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主義國家的職能?

General 更新 2024-06-05

資本主義國家職能屬性是什麼

資本主義國家的性質是資本主義專政

對內職能:

1.保障資產階級的政治統治,鎮壓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的反抗.這是資本主義國家的主要職能

2.對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群眾進行思想統治

3.在資產階級內部實行民主,協調資產階級內部關係

4.管理經濟和社會公共事務

對外職能:

1.包圍本國的主權和利益,預防別國的入侵

2.侵略和掠奪別的國家

3.組織經濟,文化的國際交流,協調本國與他國的利益關係

資本主義國家職能的實質 是什麼?

資產階級國家同私人壟斷資本相結合而形成的一種壟斷資本主義。實質是壟斷資本直接控制和利用國家政權,並通過國家政權該干預和調節社會經濟生活,以保證壟斷資本獲得高額壟斷利潤及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運轉,當資產階級國家直接參與了社會資本的再生產過程,它就成為經濟上的總的壟斷資本家,或稱為“理想的總資本家”。 1.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的產生 國家壟斷資本主義是國家政權與壟斷資本溶為一體的壟斷資本主義。由私人壟斷向國家壟斷的轉變,是資本主義基本矛盾不斷髮展的必然結果。 國家壟斷作為壟斷的一種形式,早在壟斷資本主義形成初期就已經產生。它的最初形式是國營鐵路、國營兵工廠、國有土地基金等,但當時國家壟斷資本主義在整個壟斷資本主義經濟中的作用還很有限。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受戰爭形勢所迫,幾個壟斷資本主義國家空前加強了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許多國家實行了生產和分配的國家調節。戰爭結束後,隨著戰時經濟向和平經濟的轉變,國家對經濟的干預也就削弱了。 20世紀30年代初的世界經濟危機爆發後,國家壟斷資本主義再次得到顯著發展,各國政府加強了對經濟的干預。如美國出現羅斯福新政,德、意、日等國實行軍事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各參戰國實行嚴厲的統制經濟,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的發展再次出現高潮。二戰結束後,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和調節有所減少,國家壟斷資本主義又一次進入低潮。 以20世紀50年代開始,國家壟斷資本主義進入猛烈發展階段,而且具有新的特點。此時,不僅主要資本主義國家財政開支佔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迅速增加,一般已達到40%左右,而且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已不再是作為一種短時期的“戰時狀態”或“反危機措施”,而是發展成為社會資本再生產過程的經常性需要,國家與壟斷資本的結合,已經發展到整個社會資本再生產過程的所有環節,包括了資本主義社會經濟的各個方面。從而使壟斷資本主義具有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的顯著特徵。 2.私人壟斷向國家壟斷轉變的原因 私人壟斷向國家壟斷的深刻根源是生產社會化與私人壟斷資本主義之間的矛盾,私人壟斷已難以適應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社會生產力的巨大發展,迫使國家不得不直接參與社會資本的再生產過程,調節社會經濟的運行;同進也迫使私人壟斷資本運動依賴於國家政權,國家與私人壟斷資本溶合起來,形成了國家壟斷資本主義。 具體說來,私人壟斷向國家壟斷轉變有下列原因: 1)科技革命和生產社會化的高度發展,私人壟斷資本的積累已無法滿足社會再生產所必需的條件,必須由國家進行投資或者由國家給予私人資本以資助。 2)私人壟斷統治擴大了資本主義生產與消費的矛盾,必須由國家採取一定手段干預國民經濟,減輕經濟危機的程度,緩和社會矛盾。 3)戰後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加劇,單純依靠私人壟斷資本的力量和市場的自發調節已難以解決由結構失衡所造成的經濟動盪,必須依靠國家採取行政的或經濟的措施調整國民經濟結構。 以上種種原因,導致國家及其職能發生巨大變化,促使國家力量與私人壟斷資本相結合。所以,私人壟斷向國家壟斷的轉變,具有客觀必然性。 二、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的特徵 1.國家壟斷資本主義 國家壟斷資本主義,是私人壟斷資本與國家政權相結合而形成的一種壟斷資本主義。 2.私人壟斷資本與國家政權相結合的形式 1)企業外部即流通過程的結合,如政府採購、發放補貼等等; 2)企業內部即生產過程的結合,如國家資本和私人壟斷資本聯合組建股份公司等等。 3)國家還可以代表壟斷資本家總體直接掌握和經營資本,如運用國有財政資本,進行投資、消費,或者是建立國有企業等等。 3.國家壟斷資本主義的特點 國家壟斷資本主義仍然是以資本主義私有制為基礎......

辨析:資本主義國家的內部職能主要是社會管理

資本主義國家的對內職能,主要是政治統治的職能,

即資產階級作為統治階級,運用手中掌握的政府機構和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國家機器,對被統治階級進行壓迫、控制,使社會生活保持在統治階級所制定的秩序要求之內。為了做到這一點,統治階級必然要把國家政權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對人民群眾實行資產階級專政。因此對於國家來說,政治制度的制定、權力的運用等,都必然要直接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要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

資本主義國家議會的主要權力有哪些

資本主義國家議會作為立法機關有較寬泛的權力,各國憲法規定的職權不完全相同,其主要職能職權大致可以概括為立法權、財政權、監督權三項。 (1)立法權 立法權即以國家名義制定、修改、廢止法律的權力。這是議會最基本的權力,通過這項權力的行使,資產階級的意志通過立法程序上升為國家意志,成為全社會的行為規範規則。其立法程序是:提議——審議——通過——公佈。提案權又稱創議權;創議權有的國家專屬於議員(如美國),有的屬於政府和議員兩方面(如法國、德國、意大利等)。立法程序中,核心是審議和表決通過法律草案,這是議會立法權的最重要表現。議會在審議重要議案時,一般可舉行聽證會,聽取政府官員和有關公民的意見再經議員展開辯論,然後表決以多數通過。公佈法律的權力則歸於國家元首。 (2)財政權 財政權即財政同意權,是議會控制政府稅收和開支的權力。其主要內容是審議和批准由國家行政機關編制的預算案、賦稅案、公債案以及其他有關公民負擔的財政案。上述幾方面的議案經議會通過即為法律形式的法案,政府方可執行,政府開支則只限議會同意的範圍以內。這就是說,政府必須根據議會授權才能徵稅和支出,未經法律撥款,政府不得從國庫開支。國家預算法律,通常以適用一年為限,這在西方各國已成慣例。財政同意權是資本主義國家通過議會防止政府濫徵稅、亂開支、加重企業和公民個人負擔的有力措施。因為政府收支反映著政府的政策傾向,所以這項權力也表現出議會對政府財政政策的監督。 (3)監督權 監督權即議會對政府及其政策和政府官員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力。對政府的監督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決定和監督政府的組成。這在總統制國家和議會制國傢俱有不同情形。在實行總統制的美國,總統非由議會選舉產生,總統組織、領導政府,在組織政府的過程中,總統提名的政府高級官員,必須經過參議院同意後才得任命。在議會制國家,由議會選舉產生政府首腦(總理或首相),由政府首腦再組織政府。一般政府首腦由議會中多數黨領袖擔任。 二是在議會制國家,議會擁有倒閣權,即通過對政府不信任案使政府集體辭職。政府向議會負政治責任,政府的總政策和施政綱領必須獲得議會多數的支持。當議會不同意政府的政策時即可追究政府的政治責任,這時,政府或者集體辭職,或者以解散議會的方式,通過選民重新選舉議會,對議會與政府的“衝突”作出最終判斷和選擇。對政府的不信任案一般是由議會下議院通過或否決。 三是行使彈劾權,即議會對政府高級官員個人的犯罪或嚴重失職行為進行控告和制裁,追究其法律責任,罷免其職務或判罪。彈劾案通常由議會或議會下議院通過決議提起彈劾起訴,再由相應機構(英國是上議院、法國是高等法院、美國是參議院)進行審理並裁決。 四是行使質詢權,即議員對政府的政策和政府成員所管理的事務提出口頭或書面詢問,要求有關者解釋和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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