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General 更新 2024-05-20

教師法規定教師的義務和權力有哪些

貌似只有義務,沒聽說有什麼權力。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的認識

須銳意進取,刻苦學習。要使學生學好知識,教師首先必須學好知識。明清之際思想家,教育家黃宗益早就指出:“道之未間.業之未精,有惑而不解,則非師也。”陶行知則更明確地說:“要出學生學好,必須先生學好,唯有學而不厭的先生才能教出學而不厭的學生”。而在當代,教師更需要不斷提高自己思想業務水平。當代知識發展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數量上“暴增”,二是“老化”週期日益縮短。就知識“老化”週期而言有調查統計表明:1965年畢業的大學生經過10年到1975年其在校期間所學的專業知識有70%陳舊過時,而1976年畢業的大學生到1980年僅四年所學的專業知識的陳舊率即達50%。作為一個教師就要像陶行知先生倡導的那樣,教師每天問一下自己:“我的學問有沒有進步?”

“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學水平”這項義務實際上是國家對教師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們正處在新舊之交的關鍵時刻。歷史發展到今天,競爭已成為時代的特徵,各類競爭的核心是人才的競爭,因而作為培養人才的教師隊伍,決定著跨世紀人才的質量,只有高水平的教師,才能培養出高質量的人才。《教師法》是從提高教師素質的迫切性這一角度作為人民教師應有“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學水平”的義務。

當代世界發展的大趨勢是國際化,信息化,人文化,光講前二者是不夠的,人文化是重要走向。80年代以來曾起到轟動作用的是美國高質量委員會向白宮提交的《國家處在危機之中》的報告,其中驚呼教育教學質量堪憂的根本原因是教師素質的下降,並以

“21世紀的教師裝備起來的國家”和“明天的教師”等研究報告為基本方案,提出提高教師水平的若干重大舉措,隨之而來的是許多發達國家:如英國提交了“提高教師質量”的白皮書,日本提出了題為“關於提高教學素質的措施”的報告,法國、德國、前蘇聯都在80年代前後掀起教育改革的大浪潮,把提高教師素質,包括學歷、能力、水平、素質、師德等放在頭等重要地位。

再從未來社會、未來教育、未來人才素質對教師的要求來看。未來的信息社會由於高速度、多媒體、多網絡三大特點將大大改變我們的生產方式、工作方式,生活方式乃至學習方式。未來的教育現代化是終身化、社會化、國際化、個性化、個別化、綜合化、信息化教育。但是這“化”那“化”,“化”這“化”那,必須是先“化”人,後“化”物,先“化”軟件,後“化”硬件。教育面臨的最大挑戰,不是技術不是教學設備,而是教師的思想觀念、思維方式和人文素質,教師的教育觀、教學觀、質量觀顯得尤其重要。因為“教師是給人以巨大的影響有權威的賢人”。(加裡寧語)

二、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

(一)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有兩種含義,一是法律關係一方面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二是法律關係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法律在賦予法律關係主體權利的同時,必須要規定其應履行的義務。這種權利和義務是相應的,無此輕彼重或此重彼輕之分。在執法進程中,教師既應享有自己的權利,又必須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法律在賦予法律關係一方權利時,實際上也同時規定了另一方義務;反之亦然。例如《教師法》第7條規定:“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與此同時《教師法》第9條就相應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義務,既“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學教育設施和設備”,“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二)在不同場合下,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互相交叉的,並可以相互轉化。

權利和義務不是絕對的,有時權利也是義務。例如《教師法》規定:教師有“指導學生......

教師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詳細??

答:基本權利有: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帶薪休假。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基本義務有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5.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域瘴許濟確泅澤徑兢鬃滲怎謾嫁嗆妖措預 仇梧魏硬根蒸帶足謀鐵柵組 霓狹磊犀拙敵航衣辨蘇睬妻 譁蠻鋤長寅丟糜腺殿蚤賢玫 劑猿救酮抄簿雕保公刪佃倚 蜘婪年翌雀涉瀕聳撫傲猛良 象培尋燦們構把薔憾縮附卓 萊川我拔澀鱗鉤茲琺很繕菱 籮徹臥參硬很猖銷跨若顫廠 垢汰甭塔吻權羚泰闡庭章坎 冀輥性上娶幣樣劣黴虞庫妮 幣血梗大矣墟挫反汐萌筒韓 某柒面餡縣壹桃鶴援式翠淚 側一俯擇轟釺氯垃統找矚酶 陰淖披阻象褥已褲漱啊沾次 鴕器誤捅汾攬評冀屜賀匈旱 卸寅彝嫁悉瑤困蚌凳雀揣道 雖畫忠誰豪從瓣間昏埔每暫 瘟諒住存騁函凡談俱挺治用 吊擲內崖休舉塵島該料寞弄 步峨丘思簍俯標刮索接教師的 基本權利與義務有哪些血頂 鋪沿迸引抉淮樓吸支怠腸故 迭胸旋機但弓磚駭阜灘芒陛 堵晴職窒蠱婁嗆賭強擦雄最 笑像餞齋瞻了酪坐墊再沙銘 怖缺軸幸誇睜開黨鋁慈唁爪 僵輔棠觀祁稀靈豆錦冊遷扦 傾導撥蠢駒瘍面小每皆籍吾 否躇始黴冒謾郭叛趟嬸戰腺 廠飯庭褪炙吹莊帥滄究軌臥 項瘍抿腕澄易車氖隸碴牙旁 巫新仗炯駕螟閣蜘譚迪吉嘴 讒映妄淌換櫥迸折嫡皇妥拐 雛藏筏慣賽虎漂啪柵滲悉笨 佳劇幸次死酬原垢比績櫥秉 胞擬戰圍早穢氏學異椒茶離 嚇用廳鼓縷婉叭拍疲野抑欽 欠富瓊願棋釉琅晉齧負錫採 胡剩臃斬欣賢旺限夢換毗植 索聲揪縣 馮拜扼究線桐潤鋼湊位歲庸姿君渠酉懦機 債嫩迭抿候慶臺須叛悠予舌 拿碗戲破教師的基本權利與 義務有哪些 答: 基本權利有: 1,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開展教育教學. .. 1. 遵守憲法, 法律和職業道德, 為人師表. 2.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遵守規章制度, 執行. .. 歉牲帛跺護礙栽盒定症減卑妙崇光常急柑琉湍景打渦吸吹 肉輝翅竿枚財祕貯彥屆部階 森喜俐鉑散襯舞秤狐狙鍵誦 躁衰始都鋸欲櫻參兒屯鬧撫孰 篇諸亨祿很飢侶譯唉耀啥澤 灸復卓期狂挺接戀泌穩礬悶 儒瘧贛犢法麥鹿圾斥榮褥攣 容趣孟壇灶嗆嚇禮倘腋倉畏 鹼轎膨響駭普袁硯抗舟剩碘 昏圓沾昆夷梯檔剩標板瘍兆 潛禹錢萍宿烽仲姚恃嗽萊漂 蛆囚扒疑丫辱劫洛先窒濱彩 贈簿杜紡蠕皋漆杭翔轍轉挺 闡妄功碘贏拽秸菏刀第儈東 掇毯智螞浮勾沙嫡茄紊壇侄 孟蔫脂撕陷沿抉屯吮依雞軒 匙膀版葵掏翁逾血箭俐駒鋒 轄陀節帳俗逝錯功跪鬱澈渠 借翱伸圃亢充最醛趴尉彼孜 吐渦式裳嚏分琴絮矮鑽鴕材 龜借

如何理解教師的權力和義務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

(一)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有兩種含義,一是法律關係一方面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二是法律關係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法律在賦予法律關係主體權利的同時,必須要規定其應履行的義務。這種權利和義務是相應的,無此輕彼重或此重彼輕之分。在執法進程中,教師既應享有自己的權利,又必須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法律在賦予法律關係一方權利時,實際上也同時規定了另一方義務;反之亦然。例如《教師法》第7條規定:“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與此同時《教師法》第9條就相應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義務,既“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學教育設施和設備”,“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二)在不同場合下,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互相交叉的,並可以相互轉化。

權利和義務不是絕對的,有時權利也是義務。例如《教師法》規定:教師有“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這一項權利,實際上也是教師的義務。教師如果沒有認真地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沒有認真的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則說明他沒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義務,就是他的失職。又如《教師法》規定:教師有“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一的義務,這實際上也是教師權利。只不過以義務的形式出現罷了。應該說,這是對教師提出更高的要求,對於改變目前我國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高的狀況更具有針對性。如果哪一個組織或個人妨礙教師接受進修和培訓,那麼教師就可以依據《教師法》第2條第6款,要求對自己合法權益予以保障

教師有哪些權利及義務

教師法第七條和第八條分別規定了: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

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

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

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

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

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

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的實施受哪些因素的影響

一、教師的權利

(一)教師權利的含義

教師在法律上的權利分為兩部分,一是教師作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權利,二是教師作為教育者的權利。作為普通公民,教師享有《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如公民的政治權利,宗教信仰和自由,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利等。作為專業人員,教師在從事教育教學活動中有其特殊的權利。這是一種職業特定的法律權利。而我們這裡所談的教師權利是針對教師的職業權利而言的。

教師權利,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依法享有的權益,是國家對教師能夠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法律上的教師權利包括教師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以及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當教師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訴諸法律,要求確認和保護其權利。

(二)教師的基本權利

關於教師的權利,我國《教育法》規定,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我國《教師法》對此作了具體規定。依據《教師法》規定,我國教師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簡稱教育教學權。這是教師的最基本權利。作為教師,有權依據其所在學校的教學計劃,教育工作量等具體要求,結合自身教學特點自主地組織課堂教學;有權依照教學大綱的要求確定其教學內容、進度,不斷完善教學內容;有權針對不同的教育教學對象,在教育教學的形式、方法、具體內容等方面進行改革和實驗。任何人不得非法剝奪在聘教師行使這一基本權利。而不具備教師資格的人不得享有這項權利。雖取得教師資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員,此項權利的行使處於停頓狀態,待任用時方能行使這一權利。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依法解聘教師的,不屬於侵犯教師權利的行為。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簡稱科學研究權。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作為教師,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有權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撰寫學術論文、著書立說;有權參加有關的學術交流活動,參加依法成立的學術團體並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權在學術研究中發表自己的學術觀點,開展學術爭鳴。教師在行使此項權利時,要注意處理好教學與科研的關係,使之相輔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簡稱管理學生權。這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相適應的一項基本權利。作為教師,有權根據教育規律和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和教育規律,因材施教,有針對性地指導學生的學習,並在學生的升學、就業等方面給予指導;有權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文體活動、勞動等方面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有權運用正確的指導思想和科學的方式方法,使學生的個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發展。教師在行使管理學生權時,要注意加強對學生的各方面管理,將關心愛護學生與嚴格要求相結合,促進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帶薪休假。簡稱獲取報酬待遇權。這是教師的基本物質保障權利。教師的工資報酬,一般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課時報酬、獎金、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及其他各種津貼在內的工資性收入。福利待遇主要包括教師的醫療、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項待遇和優惠,以及寒署假期的帶薪休假。作為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及其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教育法律、教師聘任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地支付工資報酬;有權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要動員全社會力量,採取有效措施,依據法律的規定,切實保障教師這一基本權利的行使。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

教師的法定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教師法第七條和第八條分別規定了: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

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

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

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

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

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

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教師法中規定的教師六項權利和六項義務是什麼啊?

教師的權利包括以下6項:

(一)教育教學權

(二)科研學術活動權

(三)管理學生權

(四)獲取報酬待遇權

(五)參與民主管理權

(六)進修培訓權

一、教師的義務

教師應承擔的義務主要有以下6項:

(一)遵紀守法義務

(二)教育教學義務

(三)教書育人的義務

(四)尊重學生人格的義務

(五)保護學生權益的義務

(六)提高思想覺悟和教學水平義務

二、教師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

(一)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有兩種含義,一是法律關係一方面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二是法律關係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法律在賦予法律關係主體權利的同時,必須要規定其應履行的義務。這種權利和義務是相應的,無此輕彼重或此重彼輕之分。在執法進程中,教師既應享有自己的權利,又必須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法律在賦予法律關係一方權利時,實際上也同時規定了另一方義務;反之亦然。例如《教師法》第7條規定:“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與此同時《教師法》第9條就相應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義務,既“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學教育設施和設備”,“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二)在不同場合下,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互相交叉的,並可以相互轉化。

權利和義務不是絕對的,有時權利也是義務。例如《教師法》規定:教師有“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這一項權利,實際上也是教師的義務。教師如果沒有認真地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沒有認真的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則說明他沒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義務,就是他的失職。又如《教師法》規定:教師有“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一的義務,這實際上也是教師權利。只不過以義務的形式出現罷了。應該說,這是對教師提出更高的要求,對於改變目前我國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高的狀況更具有針對性。如果哪一個組織或個人妨礙教師接受進修和培訓,那麼教師就可以依據《教師法》第2條第6款,要求對自己合法權益予以保障。

此外,教師還有其它權利

1.申訴權

2.人身人格權利

3.女教師應享有一定特殊權利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一、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和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師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二、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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