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對價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05-16

給付對價是什麼 通俗的講啊 不然不明白

給付對價,是指在合同關係中,當事人取得一定權利須履行相應義務、履行一定義務須得到相應權利。

《票據法》第10條第2款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通俗的講,就是對方給了你一張10萬元的支票,那麼相應的你必須提供給對方10萬元的貨物或者勞務。你們雙方的權利義務應該對等。

票據法中的“給付對價”是什麼意思?

合理範圍內的價格。

給付對價是什麼意思

給付對價,出現在票據權利的取得。指的是,給對面一張票據的同時,對面必須給你等價的東西。

給付對價什麼意思?

合同關係中,當事人取得一定權利須履行相應義務、履行一定義務須得到相應權利,這就稱為給付對價。

票據關係中,取得票據時,需要提供相應的貨物或者勞務,這就是給付對價。

什麼叫議付?即給付對價的行為,但具體是什麼意思?

議付是被指定銀行在議付信用證項下,對受益人提交的相符的單據,在收到開證行償付之前,先行功款或承諾付款的行為。議付行對議付有追索權,議付行對開證行的指定議付的權利有自主決定接受或拒絕的權利。議付金額一般式交單金額扣除議付行費用。國內銀行更傾向於押匯。

給付對價的法律

《票據法》第10條第2款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什麼叫做作為對價?

作為對價,簡單的理解就是為獲得一項資產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所付出或者得到的資金。

比如說處置一項固定資產,得到的款項100,這裡的100就是固定資產的對價。

就是固定資產作為對價得到了100.

長期股權投資中的對價是什麼意思呀

《票據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如果一方當事人提供不符合雙方認可的對價,不僅構成民法中的違約責任,在票據法中也被認為是無對價,只有在事後追認同意的,才構成對價。

把這一概念引入股權分置改革,其基本含義是未來非流通股轉為可流通時,由於會導致流通股股價下跌,因此,流通股股東同意非流通股可流通的同時,非流通股股東也要對這一行為發生時將充分保護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不受損作出相應承諾。顯然,這實際上是雙向承諾。其目的要是展望中國股市必然並軌的未來,尤其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把對價這一法律概念引入中國的稜權分置改革,其特殊內涵如下: 1、對價的雙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兩類股東。 2、對價的標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權。未來非流通股要流通,導致流通股股價下跌,會給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風險或損失,非流通股股東可流通權的獲得必須要與股民對價才能實現。 3、對價的前提是:一方為達其經濟利益的最優化對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給予一個承諾來進行保護。 在西方規範的股市中上市公司發起人股東持有股份的可流通屬性是與生俱來的,非流通股到時候就流動出來,並不受與中小股東對價的約束。中國特殊的政策原因,導致上市公司發起人大股東在其持有的股份轉入可流通問題上信息披露不充分,對這一給社會公眾股東肯定會造成的風險既沒披露,更無防範措施公示。因此,中國非流通股要獲得流通權就必須要靠和流通股股東對價、通過贖買或者承諾才能實現。 支持股改的核心理論是“對價”論,其基本含義是:對價,是非流通股股東為獲得流通權而支付的代價。 對價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則,其本意是“為換取另一個人做某事的允諾,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購買某種允諾的代價”。

沒有給付對價時,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前手是什麼意思

在無對價取得票據的場合,取得票據權利的權利人不得優於其前手享有的權利。

對本條的理解,可以用以下的例子加以說明:

例一:如果甲是正當的持票人,乙通過贈與或者繼承或者稅收的方式取得票據權利,則乙可以享有甲所享有的票據的權利。

例二:如果甲是通過盜竊的方式取得某票據的,則甲不是正當的持票人,甲不享有票據權利。如果此時甲通過贈與的方式將票據交給乙,則乙也不能夠享有此票據權利。但是如果此時乙已經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丙,則丙取得此票據是付出了相當的對價的,則儘管乙不享有票據權利,但是此時丙仍然可以享有票據權利,這就是票據流通性能良好的體現。但是在此情況下,如果丙明知乙的票據來路不正,則丙也不能夠取得票據權利。

什麼叫給付對價?說得詳細一點

對價是英美法系合同法上“consideration”這一專有名詞的漢譯。從字面理解,“consideration”包含體諒、考慮、報酬及需要考慮的事項等含義。法律上所謂“consideration”則是指在合同關係中,履行義務的一方由於履行義務而得到某種利益,或者接受義務履行的一方由於接受義務履行而遭受某種損失。此外,接受義務履行的當事人誠實地放棄了某項請求權也被視為有效的“consideration”。故從法律意義上可將對價理解為“對應的代價”,即合同一方對應於另一方的義務履行而付出的代價。本質上看,對價關係是一種互相交換的允諾關係,某人作出允諾是為了換取另外一個人的應允,它體現了合同一方對另一方履行義務的回報,反映了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淵源於大陸法系,合同法未採用“對價”概念。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國沒有調整相關內容的法律規定,只不過我國合同法是從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對等角度來調整英美法上的“對價”關係,即合同關係中,當事人取得一定權利須履行相應義務、履行一定義務須得到相應權利。這種法律制度安排上的差異主要取決於歷史傳統、法律淵源的不同,但二者卻殊途同歸。 簡單一點的說就是合同關係中,當事人取得一定權利須履行相應義務、履行一定義務須得到相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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