資產的定義和基本特徵?

資產是指由於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資產應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資產能夠直接或間接地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所謂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流入企業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2)資產是為企業所擁有的,或者即使不為企業所擁有,也是企業所控制的。

(3)資產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也就是說,資產激須是現實的資產,而不能是預期的資產,是由過去已發生的交易所產生的結果。

資產的定義和特徵的聯繫是什麼

資產的特徵是對資產定義的分解。資產的特徵綜合起來就是資產的定義。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有控制的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根據定義,資產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徵:   1.資產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如果某一項目預期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就不能將其確認為企業的資產,前期已經確認為資產的項目,如果不能再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也不能在將其確認為企業的資產。   2.資產應為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   通罰在判斷資產是否在時,所有權是考慮的首要因素,但在有些情況下,雖然某些資產不為企業所擁有,即企業並不享用其所有權,但企業控制這些資產,同樣表明企業能夠從這些資產中獲取經濟利益。   3.資產是由企 資產

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   只有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才能產生資產,企業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

資產的定義和特徵有哪些?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資產具備如下特徵:

1.資產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2.資產應為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

3.資產是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基礎會計學裡資產的定義是什麼?

1. 資產的定義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2. 資產的三個基本特徵:

(1) 資產是企業因為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所形成的。

(2) 資產是某一企業擁有或控制的經濟資源。

(3) 最重要的特徵──資產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川。

對於資產特徵的補充說明:   企業擁有的資產,形態多樣,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特點也各不相同。為了正確地認識資產,需要按照一定的標誌對其進行分類。通常,我們可按照資產的流動性即變換為現金速度的快慢或者消耗情況,將資產分為以下幾類。

(4) 資產是能夠用貨幣進行計量的經濟資源。

(5) 資產的形態包括各項有形的財產,也包括各種無形權利,如債權和其他權利。

資產的定義

資產的兩個要義

(1)資產的經濟屬性即能夠為企業提供未來經濟利益,這也是資產的本質所在。也就是說,不管是有形的還是無形的,要成為資產,必須具備能產生經濟利益的能力,這是資產的第一要義。

(2)資產的法律屬性即必須是為企業所控制,也就是說,資產所產生的經濟利益能可靠地流入該企業,為該企業提供服務能力,而不論企業是否對它擁有所有權,這是資產的第二要義。《企業財務報告條例》和《企業會計制度》對資產的重新定義

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將資產定義為:資產是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這一定義,忽略了作為企業資產應當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質,即資產應當是“預期會給企業帶未來經濟利益”。

按照中國基本準則規定的定義,在實務工作中產生的主要問題是:即使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不能再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仍然作為企業的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示,從而造成了企業產不實。

例如,由於技術進步,原有設備已經被淘汰或長期閒置不用,或從國外引進的設備原材料供應等原因在國內無法使用、這些設備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但因其符合資產定義而仍作為企業的資產,其價值仍反映在會計報表的資產方,造成企業虛增資產,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信息因此也失去其真實性。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國務院第287號令發佈,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中對資產進行了重新定義: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並以此為依據制定了《企業會計制度》。

對比兩個定義可以看出,《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中資產定義在三個方面對原定義作了修正:一是新的定義把資產的內涵真正揭示了出來,強調資產的實質是預期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而原定義卻忽視了這一點。企業擁有或控制的資產必須具有用性和盈利性,具有為企業服務能力或服務潛力、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或者控制別人得到這種利益都應該是企業的資產。

相反,如果企業某項財產預期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則該財產不能確認為企業的資產,如待處理財產損失預期不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則不能作為企業的資產。

二是新定義中刪去了“能以貨幣計量”這一定語。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是,貨幣計量是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問題,不是資產的本質特徵,只需要在關於資產的確認標準中規定,不必在資產的定義中進行提及。

三是新定義中把“經濟資源”修正為“資源”。預期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不僅僅是經濟資源,也不僅僅是單一的、靜態的、具體的某一資產。會計上沒有確認和計量但確實能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其它項目,如知識產權、人力資源、商譽等也應該是企業的資源,而且是越來越重要的資源。

國際會計準則在框架中將資產定義為“資產是指作為以往事項的結果而由企業控制的可望向企業流入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可以看到,變化後的定義從理論上與國際會計準則保持了內在的一致,其實踐意義是可以據資產的定義明確納入會計核算的資源範圍。

重新思考

中國《企業財務報告條例》和《企業會計制度》對資產的重新定義可以說是中國會計理論與實務的重大突破,對於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有十分重大的意義,但筆者認為新定義也有兩點不妥之處:

1.關於特定主體對資產的權利即資產的法律特徵問題。

某一特定主體與作為資產的“資源”究竟存在怎樣的權利關係,也是資產概念的另一實質問題。原定義和新定義都認為是“擁有或控制”,筆者認為,如果將資產的內涵理解為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則資源是“控制”而不是“擁有或控制”。

一方面,“擁有”自然就能“控制”,將二者並列有重複之嫌,而且企業的資產......

資產的定義和特徵有哪些?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資產具備如下特徵:

1.資產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2.資產應為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

3.資產是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

資產的定義和特徵有哪些?

資產是指由企業過去經營交易或各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資產指任何公司、機構和個人擁有的任何具有商業或交換價值的東西。

資產的分類很多,如流動資產、固定資產、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等。

根據定義,資產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徵:

1.資產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如果某一項目預期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就不能將其確認為企業的資產,前期已經確認為資產的項目,如果不能再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也不能在將其確認為企業的資產。  2.資產應為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

通常在判斷資產是否在時,所有權是考慮的首要因素,但在有些情況下,雖然某些資產不為企業所擁有,即企業並不享用其所有權,但企業控制這些資產,同樣表明企業能夠從這些資產中獲取經濟利益。

3.資產是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

只有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才能產生資產,企業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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