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內外有別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05-20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除了刑法還有什麼法?

你這個問法顯得非常不專業,憲法就是憲法,憲法不包括刑法。

請把原題寫出來,否則,都不知道該怎麼回覆你了,這個問題類似於問“蘋果除了桔子還有什麼?”

要說到帶法字的,那就太多了,不是三個空就能填完的,可以給你列舉幾個吧:刑法、暢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商標法、專利法、汙染防治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等等等等。

簡述民法的法律地位???

中國民法的現代化作為一系列複雜社會因素促成的產物,具有其深刻依據,且不可逆轉。實現法律的現代化,以現代化的法律促成並維護社會的現代轉型,已成為中國法治建設的不歸選擇。“在全球現代化甚囂塵上的今天,無論我們給出什麼樣的理由來解釋中國人對民法典的想象和渴望,其本質仍然沒有逃離現代化編織的普遍主義的功利羅網。”①囿於大陸法系的法治傳統,中國民法的現代化必然要以現代化、體系化的成文民法典為載體。但“自從世界進入工業化時代以來,各個國家都毫無例外地面臨現代性的挑戰,尤其是那些傳統深厚的文明古國”。②中國正是如此。中國民法學者在向著既定目標奮勇前行的步伐中,卻時時刻刻都能感受到特殊的來自民法現代性問題的羈絆,斬不斷、理還亂,使他們經常產生壯志難酬的感慨。本文擬從分析中國民法現代化的背景出發,反思中國民法的現代性問題,提出緩和中國民法面臨的悖論和加快中國民法現代化進程的策略性建議。

一、民法現代性問題及其具體表現

現代化表徵一個社會急劇變動的過程,現代性則表徵現代社會的屬性。因此,法的現代化就是使社會生活中的法具有更多的現代性,更多地體現現代社會法的特徵。對於法的現代性因素,較為全面的概括是:1.公開性。法律的內容、法律制定與實施的過程應該向社會公開。未經公開的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2.自治性。法律是一套獨立的並由專門的機構運用專業知識加以適用的規則體系,法律活動成為一個獨立的專業領域;3.普遍性。法律調整的是一般人的行為,其價值內涵是法律面前必須人人平等,反對並消除特權現象;4.層次性或稱道德性。法律必須具有一定的內在的道德性,即法律必須符合一定社會特定歷史時期普遍的價值準則,並與人類社會最低限度的價值觀念保持一致;5.確定性。法律的內容、至少它的中心含義應該儘可能明確、無歧義,能夠給社會帶來更多的穩定和安全,而不應模糊不定、自相矛盾、過於原則,不確定的法律只能給社會帶來不確定;6.可訴性。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規定的機構中通過爭議解決程序加以運用以維護自身權利的可能性;7.合理性。現代社會的法律機制必須成為由法律職業者操作的、符合一定理性原則的秩序機制,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從而能夠增加個人行動的可計算性;8.權威性。現代社會的法律就外在強制的效力而言,在社會生活規範體系中應該具有最高和核心的地位,具有不可忽視、不可冒犯的最高權威。③

法律的現代性品格表明,法治現代化的核心是對形式合理性的追求和張揚。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現代化結出的碩果。法治現代化的過程就是形式合理性變成自在自為的主體的過程。因此,“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現代化的一個基本的起碼要求,是否以形式合理性或程序化的制度安排作為法律運作的原則,這確乎構成了法制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④值得注意的是,法治現代化的歷史實踐證明,法律建構於非人格的關係之上,法律是無感情的,是以形式上正確合理的程序制定出來的,因而成為每個人行為的一般模式,從而使人的行為及其後果具有可預測性。但是法律從來沒有放棄對諸如正義、平等、自由、安全、利益等價值的忠誠,從來都把對價值基本原則的闡釋、維護和實現作為自己的宗旨。沒有價值底蘊的法律,其自身合法性必然遭到質疑,無法贏得人們的信仰,也就無法發揮應有的調整作用。現代法律張揚形式合理性,僅僅是轉換了人類追求美好價值的方式,試圖通過凝固的智慧、而不再依賴不可靠的人,使這些價值得到普遍的實現。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是我們破解現代法治及立基於其上的資本主義經濟取得巨大成功的法門。

“法治理想得以鞏固的主要時期,乃是18世紀上半葉。當時法治的理想正逐漸地滲透進人們的日......

請論述一下,民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中國民法的現代化作為一系列複雜社會因素促成的產物,具有其深刻依據,且不可逆轉。實現法律的現代化,以現代化的法律促成並維護社會的現代轉型,已成為中國法治建設的不歸選擇。“在全球現代化甚囂塵上的今天,無論我們給出什麼樣的理由來解釋中國人對民法典的想象和渴望,其本質仍然沒有逃離現代化編織的普遍主義的功利羅網。”囿於大陸法系的法治傳統,中國民法的現代化必然要以現代化、體系化的成文民法典為載體。但“自從世界進入工業化時代以來,各個國家都毫無例外地面臨現代性的挑戰,尤其是那些傳統深厚的文明古國”。中國正是如此。中國民法學者在向著既定目標奮勇前行的步伐中,卻時時刻刻都能感受到特殊的來自民法現代性問題的羈絆,斬不斷、理還亂,使他們經常產生壯志難酬的感慨。本文擬從分析中國民法現代化的背景出發,反思中國民法的現代性問題,提出緩和中國民法面臨的悖論和加快中國民法現代化進程的策略性建議。

一、民法現代性問題及其具體表現

現代化表徵一個社會急劇變動的過程,現代性則表徵現代社會的屬性。因此,法的現代化就是使社會生活中的法具有更多的現代性,更多地體現現代社會法的特徵。對於法的現代性因素,較為全面的概括是:1.公開性。法律的內容、法律制定與實施的過程應該向社會公開。未經公開的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2.自治性。法律是一套獨立的並由專門的機構運用專業知識加以適用的規則體系,法律活動成為一個獨立的專業領域;3.普遍性。法律調整的是一般人的行為,其價值內涵是法律面前必須人人平等,反對並消除特權現象;4.層次性或稱道德性。法律必須具有一定的內在的道德性,即法律必須符合一定社會特定歷史時期普遍的價值準則,並與人類社會最低限度的價值觀念保持一致;5.確定性。法律的內容、至少它的中心含義應該儘可能明確、無歧義,能夠給社會帶來更多的穩定和安全,而不應模糊不定、自相矛盾、過於原則,不確定的法律只能給社會帶來不確定;6.可訴性。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規定的機構中通過爭議解決程序加以運用以維護自身權利的可能性;7.合理性。現代社會的法律機制必須成為由法律職業者操作的、符合一定理性原則的秩序機制,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從而能夠增加個人行動的可計算性;8.權威性。現代社會的法律就外在強制的效力而言,在社會生活規範體系中應該具有最高和核心的地位,具有不可忽視、不可冒犯的最高權威。

法律的現代性品格表明,法治現代化的核心是對形式合理性的追求和張揚。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現代化結出的碩果。法治現代化的過程就是形式合理性變成自在自為的主體的過程。因此,“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是法治現代化的一個基本的起碼要求,是否以形式合理性或程序化的制度安排作為法律運作的原則,這確乎構成了法制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值得注意的是,法治現代化的歷史實踐證明,法律建構於非人格的關係之上,法律是無感情的,是以形式上正確合理的程序制定出來的,因而成為每個人行為的一般模式,從而使人的行為及其後果具有可預測性。但是法律從來沒有放棄對諸如正義、平等、自由、安全、利益等價值的忠誠,從來都把對價值基本原則的闡釋、維護和實現作為自己的宗旨。沒有價值底蘊的法律,其自身合法性必然遭到質疑,無法贏得人們的信仰,也就無法發揮應有的調整作用。現代法律張揚形式合理性,僅僅是轉換了人類追求美好價值的方式,試圖通過凝固的智慧、而不再依賴不可靠的人,使這些價值得到普遍的實現。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是我們破解現代法治及立基於其上的資本主義經濟取得巨大成功的法門。

“法治理想得以鞏固的主要時期,乃是18世紀上半葉。當時法治的理想正逐漸地滲透進人們的日常生活實踐之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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